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安徽合肥,女子潘某因心情煩躁,從公寓樓13樓扔下電飯鍋,險些砸中路人。12月7日,包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潘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8月13日,家住合肥市包河區某公寓的潘某,因心情煩躁,將家中電飯煲從13樓樓道護欄處扔下,電飯鍋距離從樓裡出來的行人也就1米多遠。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每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有的人心情不好狂吃東西,有的人洗衣服,還有的人摔東西,不論用哪種方式發洩,只要不影響到他人,都是合理的。但若為了圖自己一時痛快,不顧他人安危,將電飯鍋從13樓扔出窗外的話,那就會給自己製造更多的麻煩,甚至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首先,高空拋物也是違法行為、侵權行為。該女子若高空拋物造成人身損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依法應該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致他人受傷,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整棟樓業主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若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也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潘某的電飯鍋把人砸傷,那潘某將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意見》的規定,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為什麼法院對潘某隻判處有期徒刑3年,還緩刑3年呢?
那是因為,在本案中,潘某將電飯鍋扔下樓並未砸到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根據相關規定,對潘某隻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