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境外資金匯回條例之運用_個人篇

2021-02-15 凱博會計師事務所

撰文 / 凱博 楊於萱副理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法案於7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而經濟部在同月26日公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訂定資金回臺從事實質投資之方式、範圍及程序。

 

本條例施行期間僅二年,並需事先申請始得適用。因資金匯回涉及跨境稅務,不同方案間稅務負擔各異,建議臺商宜盡早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評估後若欲適用,亦可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在法案施行後盡快提出申請,以免耽誤時效。

 

本篇將針對資金匯回至個人進行個案說明。

法令摘要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主要提供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首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10%,若在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再申請退回稅款50%,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以吸引臺商資金回流。

 

但除了進行實質投資之外,匯回資金須存入專戶控管5年,自第6年開始得分3年領回,自由運用5%資金,另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避免炒房,若違反規定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

 

至於進行實質投資其適用投資計畫之支出範圍,則以下列為限: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二、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

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前二款支出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

 

案例一

吳先生長年於越南投資,因屆齡退休,生活重心逐步移回臺灣,預計處份越南股權投資,處份所得2億匯回臺灣。

吳先生想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在施行第一年匯回資金,考量使用方式及預計產生稅負分析如下:

(一)該筆資金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該筆資金預計購買房地退休:2億*20%=4,000萬

(三)該筆資金在臺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吳先生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直接將資金匯回臺灣,在未提示原始投資成本證明下,則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為 [2億*20%(核定所得率) -670萬]*20%=666萬。

 

案例二

若吳先生的投資地點為大陸,預計處份大陸股權投資,處份所得2億匯回臺灣。

 

吳先生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稅負效果與案例一同。

 

但吳先生若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在未提示原始投資成本證明下,則個人所得稅額為2億*20%(核定所得率)*40%=1,600萬。

 

案例三

吳先生長年透過境外公司進行轉單貿易,境外公司留有一定利潤,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預計境外公司利潤分配2億匯回臺灣。

 

吳先生考量匯回資金使用方式及預計產生稅負分析如下:

(一)該筆資金存放定存:2億*8%=1,600萬

(二)該筆資金預計購買房地退休:2億*20%=4,000萬

(三)該筆資金在臺從事實質投資:2億*4%=800萬

 

若吳先生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則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為(2億 -670萬)*20%=3,866萬。

 

案例四

吳先生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大陸公司,大陸公司多年未分配,因「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實施,預計大陸公司利潤分配2億(扣除大陸扣繳稅款10%後)至境外公司後匯回臺灣。

 

吳先生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稅負效果與案例三同。

 

若吳先生不採「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則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為(2億 -670萬)*20%=3,866萬。

 

由以上述案例可知,「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確實提供臺商另一條資金匯回之路,提升臺商回臺投資之意願,但因各臺商的資金運用情況不同,建議仍應綜合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資金是否要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方式將資金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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