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案件,並當庭宣判,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
此次庭審由上海嘉定法院院長段守亮,上海嘉定法院審委會委員郟義嘉,人民陪審員姜紅琴組成合議庭,段守亮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檢察院)檢察長葛建軍出庭支持公訴,上海俊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常玉梅到庭參加訴訟。
上午9點30分,法槌敲下,庭審正式開始。在持續近一個半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段守亮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發表的意見。整個庭審過程嚴謹規範、重點突出,庭審現場秩序井然。
上海嘉定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偽造房地產公司、銀行的印章,偽造居民戶口簿等身份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被告人薛某某當庭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十分後悔。其辯護人就量刑情節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有強烈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深,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並不嚴重;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故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起,被告人薛某某在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幫助客戶辦理購房貸款等手續,牟取非法利益,將沈某某的個人信息、照片、辦證要求及需製作的證件類別、印章名稱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偽造的離婚證1本、結婚證1本,以及上海市某區婚姻登記管理所檔案證明專用章1枚。經鑑定,2本證件、1枚印章均系偽造。薛某某將吳某某、劉某某、喻某的個人信息、辦證要求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居民戶口簿3本。經鑑定,3本證件均系偽造。此外,薛某某還將所需製作的印章名稱、印文樣式等告知他人,「訂製」、購買刻有「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某置地(上海)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某(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業務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各1枚。經鑑定,4枚印章均系偽造。
公安機關接舉報後立案偵查,於2020年5月16日在薛某某暫住處查獲上述偽造的證件、印章等,並於次日將薛某某抓獲。
上海嘉定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國家機關的證件、印章,偽造房地產公司、銀行的印章,偽造居民戶口簿等身份證件,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認為薛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控辯雙方關於薛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採納。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後果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一併予以體現。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上海嘉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薛某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