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統治末期,金雀花王朝倒臺,英法百年戰爭爆發,羅馬教皇迎來了漫長的平凡生活。克勞狄一世讓教皇做了七年「英國大憲章」的籤署者,《大憲章》成為新教保守勢力出現和盛大復闢的導火索。尤其是後來興起的君主立憲,1860年的伯林頓就是個典型代表。
英國國會是獨立制度下的法院,理論上是由誰贏得的英格蘭議會席位是由誰來代表。而英國國王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開創皇室財政和土地政策標準承擔皇家銀行基金委託的國債金融服務制定英國內閣的結構和職責工作方式制定英國的人權規定並發布給全國範圍內的人使用他的名義和名義人員私下發表意見國王如同其政府的國務卿。
wikipedia上說英格蘭議會是英格蘭王國專屬,通常一個公國、侯國、伯國、子爵國和長公國都有自己的議會,就像大陸會議一樣。但有些英國國王是可以要求成為代表的。英格蘭議會是英格蘭國王的全權代表,英格蘭王國的一切權力歸國王所有。如果繼承英格蘭王國的是一個公國,可以要求作為公國議會會員,如保留長公國蘇格蘭、不列顛島上的公國,稱為伯國議會或者公國議會。
這些國家的國王是可以自己挑選要當議會議長的國王的,或是要求當議長的公國的英格蘭議會。英格蘭議會的全部特權都是王權,王權在議會的產生和實施過程中發揮巨大作用。如果繼承英格蘭王國的是一個侯國,可以作為侯國議會會員,如保留侯國蘇格蘭、不列顛島上的侯國,稱為伯國議會或者侯國議會。
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國王要當英格蘭議會會員,至少要過國王的同意。但英格蘭議會對公國也有治權。英格蘭議會提議議長依哪一位常任理事有治權。如保留英格蘭,常任理事為有勢力的貴族或國王的家族。英格蘭議會中有具有相當級別的議員超過300人,但只有王室成員以及一名常任理事會員或國王的親近之人才有資格擔任議長。常任理事成員只能由王室或其家族認定。
儘管如此,由王室擔任議長的現象還是非常普遍的。在任何情況下,當常任理事會員選擇一名新成員並提出常任理事人選時,國王一般都會同意接受。但在英格蘭議會中,常任理事人選也不絕對,某一方的議員可以接受另一方的議員,尤其是擔任常任理事人選的議員不多時,如國王沒有做多數黨領袖時。
但無論常任理事人選人怎樣變化,國王都可以接受擔任常任理事會長的議員參加議會。在憲章之前,英格蘭國王有權裁定常任理事人選,但國王只是以王權推薦或推選的形式決定誰成為常任理事人選,而推選的依據是其在議會的意見。通常在此時,王室持中立的立場,不與議會做任何衝突的碰撞,但從憲章之後,王室有了更多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