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賃合同類型辨析|產權式商鋪交易模式

2020-12-11 法天使中國合同庫

編者按:

本文主要對房產租賃合同的合同類型辨析進行闡述說明,內容包括:

租賃與用益物權類合同租賃與使用權轉讓類合同房產租賃與承包經營房產租賃與聯營、合作經營房產租賃(允許轉租)與房產委託管理一、租賃與用益物權類合同

1.租賃與部分用益物權類合同是「接近型」關係。

租賃是取得對他人資產的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可見有部分類似。

另一方面,租賃不取得物權,與用益物權性質大不相同。因此可以說租賃合同與某些用益物權類合同是性質不同但在部分具體場景下權利義務接近的「接近型」關係。

如果使用方有意取得用益物權,律師當然就應該選擇用益物權類合同,但是這種情況下,律師應該首先判斷是否可以實現目的。因為物權法定,物權的設立、轉讓模式都是有限的。

如果不能取得用益物權,就要考慮租賃合同,但此時需要考慮能否滿足當事人的需求,特別是要考慮租賃是不能超過20年的。

常見用益物權類合同

2.租賃合同與居住權合同的選擇。

一般而言,居住權設立合同與租賃合同屬於不同類型,權利義務不同,一個設立物權,一個設立債權。但在特定具體場景中,二者的權利義務會接近,變成「接近型」。例如:針對住宅的長期租賃,從承租人的角度,律師完全可以建議籤訂居住權合同。這樣設立一個用益物權,比租賃合同的債權效力更強,而且是可以超過20年限制的。

3.租賃合同與地役權合同的選擇。

這兩者性質大不相同,一般也不會混淆。只有在兩塊不動產相鄰或相近,一方需要利用另一方不動產的時候,才可能涉及地役權。

如果能夠設立地役權,從需役地一方的角度,應該按地役權合同處理並登記最合適,地役權作為物權更有保障。如果對方不同意,就要考慮用租賃的方式了。

4.農村土地的利用對應幾種合同類型。

假設一個非本村的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想要使用村裡面的一塊地,有下列三種模式,對應不同類型的合同:

第1種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此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期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確定。

(注意在部分文章甚至法規中,將這種非家庭承包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叫作「土地經營權」,跟第2種模式中的「土地經營權」混用了一個詞。但實際上是不一樣的。)

注意,這種交易只適合於非基本農用地等不適合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對於要採取家庭承包的基本農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第2種模式: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的情況下,土地經營權可以流轉,包括轉包、出租、入股、信託等方式。因這種情況下的土地經營權性質是否屬於用益物權存在爭議,當以出租、轉包等流轉方式獲得土地經營權時,是否受「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的限制並不清楚。若雙方想要突破20年最長租賃期限的限制,則不建議採取「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這一名稱,而建議採取類似於「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土地經營權轉包合同」等名稱。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可以進行登記,登記後可以對抗第三人。

第3種模式:土地租賃。

法律沒有禁止農村土地對外租賃,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這種情況下不涉及用益物權的設立或流轉,租賃期限也不得超過20年。

在實務中,上述第2、3種模式實際上會因為合同類型、表述不清而發生混亂,從承租人(受讓方)的角度,最好準確定性為「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並進行登記,從而能使期限超過20年,且土地經營權相比一般承租人的權利更有保障。

二、租賃與使用權轉讓類合同

如果是用益物權的轉讓,那麼與租賃合同無實質關係,不受《合同編》「租賃合同」一章規定調整。物權的期限取決於相應的法律規定,不受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的限制。

房產、土地類買賣或轉讓中,常常出現「物權轉讓受到限制,改為所謂使用權轉讓合同」的作法。如果這類物權轉讓本身違法、無效,那麼這一類「使用權轉讓合同」也可能被當作事實上的「物權轉讓合同」而被認定為違法、無效,也有可能被認定「實為租賃合同」而認定不能超過20年。

實際上,租賃無非就是物權不轉移、只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交易模式,所以不涉及物權流轉的「使用權轉讓合同」實質上就是租賃。但是,也不排除在具體案件中,法院確實可能沒有認定為租賃,且認定這種「使用權轉讓類合同」合法有效,甚至有可能允許「使用權轉讓超過20年」。——下面所說的「產權式商鋪」交易模式可供參考。

資料:產權式商鋪交易模式簡析

產權式商鋪是指商鋪所有權及經營權相分離的房地產經營模式,即開發商將開放式賣場先分割出售後自己或委託專業經營公司進行統一經營,投資者享有定期收取回報的權利。其特點是產權分散,統一管理、統一招商和統一租賃。[1]

一、「產權式商鋪」中的「產權」

所謂「產權式商鋪」的「產權」其實是個容易誤導人的用語。因為在實務中,買方所購買的「產權式商鋪」有下列情形:

1.商鋪能取得房產登記證書。

此時的交易模式其實就是商品房買賣,只不過這個商品房是個商鋪而已。

2.商鋪不能取得房產登記證書。

此時買方所購買的商鋪可能有兩種情形:第一種為概念分割形態,「該種商鋪不劃分四至區域,只是進行面積概念上的虛擬分割」,第二種為物理分割形態,「此種商鋪雖也是開放式空間,卻以透明玻璃、模板等實體分隔物隔開或者雖沒有間隔但採取點式地標來確定四至」。[2]但這兩種都不能取得房產登記證書。

此時的「產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權,因此又稱為「虛擬性產權商鋪」。

當然,對於整個不動產物業來說,開發商是擁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的,只是不能就單個出售的商鋪進行房產登記。

二、不能取得房產登記證書的商鋪「買賣」模式簡析

如果「買方」只是取得一個「虛擬性產權」,那麼實際上就等於只是取得商鋪的使用權或類似權益,因此實質上接近租賃。那麼能否取得「超過20年的商鋪使用權」呢?也就是,是否可以不受「租賃不得超過20年」的限制呢?

這一問題不好回答。實務中這種所謂「產權式商鋪」的交易模式往往是「銷售+包租/回租」的租合,已經不是一個單一的合同關係,還涉及是否違反房地產行業有關法規、是否涉及非法融資等問題。

如果只看「虛擬性產權」的轉讓合同本身,只要不違反相關法規,本身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至於其中涉及「超過20年的商鋪使用權」問題,法院有可能不適用「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的規定,也可能認定「不能超過20年」因而超過20年的那一段期間的使用權轉讓無效。

上面這個「虛擬性產權」商鋪轉讓的交易模式告訴我們,對於標的物的「租賃」還是「標的物使用權轉讓」,在具體場景中有時會難以區分,也給了律師一定的選擇空間。

三、房產租賃與承包經營

1.兩者主要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標的不同,承包經營下的標的不只是房屋使用權,也就是說發包方給承包方提供了其他資源,例如營業執照、資質、生產經營配套設施等,或者說,發包方提供的並非僅有「硬體」。

如果發包方僅僅提供房產、設備設施的使用權,承包方以自己的名義使用、經營,則應該就是租賃合同。

2.某些場景下叫「承包經營合同」或「租賃合同」影響不大。

這類場景下應該是承包方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例如:甲將所持有的一個停車場交由乙承包經營,乙自負盈虧並向甲繳納保底承包費。承包期限約定為五年。

這種情形下其實用「停車場租賃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權利義務約定清楚,對雙方來說沒有實質區別。

3.注意承包經營的合法性問題。

如果承包經營涉及到資質、營業執照的轉讓、掛靠,則涉嫌違法。

4.「企業租賃經營」這個模式及表述已經極少使用。

根據《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等幾個較老的規定,還存在「企業租賃經營」這種模式,其實質類似於企業承包經營。但這種模式現在已經極少使用,且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幾乎已經成了一個歷史名詞了。這種「企業租賃經營合同」與「租賃合同」也沒有什麼實質關係。

四、房產租賃與聯營、合作經營

如果房東一方只提供房屋使用權,收取固定收益,則是典型租賃。

如果房東一方只提供房屋使用權,收益按照使用人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例如按使用人商鋪月收入的20%收取),也就是收取浮動收益,其實也只是租金的計算方式不同,實質仍然是租賃。——但是,這種情況下,雙方籤訂的合同有可能會是「聯營合同」。

如果房東一方不只提供房屋使用權,還提供一些別的資源,例如收銀系統、品牌宣傳等,按照使用人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回報。這種關係就接近於聯營或是合作經營了。

從租賃到聯營、合作經營之間並無截然的分隔線。除非有特殊違法情形,租賃合法,聯營、合作經營也合法,根據實際交易模式選擇即可。如果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主,則從房東一方角度還是選擇租賃更為簡單、風險更小;如果選擇聯營、合作,則需要明確約定各方投入、利益分配、風險負擔,同時還要考慮,第三人可能會主張聯營、合作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方面,商場與供應商之間可作為典型。商場與供應商之間的典型模式,既有租賃,也有聯營(合作經營)、代銷等模式。

五、房產租賃(允許轉租)與房產委託管理

房產租賃(甲出租給乙,且允許乙轉租)與房產委託管理(即甲將房產委託乙管理,乙向甲支付收益,乙自行出租取得收益),這兩種模式對應的合同關係性質雖然大不相同(一個是租賃一個是委託),但達到的實際效果其實差不多。因此有靈活選擇的空間。

在實務中,房產委託管理模式多為專業運營公司所採用,在商業運營、物業管理及房產維護上的經驗都較為豐富,針對的標的物一般是公寓。

另外,如果委託管理的期限超過20年,則不能選擇租賃而只能是委託管理。

從房東的角度,這兩種模式都可以接受,但是在房產委託管理模式中,必須明確「保底收益」,也就是說合同中應有類似約定:無論受託方實際收益如何,是否收到租金等,均不影響向房東(委託方)支付收益;受託方與承租人及第三人的爭議,由受託方自行承擔責任。

[1]羅鵬:《分割產權式商鋪買方權益保護論》,四川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來源:知網。

[2]陳曉雷:《統一經營模式下的產權式商鋪的法律問題》,《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年05期。

相關焦點

  • 商鋪住人消防規定 商鋪租賃合同
    如果我們想要購買商鋪房來居住的話,就必須要把所針對的東西了解清楚了,看一下都有什麼規定,這樣的話才能很好的居住,首先,我們要知道商鋪住人的消防規定都是什麼,這些是大家必須要清楚的,如果不知道的話先不要居住,然後,我們大家還要看一下商鋪的租賃合同是怎樣的。
  • 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房屋租賃合同最長租賃期限的司法規定
    已執業:12年服務領域:房產、重大民上訴行業口碑:踏實穩重,責任心強,善於對問題細節的研判。據北京房產律師徐憲傑介紹,如今人們為了改善住房環境,在相關政策的限制下,可能會選擇「以租代售」的模式進行長期租賃,那麼,長期租賃有什麼風險麼?
  • 什麼樣的商鋪能買賣?買商鋪必須注意4個事
    商鋪是一種高投入、高收益的房產,很多購房者已經將商鋪出租作為一種,但並不是的商鋪都能買賣的,如果看中的商鋪不能正常交易,你不就白忙活了嘛。另外,與住宅相比,商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市民在購買商鋪時應格外注意。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商鋪買賣條件以及商鋪買賣需要注意的4件事兒。
  • 深入探討:徐州鼓樓區商鋪租用價格
    徐州鼓樓區商鋪租用價格4、通常情況下廠房出租的繳付房租有按月結算、定期繳付和一次性付清三種方式也有一些房東除了要支付固定的月租金外,還要根據你的經營狀況分享一定的利潤如果房東提到這一點,而你也願意,雙方要把它作為核心來談判因為這其中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處理不當,會引起爭議可以訂倉儲服務的合約倉儲業,是指利用廠房、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
  • 閔行房產交易中心電話 房產中心辦理房產交易注意什麼
    很多人都知道,現如今先要很完美的交易房產一事,肯定也得要專業的辦理地點才行,而現在的辦理房屋中,最好的一種方式,就是到交易中心操作,交易中心裡有許多專業的工作人員,即便是大家辦理出現疑問,他們也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到問題並解決,而如若沒有時間,也可以通過拔打電話,那麼閔行房產交易中心電話
  • 產權式商鋪的四大物業管理難點和重點
    「一鋪旺三代」 讓眾多投資者看好產權式商鋪投資的高回報並傾囊搶購,然而後期資產運營過程中諸多的開發遺留問題卻成了物業管理的「攔路虎」。產權式商鋪作為一種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物業,在各開發單位「一鋪旺三代」概念的大力宣傳下,讓眾多投資者看好商鋪投資的高回報,誘於「先售後租、售後包租」,傾囊搶購。
  • 《商鋪租賃解約書》電子版 模板
    通過【合同多多】微信小程序,可下載 Word 版 doc 格式(不錯亂)! 商鋪租賃解約書 合同編號: 籤訂地點: 籤訂時間: 甲 方: 註冊登記號: 住 所: 法人代表:
  • 南陽市房產服務中心​關於住房租賃風險的提示
    個別住房租企業存在以住房租賃名義採取「高進低出」(高租金向房東收房,低租金向租客出租)、「長收短付」(向租客收取3個月以上的租金,向房東按月支付租金)的經營模式,這種模式不可持續,極易出現資金鍊斷裂,會給房東和租客帶來重大經濟損失。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還利用這種模式形成「資金池」,待積累大量資金後捲款跑路。
  • 房屋租賃知多少?合同目的很重要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 23年前買下商鋪未獲交付 開發商佔用至今
    88歲老業主:  40年商鋪被開發商佔用23年  1991年,66歲的盧銀嬋拿出多年的積蓄加上親戚借的錢,湊了60多萬元買下珠海新豐實業公司在拱北口岸旁昌盛路開發的新豐綜合樓一樓200餘平米商鋪。盧銀嬋說,她本指望靠出租商鋪養老看病,但商鋪至今未交付,一直被新豐公司佔用。
  • 買賣不破租賃亦非絕對,本案應系不定期租賃
    在案涉商鋪進入拍賣階段後,被上訴人明知法院拍賣案涉商鋪,也未曾向法院申報及主張權利,而在案涉商鋪被上訴人競拍並要求騰退後才提交《商鋪租賃合同》主張租賃權,明顯有違常理;由於書證對合意形成時間的記錄具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且被上訴人與出租人系姻親關係,出租人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故本案不能僅憑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自認直接確認被上訴人提交的《商鋪租賃合同》的真實性。
  • 得居啟動奧蘭多「租賃管理」業務 打造海外房產一站式直營服務平臺
    與國內大部分海外房產銷售機構將客戶所購的房屋交給海外房屋託管機構打理不同,得居開業內先河,拿最複雜的租賃市場作為試點切入海外租賃管理業務,直屬得居的奧蘭多分公司在當地組建了專業的團隊,直接為奧蘭多業主提供房屋租賃整體解決方案,成為國內首家從海外房產購買直通到房屋租賃管理的海外房產網際網路平臺。
  • 賣房合同書面應該怎麼寫
    >2,房屋類型,建築面積平方米,結構樓層,房屋走向:房屋形狀:用途.該房產的總佔地面積:3.該房產連同地產總計房價拾萬千百拾元整。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稅費甲方應給乙方協調大門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門、重新安裝水錶、電錶的費用。
  • 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拍得房產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保證金將轉為房產交易價款使用。  2020年12月29日,人民社、科技社、齊魯社、美術社、畫報出版社通過山東文化產權交易所公開受讓上述房產,並於12月30日收到山東文化產權交易所出具的《掛牌結果通知書》,上述5家全資子公司成為受讓方,以總價34,213.19萬元(不含相關稅費、手續費)競得上述房產。2021年1月13日,5家全資子公司和出版集團在山東濟南籤署《資產交易合同》。
  • 收受商鋪並約定返租給行賄人怎樣確定受賄數額?
    一、商鋪返租不能改變受賄犯罪的事實本案屬於比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賄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行受賄雙方提出了「返租」這一因素,妄圖抗辯其行為不構成行受賄犯罪。但據調查,本案中潘某與張某所謂的「返租」只是口頭約定,雙方並未籤訂任何租賃合同,2010年至2020年間,潘某公司也並未實際租賃張某的商鋪,而且從雙方約定的租金來看,也遠高於市場租金。
  • 合同範本:房屋租賃合同範文五篇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籤訂租賃合同。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_____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 偽造虛假租賃合同妨礙執行,他悔不當初!
    偽造虛假租賃合同妨礙執行,他悔不當初!於是,執行幹警約談承租人,告知其偽造虛假租賃合同、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經過執行幹警的再三詢問和調查,承租人承認偽造虛假租賃合同,並提供了真實的租賃合同,其籤訂時間為2018年10月,在房產抵押貸款登記時間之後。法院依法對承租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處罰款2000元,並要求其寫下悔過書,因此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怎麼寫,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
    租房是當今社會較為常見的一種房屋交易形式,通過房屋出租,承租者可以獲得一段時間的房屋使用權,而出租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租金。然而房屋出租少不了擬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怎麼寫,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
  • 上海古北房產租賃有限公司部分資產1層等
    關注我們 精品項目優先送達 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上海古北房產租賃有限公司部分資產(上海市長寧區水城南路27-33號(單)1層等) 轉讓底價:9,069.210000萬元
  • 小司為你解讀——新冠疫情下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法律問題
    而對於大部分租賃合同來說,這次疫情雖然短期會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房屋,但是從長期看從並不會致使其租賃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能以疫情為由必然要求終止合同,需要客觀判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明確的因果關係。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產生的損失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處理,如租賃房產無法實際使用等實際損害的發生,就租金的支付上,應當適用公平原則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