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打贏了官司卻還是拿不回錢,這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別著急,今天一文講清!
一判決生效,對方拒不執行
1本人或律師查詢和了解財產線索;
2起草《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一審人民法院(或同級的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
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人民法院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需要補充材料的,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4執行立案,錄入法院辦案系統,公開執行案件信息;
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銀行存款、網絡銀行帳戶、證券、股權、不動產、機動車輛、保險理財等);
6根據查控結果分別處理;
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直接劃撥到法院帳戶,支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結案。被執行人沒有足額銀行存款,法官分析網絡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財產情況及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制訂執行方案。
然後製作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不動產、機動車輛、證券、股權、公積金等其他財產,並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當被執行人是單位職工,有工資正常發放,但無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況下,可以採取扣留提取的辦法,由執行員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發給被執行人單位,由單位勞資部門或者財務部門辦理相關協助手續,每月為被執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費(一般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後逐月扣除。申請執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請求時可以提前支取一次。
但是按照規定,這不算是結案,只能按照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報結,待全部案款執行完畢,才算結案。執行工資戰線有時會拉得很長,十年幾十年的都有。
補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一種結案方式,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查封了房產及車輛,可以進行評估拍賣。
填寫對外委託拍賣移交單;房產價格認定:雙方議價—網絡詢價—定向詢價—發起評估;搖號拍賣:第一次拍賣,若一拍無人競拍,再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一般會降價5%-20%),若二拍無人競拍,再進行為期60天的變賣。變賣(不會降價)若無人競拍,可以以物抵債。
7執行回款
執行回款從銀行扣劃到法院帳戶時(公對公),各級法院採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適用的一案一帳戶,從上至下,透明監管。執行員確定金額到達法院標的款帳戶後,才能審批發放。
審批流程為:執行員組織辦理領款手續—在系統中提請執行局長審批—主管財務副院長審批—院財務進行發放(大約時間7-30天)。
8付款
付款程序如下:申請執行人帶上身份證、銀行卡,填寫執行領條+財務領條,手續辦完後逐步提請審批,然後就可以耐心等待了。
開通了銀行簡訊的最好,也可以留下電話號碼,發放款項後書記員會提醒你自行查帳。
二被執行人名下查詢不到房產、車輛、銀行存款
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
補充:納入黑名單的人,將:
不能貸款;不能完成以下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受到人事錄用限制;不能參加招投標項目。三多次傳喚,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將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補充:2020年9月15日,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被執行人沈某拘傳至法院,並對其採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
沈某與申請人張某本是合作夥伴關係,2016年4月雙方合夥開店,張某墊付首批貨款。後因經營不善,雙方結算,沈某於2019年9月出具借條兩萬多給張某,經張某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沈某卻一直以「疫情期間沒錢償還」為藉口逃避執行,執行法官多次尋找無果。9月15日上午,沈某被彭澤法院執行幹警堵在其老家,將被拘傳至法院。執行法官告知沈某「法院本著善意執行理念」促使企業復工復產,但沈某覺得疫情期間拘留所無法拘留自己,無動於衷。執行法官當即申請籤發拘留決定書,將沈某送往醫院進行核酸檢測及體檢後送至拘留所,對其採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
四拒不履行,轉移、藏匿財產,找不到人,怎麼辦?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
案例: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曾某華與譚某登記結婚。2015年11月30日,曾某華與譚某協議假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後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2016年3月16日,曾某華、譚某與曾某籤訂「住房銷售協議」,將寧都縣賴村鎮興康大廈的房屋以34萬元的價格出給曾某,曾某將30萬元購房款通過轉帳的方式支付給曾某華。
2016年3月17日,曾某華以自己的名義支付首付款按揭購買了寧都縣華隆首府小區的一套房,後房屋由譚某出資裝修以及共同支付每月按揭。2017年9月24日,曾某華將該房出售給李某並辦理過戶手續,獲59萬元。
2017年10月22日,譚某以曾某華出售的寧都縣華隆首府小區的房屋系雙方共同所有為由向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2018年3月5日,寧都縣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曾某華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支付譚某出售華隆首府的房款154440.89元。
該判決於2018年5月21日生效,譚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寧都法院對曾某華發出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等。
2019年4月18日、5月21日寧都縣人民法院先後兩次對曾某華實施司法拘留,其被拘留後仍不履行義務,也不報告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2019年12月3日曾某華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華無視國家法律規定,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報告財產情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被告人曾某華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被告人曾某華在審理過程仍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也未取得某某的諒解。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曾某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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