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公布的減刑裁定書顯示,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獲減刑7個月。此前的2017年11月2日,北京一中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罪犯李達球減刑案件的公示,公示顯示,刑罰執行機關秦城監獄建議將李達球刑期減去有期徒刑9個月。
減刑裁定顯示,北京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李達球減刑一案,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認為,李達球沒收個人財產、繼續追繳贓款判項尚未履行,建議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新華網2013年7月6日報導,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李達球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據新華社報導,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延邊州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檢方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達球利用其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錦新、賀州市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晉升、企業發展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李某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李達球的刑事責任。
另據央視新聞消息,2014年10月,吉林延邊州中院對李達球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後李達球在秦城監獄服刑。減刑裁定顯示,秦城監獄認為,罪犯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秦城監獄根據李達球的改造及獎勵情況,提出對李達球減刑的建議。
北京一中院於2017年11月1日立案,進行了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檢察員郭劍,秦城監獄監獄警察金峰、張浩宇出庭履行職務。
北京市團河地區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罪犯李達球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且沒收個人財產、繼續追繳贓款判項尚未履行,建議對罪犯李達球的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罪犯李達球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的表現,可以減刑。但鑑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2018年1月5日,北京一中院作出裁定,對罪犯李達球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專家表示,官員經濟犯罪的數額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情節,但現在在審理受賄案件時已不單純是「唯數論」,判決考量的因素越來越多。法庭還會考慮當事人有沒有索賄、有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有沒有立功等。
|來 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