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之運用-營利事業篇

2021-02-10 凱博會計師事務所

撰文 / 凱博 楊於萱副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法案於7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而經濟部在同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訂定資金回臺從事實質投資之方式、範圍及程序。

本條例施行期間僅二年,並需事先申請始得適用。因資金匯回涉及跨境稅務,不同方案間稅務負擔各異,建議臺商宜盡早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評估後若欲適用,亦可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在法案施行後盡快提出申請,以免耽誤時效。

 

本篇將針對資金匯回至營利事業進行個案說明。

法令摘要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主要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回稅款50%,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以吸引臺商資金回流。

 

但除了進行實質投資之外,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3年領回,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若違反規定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進行實質投資其適用投資計畫之支出範圍,則以下列為限: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二、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依目前子法草案,不得超過前二款支出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

 

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

係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

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或採權益法處理該境外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情形。

 

案例一 海外營運公司(含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

臺灣A公司直接持有大陸C公司100%股權,大陸C公司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此條例施行第一年即由大陸C公司利潤分配2.22億元(大陸扣繳稅款約2,200萬,實際匯回約2億) 匯回臺灣,考量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臺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臺灣,企業所得稅為 2.22億*20% - 2,200萬(大陸已繳納稅款可扣抵) =2,240萬 。

 

案例二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用以轉投資大陸公司)盈餘匯回

臺灣A公司長期透過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持有大陸C公司100%股權,境外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施行第一年,由大陸C公司利潤分配2.22億元(大陸扣繳稅款約2,200萬,實際匯回約2億)透過B公司再匯回臺灣。考量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A公司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稅負效果與案例一同。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臺灣,企業所得稅為 2.22億*20% - 2,200萬(大陸已繳納稅款可扣抵) =2,240萬 。(得主張境外間接稅額扣抵)

 

案例三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控股海外(非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

臺灣A公司長期透過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持有美國C公司100%股權,美國資金長期並未匯回。A公司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預計在施行第一年,美國C公司利潤分配2.85億元(美國扣繳稅款約8,500萬,實際匯回約2億) 透過B公司匯回臺灣,考量使用方式及預計產生稅負分析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臺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臺灣,企業所得稅為2.85億*20% =5,700萬 。(不得主張境外間接稅額扣抵)

 

案例四 境外免稅地區公司(從事貿易)盈餘匯回

臺灣A公司長期持有B境外免稅地區公司進行轉單貿易,B公司留有一定利潤。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預計B公司利潤分配2億匯回臺灣。考量匯回資金使用方式,分析預計產生稅負如下:

(一)若該筆資金用於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若該筆資金用於購買房地:2億*20%=4,000萬

(三)若該筆資金用於在臺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A公司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臺灣,企業所得稅為2億*20% =4,000萬。

 

由上述案例可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確實提供臺商另一條資金匯回之路,提升臺商回臺投資之意願,但因各臺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綜合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是否要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方式將資金匯回。

 

相關焦點

  • 【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之運用_個人篇
    本篇將針對資金匯回至個人進行個案說明。法令摘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主要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 案例三吳先生長年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轉單貿易,境外公司留有一定利潤,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預計境外公司利潤分配2億匯回臺灣。
  •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首年匯回優惠稅率倒數計時 -
    撰文/凱博 張蕙如會計師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首年匯回優惠稅率倒數計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於今年8月上路滿周年,距離首年優惠稅率8%截止日8月 14 日剩下不到一個月「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作業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提出申請,國稅局與受理銀行聯合審查,審核通過後,申請人開立外匯存款專戶及資金匯入專戶並扣取
  • 【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 留意稅務風險
    撰文 / 凱博 楊於萱副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稱「資金匯回專法」) 於今年(2019年)8月15日正式上路,臺商欲適用資金匯回專法,需先經過銀行洗錢防制審核,再由國稅局核准。一、根據「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所載,境外資金匯出帳戶必須為申請人境外帳戶。
  • 【凱博觀點】「資金回臺有解?」系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三讀通過,我應該注意什麼?
    撰文/凱博 張蕙如會計師 立法院本(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臺商境外資金匯回首年稅率8%、次年10%,實質投資者稅率減半。  2)匯回至臺灣法人:(1)海外營運公司(含大陸營運公司)盈餘匯回: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20%,但得主張境外稅額扣抵X%,在臺實質稅率為(20%-X%),與專法稅率8%/10%相比,何者較優則視境外稅額扣抵多寡而定。
  • 【凱博觀點】行政院今(11)日公布之資金回臺草案,為資金回臺萬靈丹?
    臺商也開始思考,長期若租稅天堂不再,是否有合適機會就讓資金回流臺灣?也因此,行政院今日(4月11日)通過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就成為大家矚目焦點。 本篇將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資金回臺草案」)內容及其可行性進行說明。
  • 【凱博觀點】臺灣報稅季開跑![營利事業所得稅篇]
    而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雖非政府機關,惟係代替政府機關執行公共事務並受其監督,故個人與營利事業對行政法人之捐贈,具有資金挹注政府之本質,比照對政府之捐贈,其列報之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 臺商境外資金匯回臺灣專法分析
    即將實施的臺商境外資金匯回臺灣專法將對臺商在海外的資金移動產生重大影響。
  • 出售大陸房產所得 走大路匯回
    因此,了解稅務備案、依法完成申報,就能「開大門、走大路」的匯回所得喔!【作者梁祥賢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總監,於2001年定居上海,推動公司治理與帳務合規,以便邁向資本市場或家族傳承,聯絡電話+866-2-2772-3111分機133李小姐】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
  • 觀察│臺商回臺投資vs.境外資金回流
    執政黨在宣傳政績時過於簡化用語,可能會讓人把回臺投資解讀成資金回流;在野黨傾向把回臺投資大部分是使用臺灣資金,而非境外資金匯回,企圖弱化執政黨的政績。其實,臺商回臺投資與境外資金回流是兩件事,不宜全部混為一談。
  • 【凱博觀點】新冠肺炎之臺灣租稅優惠篇
    撰文/ 凱博 杜茂弘協理 因應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臺延燒,衝擊臺灣產業,臺灣財政部推出一系列租稅優惠方案來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就目前稅收優惠重點彙整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1.根據今年2/25發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及防疫檢疫相關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
  • 【凱博觀點】國發基金補助來了 企業不能錯過
    撰文/凱博 張蕙如會計師有鑑於臺灣企業營運普遍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臺灣行政院轄下國發基金近日發布注資補助方案,提供企業營運資金補助。我國新創事業(註)2.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註)3.其他:非新創事業,但公司具有創新本質(需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註:新創事業指成立時間不超過三年、資本額不超過8000萬者且公司具有創新的本質。
  • 臺中工策會&桃園工策會-海外所得與資金回臺&專法回臺及企業主的財會知能基礎
    2020/11/12 (四) 臺中工策會講座▶ 海外所得與資金回臺
  • 紓困3.0來了-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說明
    4.若申請公司有多個營業項目,視其登記之營業項目是否為申請事業之主要營業項目,且須符合須知所列適用業別。薪資補貼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40%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以新臺幣2萬元計之。營運資金補貼依申請事業 2020年6月本國全職員工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 1 萬元計算。但必須注意的是,於「紓困2.0」已申請並核准發放營運資金者,則「紓困3.0」不再補助。
  • 臺中銀舉辦 境外公司規劃與資金回臺座談會
    臺中銀行舉辦「境外公司規劃與資金回臺策略座談會」出席踴躍,臺商迴響熱烈。
  • 【媒體報導】臺商資金回臺 能從每年1000億成長到4000億嗎?
    為了爭取臺商資金回流,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行政院預定最快於8月15日正式施行,為臺商的海外資金提供了一條「回家的路」。整體來說,這次修法是提供臺商租稅上的「特別待遇」。以往臺商資金回臺,會被課20%的稅率。
  • 【凱博觀點】(不斷更新)新冠肺炎之臺灣租稅優惠篇二
    3/12凱博觀點已介紹相關租稅優惠政策-新冠肺炎之臺灣租稅優惠篇,本次將針對近日財政部最新出臺的租稅優惠政策進行介紹。 就新增稅收優惠,重點彙整如下:一、綜合所得稅1.為減輕疫情造成民眾經濟壓力,201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案件,將提前一個月於2020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資金靈活運用。
  • 【凱博觀點】越南投資系列:越南政府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之紓困措施
    4.經濟產業項目資本需求者之短期貸款年利率:由6%降至5.5%。5.人民信貸基金及微型金融機構之短期貸款利率:由7%降至6.5%。五、展延繳納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土地租金等。② 營利事業所得稅:A.201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繳之應納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8月30日。B.2020年第一季暫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9月30日。C.2020年第二季暫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繳納期限為2020年12月30日。
  • 境外公司系列:香港及新加坡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介紹
    本期凱博觀點Podcast同步上線囉!請於各大播客平臺上搜尋:「財稅聽凱博」點選「訂閱」即可免費收聽!EP.49-境外公司系列:香港及新加坡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介紹EP.48-境外公司系列:如何證明我的境外公司仍有效存續?EP.47-境外公司系列:境外地區經濟實質法上路實施進程EP.46-出售大陸房產所得 走大路匯回EP.45-境外公司系列:你的境外公司有遵守當地公司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