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連奪,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初中,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泊頭市,來京住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新立村。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於2020年6月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現在住所地候審。
公訴機關以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連奪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值班律師為被告人何連奪提供了法律幫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間,被告人何連奪在為他人辦理機動車解除抵押登記過程中,在北京市大興區偽造中汽順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一張及該公司印章一枚。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何連奪持上述偽造的營業執照和印章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京南車管所處理業務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後報警。當日,被告人何連奪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後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另自被告人何連奪處扣押涉案印章一枚、營業執照一張、委託書一張(蓋印中汽順達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印文)及被告人何連奪持有的黑色華為手機一部。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證據並在律師的見證下向被告人何連奪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權利,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認為被告人何連奪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合併執行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何連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並籤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連奪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被告人何連奪一人犯數罪,依法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何連奪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何連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連奪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涉案印章一枚、營業執照一張、委託書一張,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公安機關的被告人何連奪黑色華為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發還被告人何連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