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記者從中國檢察網獲悉,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某甲提起訴訟。王某甲2016年和男友羅某發展戀愛關係,兩人在重慶市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間王某甲和男友羅某的母親發生多次矛盾,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因瑣事和男友母親爭吵,同時又與男友經濟糾紛,次日王某甲買來除草劑和敵敵畏,4月17日,將部分農藥放入電飯鍋米飯中,將敵敵畏放入冰箱內的魚湯以及家中的泡菜缸、鹽菜缸、酸菜桶等處。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4月18日,被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逮捕。
與男友母親發生矛盾,買農藥放入食物中
王某甲與男友羅某甲2016年認識並發展為戀人關係,後王某甲在羅某甲位於重慶市南川區家中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甲與羅某甲及其母親周某某、侄兒王某乙因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矛盾,並與羅某甲產生經濟糾紛。
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因瑣事與王某乙、周某某發生爭吵,同日因和羅某甲的經濟糾紛發生矛盾,王某甲遂懷恨在心。
次日,王某甲委託崔某某幫助其購買了除草劑和敵敵畏,並將購得的除草劑藏匿於其二樓臥室衣櫃的衣服口袋內,將購得的敵敵畏藏匿於其臥室床下。
2020年4月17日8時許,王某甲在羅某甲家二樓臥室向羅某甲索要欠款未果,二人發生爭吵,王某甲隨即在家中一樓找到一包農藥,將該農藥部分放入廚房電飯鍋內米飯中並進行攪拌,隨後王某甲回到二樓向羅某甲索要欠款,二人再次爭吵,王某甲遂找出事先購買的敵敵畏,分別投放於一樓冰箱內的魚湯以及家中的泡菜缸、鹽菜缸、酸菜桶等處。
當日9時許,周某某在食用該電飯鍋內的米飯時發現有異味,進而懷疑被人下毒,隨即向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報警。經鑑定,周某某家中電飯鍋內膽內飯中檢出噠蟎靈,冰箱內豆腐中檢出敵敵畏,雜物間泡蘿蔔、廚房內泡竹筍、廚房內鹽菜、後院塑料桶內液體中均檢出敵敵畏,王某甲手掌拭子檢出敵敵畏。
檢察院建議:判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甲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殺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