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李達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新華網長春10月13日電(記者羅沙)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後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達球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十七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達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由於李達球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市民及媒體記者5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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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新聞】
(1)廣西政協副主席李達球涉嫌嚴重違紀被免職
新華網北京7月13日電 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廣西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李達球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2)廣西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被提起公訴
新華社北京7月29日電 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總工會原主席李達球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已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達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達球,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達球利用其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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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達球,男,漢族,1953年10月生,廣西昭平人。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大學學歷,副研究員。現任廣西自治區黨委委員、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