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資金回臺有解?」系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我應該注意什麼?

2021-02-15 凱博會計師事務所

撰文/凱博 張蕙如會計師

 

立法院本(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臺商境外資金匯回首年稅率8%、次年10%,實質投資者稅率減半。資金用途:5%可自由運用,另25%可進行金融投資,但禁買不動產、REITs。

相關報導多針對法案本身進行說明,但,我該注意什麼事項?風險又在哪裡?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受客戶委任評估專法適用之經驗豐富,茲以本文分享實務上應注意事項。

 

相關連結參考:

1080228資金回臺有解?你不可不知的風險

1080411行政院4月11日公布之資金回臺草案,為資金回臺萬靈丹?1080508資金回臺方式宜審慎規劃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及範圍

(一)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

1.遺產贈與稅相關

1)匯回至個人之資金,日後仍將面臨遺產贈與稅。
2)考量未來遺產贈與稅,得否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匯回?
 
2.境外盈餘若欲匯回,其方式比較:境外資金匯回專法vs.現行稅法
 1)匯回至個人股東:

 (1)海外銀行帳戶資金:若無法舉證其資金性質為所得、本金或借貸往來者,與現行海外所得稅率20%(註)相較,專法稅率8%/10%則具節稅效果。

(2)大陸公司盈餘匯回:與現行規定適用綜所稅累進稅率最高40%相較,專法稅率8%/10%較具節稅效果。

(3)海外(非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現行海外所得稅率為20%(註),但得主張境外稅額扣抵X%,在臺實質稅率為(20%-X%),與專法稅率8%/10%相比,何者較優則視境外稅額扣抵多寡而定。

(4)境外免稅地區公司(從事貿易或控股)盈餘匯回:與現行海外所得稅率20%(註)相較,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稅率8%/10%較具節稅效果。

 

註:海外所得可扣除臺幣670萬元再計算基本稅額。
 
2)匯回至臺灣法人:
(1)海外營運公司(含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但得主張境外稅額扣抵X%,在臺實質稅率為(20%-X%),與專法稅率8%/10%相比,何者較優則視境外稅額扣抵多寡而定。


(2)境外免稅地區公司(從事貿易或控股海外(非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不得主張境外間接稅額扣抵)相較,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稅率8%/10%較具節稅效果。


(3)境外免稅地區公司(用以轉投資大陸公司)盈餘匯回: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得扣除中國預扣所得稅10%,在臺實質稅率為10%,與專法稅率8%/10%相較,差異不大。
 
3.其他

個人海外不動產及股權因非屬可匯回之資金,故無法適用此專法。

(二)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

二、適用原則

(一)選擇依本條例草案規定課稅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二)本條例草案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申請程序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將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進行審核,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下稱外匯存款專戶)」及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國稅局審查方式:
  1)需向國稅局申請,確認臺商身分及相關受理銀行等資格審查。
  2)國稅局會同受理銀行透過洗錢防制機制進行調查,審查上可能要求說明:
 (1) 初始本金來源
 (2) 匯回資金形成過程
 以確認資金匯回符合洗錢防制相關法規。

四、資金運用限制

(一)匯回之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 海外資金一般用途為:

1)家族資產:可考慮適用資金匯回專法。

2)臺灣營運佈局:可考慮適用資金匯回專法。
3)境外營運佈局:資金匯回臺灣後受限5+3年,不易即時再投資海外,較難適用資金匯回專法。
 
‧ 匯回臺灣資金用途:
 1)5%  自由運用
 2)25% 金融投資
 3)實質投資
 4)閒置資金:於專戶存放5年並於屆滿後分3年提取

(二)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下列方式管理運用:

1.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產業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實質投資產業項目、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依投資計畫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使用與持有期限等,授權由經濟部擬訂子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

2.自由運用:得於5%限額內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3.金融投資:得於25%限額內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範圍授權由金管會擬訂子法規。

4.除自由運用及經濟部核准從事實質投資之資金外,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之資金,應於專戶內存放達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年提取3分之1。

五、適用稅率

(一)一般稅率: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扣取稅款,第1年匯回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10%。

稅率一般為8%/10%,除:
1.實質投資:優惠稅率4%/5%,直接投資需於一年內提出計劃,兩年內完成,得延展一次。間接投資需於一年內申請,四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

2.未依規定管理運用,需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者:
1)未達規定年限提取。
2)違反規定購置不動產(含5%限額內自由運用)。
3)未依實質投資計劃執行,移作他用未回存專戶。

(二)優惠稅率:於規定期限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三)下列未依規定管理運用情形,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1.違反規定自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提取資金。

2.違反規定將資金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之標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其價值。

3.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六、資金運用控管機

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再按其用途依規定提取辦理各項投資,又於其實質投資期間,個人或營利事業每年應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金融投資部分,於其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財政部及金管會備查。

匯回資金受嚴格控管,未依規定者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七、施行期間

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匯回之資金始得適用本條例規定。

專法僅兩年期,建議臺商把握時效委託專業機構評估是否適用及協助提出申請。

資金匯回需依實際情況評估判斷,上述僅供參考。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稅務規劃專業,協助臺商評估資金回臺方案及協助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若有相關疑問,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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