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20: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 | 上海嘉定檢察
我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日前,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薛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偽造、買賣身份證件案,在法院開庭審理。
嘉定區人民法院院長段守亮擔任審判長主審本案,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葛建軍出庭支持公訴,上海俊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常玉梅到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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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被告人薛某某在開展房屋中介業務過程中,為獲取更多的佣金報酬,通過向他人提供辦證信息、指定證件類別和印文樣式等方式,「訂製」、購買偽造的離婚證、結婚證、居民戶口簿以及房地產公司、銀行印章,用以為其客戶辦理購房貸款等手續,以違法的方式促成交易。
9時30分,法槌敲下,庭審正式開始。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圍繞案件核心訊問了被告人,發表了公訴意見,指控犯罪事實。被告人薛某某當庭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十分後悔。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當庭宣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全部採納,依法判處薛某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犯罪工具、違禁品,予以沒收。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長認真閱看案卷材料,依法提審犯罪嫌疑人,重點圍繞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開展審查,對在案證據逐項核實。綜合考慮薛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薛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精準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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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身份證件、使用的印章等,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國家公信力,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此類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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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基層|房屋中介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獲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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