《檢察日報》丨是詐騙罪還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021-01-15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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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丨檢察日報

是詐騙罪還是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北京大興一男子為騙取拆遷款偽造證件,檢察官察微析疑改變案件定性

大興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周宇檢察官審閱該案案卷

2020年11月17日,在接到判決書的那一刻,北京大興男子張某喜極而泣,「本來還以為拆遷的補償款都得退回去,還得坐十多年牢,感謝檢察官查明真相,讓我能保住房子和自由……」

2020年9月,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詐騙案,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於2018年在北京大興國際機場徵地拆遷過程中,偽造其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證件,騙取拆遷款153萬餘元。

由於涉及到大興國際機場拆遷問題,檢察官在收到案卷材料後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審閱案卷,查明當時的補償政策是被搬遷騰退人年滿十八周歲的直系血親可以獲得單獨分院資格,並可以以該資格獲得相應的搬遷騰退補償款,但鎮政府公開的告知書中並未說明界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時間節點。

張某女兒的生日是2000年8月26日,張某當時以為界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時間是搬遷騰退工作人員進駐本村的時間,即2018年7月。想著自己女兒差一個月就能單獨分院,如果分不到太可惜,他便花錢找人偽造了女兒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戶口頁,將其生日提前了兩個月,改為2000年6月26日,後張某使用上述偽造的證件,獲取了搬遷騰退補償款153萬餘元。

在該案的審查逮捕階段,張某對偵查機關認定其詐騙153萬餘元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並願意退贓退賠。然而,承辦該案的大興區檢察院檢察官周宇並沒有滿足於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而草率結案,而是開展實質審查,發現案件存在重大疑點。

「本案中,如果要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那麼必須得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女兒的出生日期確實在界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時間節點之後,所以這一時間節點在哪一天至關重要。」周宇介紹,辦案過程中,她反覆審閱案卷查找界定年滿十八周歲時間節點的相關證據,在查找無果的情況下主動聯繫偵查機關,開展引導偵查工作,要求偵查調取相關證據,並向偵查機關承辦人說明該證據影響本案詐騙罪是否成立。

隨後,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調取的新證據顯示,有關部門於2018年7月28日決定,界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時間以搬遷獎勵期結束的日期即2018年9月18日為準。

結合新調取的關鍵證據,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張某的女兒在2018年9月18日以前已滿18周歲,本身就符合以單獨分院資格獲得相應搬遷騰退補償款的條件。因此,儘管張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並使用,獲取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搬遷騰退補償款,但其上述行為沒有給搬遷騰退單位——北京某控股有限公司造成財產法益損害,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但犯罪嫌疑人張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並使用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據此,大興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階段,以張某的行為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無逮捕必要為由,決定不批准逮捕張某。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的詐騙罪,改變定性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在提起公訴時,為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全面提升辦案質效,周宇對犯罪嫌疑人張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

2020年11月17日,法院採納大興區檢察院公訴意見,作出一審判決,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ND

本報記者丨簡潔

通訊員丨劉慧慧 趙靜

【來源: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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