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益圈接連曝出性侵和性騷擾事件。有女生髮長文指控知名公益人、「億友公益」創始人雷闖曾性侵自己。雷闖發聲明承認性侵指控,表示考慮向警方自首。之後,袁天鵬、馮永鋒等公益人士也被指控性騷擾。雷闖在承認自己性侵之後發聲稱自己曾與受害女生有一年多的戀愛關係,被當事女生反駁。
為什麼性侵案件很難取證?
性侵案件非常難以取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第一報警或取警方為第一時間有效取證,會導致相關證據滅失,那就只能依靠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口供來作出案情判斷。
首先要證明發生過關係
這一點是最基礎的事實證明,但並不容易。多是性侵案件,都發生在熟人之間,這意味著很多案件在發生後,被害人一方會選擇忍氣吞聲,息事寧人,很少會第一時間報警。因為是熟人,相互之間有了解,很多被害人在被侵害後會有種種顧慮,結果就是被害人不會第一時間報警。
一旦不第一時間報警求助,很多關鍵證據就會滅失。比如嫌疑人可能留下的體液無法第一時間取證固定,警方也無法到現場第一時間進行勘驗和搜查,也無法對被害人身體進行檢查以固定證據,相關的知情證人也難以尋找和求證,被害人自己的證言和陳述如果不第一時間收集和固定,也會出現一些細節遺漏。
總之,不同於暴力犯罪案件,性侵類案件的證據更加難以留存。
也就是說,從證據角度而言,連證實雙方有過接觸的事實都很難證明,要證明性侵,就更難了。
其次,要證明「強迫」或者「女性非自願」
這種證明就更難了。
如果是在陌生人之間發生,結合相應的場景,根據常識這種強迫一般還比較好證實。但是如果是在熟人之間,雙方在見面之前往往有聊天記錄佐證,其他知情人也能證明雙方見過面,但是,難點在於,這種有朋友、熟人關係的存在,往往會成為強迫、非自願的阻卻事由。這也是為何該類案件中,警方在對嫌疑人、被害人搜集口供時,會求證每一個細節,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就是為了不放過一個犯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沒有證據,是否就代表不能說出事實?
像現在metoo運動中,有女性站出來指正多年前自己被性侵或騷擾,首先一點要明確,證據滅失不代表事實滅失,法律上可能難以認定罪行,但事實就在那裡,受害人擁有充分的權利將自己的受害經歷說出來。
當然,還是要呼籲,要第一時間報案,讓警方進行物證和其他證據的搜集、提取、封存、鑑定,最大限度維護自己權利。沉默只會讓侵犯者更加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