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國都鐸王朝時期,農業生產商品化、資本主義化導致小農失去土地和勞動權利,引發失業、貧困、流民等嚴重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尖銳。為緩解社會矛盾,都鐸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舉措,從頒布《反圈地法令》保護小農利益,施行反流民法以限制小農的過快流動,到以階級利益調節為手段推進濟貧立法。都鐸政府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自己的角色定位,以糾正社會政策的失誤,最終確立以勞動力商品化來保障失地小農勞動權利的基本方略。都鐸政府貧困治理實踐既緩和了社會矛盾,為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較為穩定的社會環境,也突出了國家的社會調節功能,開創了社會保障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先河。
關鍵詞:反圈地法令;血腥立法;濟貧立法;勞動力商品化
作者簡介:雍正江,歷史學博士,揚州大學社會發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英國社會保障制度史。
當代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多樣化,但國家調節作用的發揮是不可或缺的因素。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主要有「英國說」和「德國說」之分,英國都鐸政府則更早地在貧困治理實踐中嘗試發揮社會職能並不斷糾錯。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就都鐸政府社會職能發揮問題的研究側重於濟貧立法方面,[1]而對都鐸政府社會職能形成問題的研究則較為薄弱。土地和勞動是傳統農耕社會的兩大生產要素,是農民主體權利(subjective rights)的核心。都鐸王朝是英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期間小農的土地和勞動權利都發生了深刻變革,引發了前所未有的社會貧困與社會問題。本文試圖以小農土地和勞動權利消退所引發的貧困與都鐸政府貧困治理實踐為線索,對都鐸政府社會職能的形成及其價值進行初步梳理。
一、維護小農的土地權利:都鐸政府的反圈地實踐
都鐸王朝是英國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重要階段,也是英吉利民族國家形成的重要時期。期間,英國的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都取得了較快發展,市場化和資本主義化發展趨勢對英國農民產生了深刻影響,農業勞動力開始由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前商品化」(pre-commodification)階段向「商品化」階段轉型。農業勞動力商品化的前提是農民失去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
都鐸王朝早期人口快速增長,人地關係矛盾日趨緊張,掉入「馬爾薩斯陷阱」,人口增長導致的土地碎化削弱了小農的土地權利。在對薩福克郡巴貝夫地區902名自由持有農的調查中,年地產收益僅1英鎊的為620人,約佔70%。1600年,諾福克郡和薩福克郡的391個農戶中,佔地低於10英畝的有238個,佔61%;無地農戶有52個,佔13%;佔地在100英畝以上的農場主有3個。[2]英國學者約翰·馬丁(John.E.Martin)認為,16世紀時英國7/8的自由持有農所持有的土地低於生存所需的20英畝的下限。[3]
土地的碎化惡化了農民的土地權利,卻為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和勞動力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性。以圈地運動為主要手段的土地規模化經營不斷蠶食小農的土地權利。都鐸時期,受農業生產商品化,特別是養羊業高利潤的驅動,新的土地經營方式——規模化經營方興未艾。規模化經營以圈地為前提,以小農被迫與生產資料相分離為代價,「羊趕走了基督徒」。[4]
因土地利用方式的先進性,圈地比敞地具有更高的土地利用價值,地租也相應提高。多數地區圈地後的地租一般上漲一倍,部分地區則漲幅驚人,如在林肯郡的朗薩頓(Long Sutton),圈地前的地租為平均每英畝5先令,圈地後上漲到30~50先令。[5]圈地可分為間接圈地與直接圈地兩種方式。領主通過提高土地接納金和土地租金的方式剝奪小農的土地權利,這屬於間接圈地,公簿持有農曾經整體繁榮的情景迅速消失,許多中下層公簿持有農只能退還所持有的土地,退還的土地往往落入租地農場主的手中。在維爾特郡,大農場主平均佔地面積達到了352英畝,能找到1~2名公簿持有農(customary tenants)的莊園已不多見,在很多莊園,公簿持有農已難覓蹤跡。[6]唐尼傑頓(Donnyngton)等16個莊園中,8個莊園2/3以上的土地、7個莊園3/4以上的土地掌握在租地農場主手中。[7]
圈地運動是直接剝奪小農土地權利的方式,可以分為早期和晚期(議會圈地)兩個階段。英國早期圈地運動曾掀起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在15世紀最後30年至16世紀最初10年;第二次高潮在16世紀30年代英國宗教改革運動期間;第三次高潮在16世紀末到17世紀初。都鐸王朝時期是小農被剝奪土地權利較為集中的時期,且多發生在經濟發達和人口稠密的中部地區,其衝擊力更大。如1517年,平均圈地規模最大的5個地區分別是劍橋郡、格洛斯特郡、約克郡北萊丁區、約克郡西萊丁區、約克郡東萊丁區。在這5個區,莊園領主的圈地分別佔72%、52%、79%、92%和64%。[8]人口眾多的米德蘭地區是圈地的重災區,根據英國學者約翰·馬丁(John E.Martin)的估算,16世紀米德蘭地區10個郡共圈地71.5萬英畝,佔該地區耕地總面積的21.4%。[9]摧毀村莊是圈地運動的又一惡果。在南米德蘭地區,1450—1524年間因圈地被毀的村莊有156座,1525—1574年為19座,1575—1674年達54座,共計370座村莊在圈地運動期間被摧毀。一直到19世紀,南米德蘭許多地區依舊人煙稀少。[10]
土地和勞動權利是農民最核心的主體權利,也是農民維持其福利的根基所在。小農土地權利從碎片化到被剝奪的過程也是小農福利根基從動搖到坍塌的過程,其直接後果是小農的失業和貧困。在中世紀,一直存在老弱病殘等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的貧困,筆者稱之為「舊貧困」。在過渡時期又出現了小農因土地權利喪失而導致的貧困,筆者稱之為「新貧困」。13—17世紀劍橋郡切本哈姆(Chippenham)無地農民家庭的百分比由1279年的3.5%上升至1560年的45.3%,[11]增長了近12倍,這意味著小農土地權利的快速喪失,小農生活跌入谷底,出現了16世紀都鐸時代農民的貧困化。[12]許多小農無力購買糧食,16世紀的史學家們多次提到,蕪菁、葡萄渣、根菜類、花球根類、樹葉野草都成了挨餓小農僅有的食物。很多小農因飢餓鋌而走險,犯罪率明顯攀升。羅伯特·懷特是埃塞克斯郡的農民,曾經偷羊給一家老小8口人充飢,東窗事發後,他在法庭供詞中坦陳偷盜的原因是家人實在餓得難以忍受。[13]根據16世紀20年代的課稅記錄可推算出,大約有1/3~1/2的人口生活在或接近於貧困之中。當時的情況是,許多人「除了蔽體的衣服、幹活的工具和幾件家具之外,別無財產」。[14]
都鐸時期,農業生產商品化、資本主義化是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是加速農業生產商品化的前提,這一前提是通過市場或暴力,特別是暴力途徑來實現的,以小農的土地權利被剝奪、勞動權利無保障為代價。小農土地和勞動權利被剝奪直接動搖了以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舊秩序,引發了嚴重的失業和貧困問題,流浪、犯罪等社會問題也接踵而至。圈地問題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土地集中是過渡時期英國兩大社會問題之一,不斷衝擊傳統社會的根基——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土地集中是農業生產商品化、資本主義化的要求,都鐸政府對此並沒有足夠的認識,所採取的對策基本上屬於反商品化的守舊做法,以維護舊秩序。都鐸政府多次頒布反圈地法令,試圖恢復小農經濟,以維護失地農民的土地權利。
以限制養羊、保護耕地和重建農舍為直接目的,都鐸王朝歷屆國王都頒布過《反圈地法令》。1488年,都鐸開國君主亨利七世頒布主要針對懷特島的《反圈地法令》;1489年,亨利七世又頒布了面向全國的《反圈地法令》。亨利七世的反圈地實踐試圖以恢復和鞏固小農經濟的主體地位為手段,以達到抵禦外部入侵、維護自身統治之目的。1515年,亨利八世頒布主要針對教區耕地的《反圈地法令》,旨在保護和恢復教區耕地,重建被毀農舍,並對圈地者進行處罰。他規定圈地者必須將其所得利潤的一半上交給領主,直至其放棄所圈佔的土地為止。[15]1534年,為進一步遏制圈地,亨利八世再頒《反圈地法令》。圈地的重要動因是養羊業的比較優勢,該法令另闢蹊徑,試圖以直接限制養羊數量為途徑,來達到間接保護耕地的目的。1540年以後,價格革命所引發的通貨膨脹和因氣候惡劣所導致的農業歉收都加劇了失地小農的赤貧化進程,社會矛盾加劇。若將普通勞動者家庭的消費價格指數以1508年為「100」來進行計算,則1547年指數上升為231,1551年達到285。[16]愛德華六世、瑪麗一世在位時,為緩和社會矛盾,都頒布了以恢復耕地為主要目的,以重罰為手段的《反圈地法令》,然而「重典」並未起到「治亂」的效果。伊莉莎白一世時,貧困問題依舊十分嚴峻,女王都慨嘆「窮人到處受苦難」。[17]1597年,伊莉莎白一世頒布《反圈地法令》,將重建農舍和耕地保護相結合,試圖以重建農舍為手段來減少流浪漢和貧困者的數量,推動反圈地法令的實施。法令規定:廢棄7年以上的農舍,一半必須重建。過去7年內被廢棄的農舍,必須在原址上全部重建。違法者將處以每年每間房10英鎊的重罰。罰金1/3上交女王,1/3上交教區,1/3獎勵給檢舉揭發者。[18]
都鐸一朝,反圈地法令在周折中長期被沿用,多次被強調,但收效甚微。反圈地的倡導者是都鐸政府,通過反商品化的守舊做法試圖維護封建社會的根基——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與農業生產商品化、資本主義化發展潮流相悖。農村圈地的主力和既得利益群體是鄉紳和約曼。據統計,1485—1550年間,萊斯特郡鄉紳所圈佔的土地佔該時期圈佔土地總面積的58.4%,1551—1607年間,這一比例竟然高達72.5%。[19]約曼也加入貪婪的圈地者行列。坎貝爾認為,約曼本質上是鄉村中產階級,他們主要關心的是土地和農業利益。各郡季審法庭備案錄詳細記載了被指控的約曼的圈地行為,如沃裡克郡約曼威廉·布爾頓因大規模圈地,並將圈佔的200英畝耕地改為牧場,導致許多小農破產而遭到指控。[20]
農村反圈地的主要對象自然是鄉紳和約曼,他們反對反圈地法令,卻又是地方反圈地法令的執行者,因為地方治安法官主要由鄉紳擔任,鄉紳是地方政權的實際控制者,「沒有治安法官的合作,任何法令都無法執行,因為他們控制著地方政府」。[21]執法者身份悖論的結果是「圈地者根本不在乎政府頒布過多少法令,因為沒有一個法令被認真執行過」。[22]同時,圈地運動的受害者——失地小農雖有零星反抗,但並不具備整體意義上的革命性,無力維護自身的土地和勞動權利,只能被潮流吞噬。反圈地法令的蒼白無力說明了都鐸政府試圖以反商品化的守舊之法恢復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並以此維護農民土地權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圈地運動是資本原始積累的基礎,而「原始積累是生產者和生產資料分離的歷史過程」。[23]圈地運動徹底瓦解了舊的生產關係賴以存在的基礎——自然經濟。政府也因反圈地的失敗實踐最終承認了圈地的合法性,表明都鐸政府通過打壓一方(圈地者)利益來保護另一方(失地者、窮人)利益的做法走向失敗。《反圈地法令》最終在1640年資產階級革命的洪流中銷聲匿跡。
二、遏制小農的過快流動:都鐸政府的血腥立法實踐
在中世紀英國農業經濟結構中,自然經濟佔據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所佔的比重很小,自給自足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屬性。與這種經濟結構相一致的是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封閉性和穩定性,社會流動的推力和拉力都很微弱。過渡時期(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以前的英國是一個相對封閉和沉寂的社會。
自然經濟的依託是莊園制度。莊園制度具有兩重性:一方面莊園是控制農民的一種組織形式,「無可置疑,在12、13世紀的英格蘭,成百上千的農民在鄉村裡繁衍生息,這些鄉村處於這個或那個領主的控制之下,這些人除了在那張由封建莊園織成的封閉大網裡活動外,不知道還有別的生活」。[24]歷史學家布倫納認為封建關係中最重要的是「限制農民個體流動,限制農民自由轉移地產以及控制農民的遺產繼承」。[25]另一方面,莊園也是農民土地和勞動權利得以實現的依託,因此莊園也具有一定的福利保障功能。馬克思認為:「一切中世紀的權利形式,其中也包括所有權,在各方面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26]莊園具有對農民進行剝削、壓迫和束縛的功能,但也起到給予農民一定保護的作用,即抑制莊園勞動者出現兩極分化——一小撮富人和一大群窮人。
等級制是中世紀英國社會結構的直接表現形式,正如萊特森所說,「英國社會最基本的特徵是高度分層」。[27]階層比較固化,等級秩序便成為重要的社會秩序,每個人按照等級秩序分享不同的權利,即「主體權利」。就農民而言,土地權利和勞動權利無疑是其最重要的主體權利,通過莊園法庭,運用莊園習慣法是農民維護自身主體權利的主要途徑。託尼指出,習慣法對於中世紀小農經濟發展是一道「防波堤」。[28]侯建新先生在《現代化第一基石》一書中認為莊園習慣法是「農奴竟能有財產獨立發展的最隱蔽的秘密之一」。[29]很多莊園習慣法是農奴同領主抗爭後的結果,「農奴做出的一次次的『判決』(doom)的確是形成莊園慣例的決定性因素」。[30]
農業生產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化否定了自然經濟,英國農村舊的經濟結構坍塌,莊園制度最終瓦解,為圈地掃清了障礙。莊園制度的瓦解使農民的土地和勞動權利失去依託,大批小農無以為生,流離失所,小農的橫向流動驟然加快,打亂了中世紀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由中世紀的「小流動」演變為「大流動」。馬克思指出,在農村地區,「現在,過剩的人口完全不是由於生產力不足而造成的,相反,正是由於生產力的增長要求減少人口,藉助於飢餓或移民來消除過剩人口。現在不是人口壓迫生產力,而是生產力壓迫人口」。[31]英國學者休斯頓認為伊莉莎白一世時代的白金漢郡部分鄉村的4/5人口加入了遷徙者的隊伍。[32]英格蘭教區人口每12年就有1/2~2/3被更新。[33]
農村舊經濟結構的坍塌,失地小農無序的橫向流動等也摧毀了農村傳統的社會結構。託尼指出,英國農村社會開始從「地主—農民」兩階層社會向「地主—佃戶—無地勞動者」三階層社會轉變。英國歷史學家希爾頓也認為,「鄉村社會中兩個重要階級:資本家農場主和農業無產者已經處於萌芽狀態」。[34]農業生產商品化、資本主義化的發展將大批小農趕出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土地,而非農產業的發展尚無法消化如此眾多的自由勞動力。失地小農部分成為農場僱工,部分成為城鄉手工業的勞動力,更多的人則無所事事,向城市流動是他們的無奈選擇,導致城市裡流民的數量急劇增多。都鐸王朝時期,英國的流民和貧困問題最為嚴重,史無前例、迅速增加的流民成為威脅社會穩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導致流民生活悽慘、犯罪率上升、城市不堪重負等。世界體系論者沃勒斯坦便認為16世紀英國一個「關鍵性的政治問題」是「乞丐和流浪漢問題」。[35]
因農村傳統經濟結構、社會結構的坍塌,失地小農大規模的橫向流動成為過渡時期英國兩大社會問題之一。反圈地因與生產力發展的大趨勢相悖而收效甚微,並最終失敗,這必然導致社會焦慮加深,社會問題愈演愈烈。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舊的封建生產關係被打破,而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早期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尚未建立起來,形成了生產關係的「空白期」,帶來的直接後果便是貧困和流民像瘟疫一樣在英國蔓延。都鐸政府對圈地既得利益者的壓制日趨無效,卻對以流民為代表的利益受損者充滿了偏見:貧民等於流民,流民等於罪犯。社會輿論也抹黑流民,將流民貼上好逸惡勞的標籤。[36]在這些認識的引領下,都鐸政府通過多部血腥的反流民法來懲治流民,使其不敢流浪,試圖將其固定在原有的土地上,回歸舊秩序,恢復社會穩定。
1495—1628年間,都鐸和斯圖亞特早期政府共頒布了53部反流民法,1570年以前的法令以懲罰健康流民為主。第一個有關流民問題的法令是亨利七世於1495年頒布的《反對流民和乞丐法令》,法令要求各地政府對乞丐和遊手好閒的流民處以鞭刑或戴枷關押3天3夜後遣返原籍,如果在同一城市再次被捕,則戴枷關押6天6夜後遣返原籍。所有不能工作的乞丐必須返回原籍,對濫加施捨者進行處罰。[37]16世紀,流民問題已由15世紀「偶然的煩惱」演變為長期的「災害」,對流民的封堵和懲罰也更為緊迫。亨利八世時期的1531年法令、1536年法令對流民的處罰更加嚴酷,愛德華六世在1547年頒布的法令則血腥味最濃。馬克思注意到,流浪問題「只是在十五世紀末和十六世紀初才成為普遍而持久的現象。這些流浪者人數非常多,單只英王亨利八世就曾下令絞死了七萬二千人」。[38]失業、貧困、流浪問題的癥結在於社會轉型導致農民土地權利被剝奪和勞動權利無保障,血腥立法以高壓為手段來維持社會穩定的做法只能加劇社會撕裂,引起失地小農的普遍不滿,北安普頓郡、貝特福德郡、白金漢郡、亨廷頓郡、萊斯特郡、林肯郡和沃裡克郡等地區的失地農民被迫揭竿而起。[39]
失地小農被迫成為社會轉型的犧牲品,都鐸王朝的血腥立法又進一步損害了失地小農的利益,給其帶來更大的痛苦,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15世紀末葉和整個16世紀西歐各國都制定了懲治浪人的血腥的法律。今日工人階級的祖宗,當初因迫不得已變為浪人和需要救濟的貧民,而蒙受懲罰。」[40]這種「堵」而非「疏導」的做法非但沒有緩解社會矛盾,反而加劇了社會衝突。
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的社會結構呈穩定狀態,社會流動緩慢,自然經濟是勞動力非商品化的捍衛者和勞動力商品化的潛在反對者。大規模社會橫向流動給失地小農帶來了痛苦,但也為勞動力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如何化危為機,都鐸政府需要做出新的選擇。
三、重構小農的勞動權利:濟貧立法與勞動力商品化的初啟
勞動力的正常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三個時期:勞動力形成期(兒童)、勞動力旺盛期(青壯年)、勞動力喪失期(老年)。兒童、青壯年屬於勞動力的正常人群,而年老者與殘疾者、病患者屬於勞動力不正常人群。過渡時期既是越來越多的小農失去土地和勞動權利的時期,也是農村傳統救助體系(教會、莊園、村社等)瓦解之時,失地小農和老弱病殘等貧弱群體成為社會轉型的首要犧牲者。都鐸時期群體性悲劇的形成不排除有個體因素的作用,但主要是時代因素造成的。反圈地和血腥鎮壓政策的失靈,加之社會思潮的轉變,使都鐸政府逐漸意識到通過濟貧立法來保障農民的勞動權利才是緩解社會矛盾的更好途徑。在都鐸和斯圖亞特王朝早期,英國政府為實現道義的和社會的改革,強有力地採用社會福利的新手段。[41]保障勞動力不正常人群的生存就必須從勞動力非商品化入手,而保障勞動力正常人群的生存則需要拓寬勞動力的商品化途徑。針對中世紀傳統救助體系施救時的隨意性,區別對待便成為濟貧法的精髓。濟貧法既繼承了傳統救助體系對勞動力不正常人群救助的道義責任,也通過勞動力商品化新途徑給勞動力正常人群以出路。
勞動者在失去勞動力後獲得社會救助是其勞動權利之一,失去勞動力者有權利向國家和富有的鄰居尋求幫助。對失去勞動力者和窮人,都鐸政府繼續提供生活救濟,這是政府對這類人勞動權利的認可。相關法令主要有:亨利七世的1495年法令和1503—1504年法令;亨利八世(其在位期間,英國政府開始大規模救濟貧困者)的1511—1512年法令、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愛德華六世的1547年法令;瑪麗的1553年法令;伊莉莎白的1572年、1576年和1597—1598年法令等。[42]為了救濟失去勞動能力者和窮人,英國政府開始了徵收濟貧稅的立法與實踐。1552年、1555年、1562年的法令體現了英國徵收濟貧稅從自願捐贈到勸說捐贈再到強制繳納的變化過程,濟貧稅納入法制軌道,以漸進的方式規定有財產和收入者交納濟貧稅,以幫助其鄰居的法律義務。
都鐸政府通過濟貧立法實踐重構農民主體權利,農民主體權利結構開始由土地和勞動二元權利向勞動權利為主的單一結構轉變。[43]勞動力商品化的內在本質是維護失地小農的勞動權利,外在表現是就業。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又一重要內容,勞動者具有一技之長是勞動力商品化的前提之一。對勞動力形成時期的群體——兒童的職業技能培訓是重中之重,都鐸政府很重視學徒問題。1531年亨利八世頒布《學徒制管理法令》,規定師傅、行會會長或成員對任何進入該行業的新學徒所徵收的學費不得超過2先令6便士,學徒期滿後,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3先令4便士,凡違反者處以40英鎊的巨額罰款,一半交給國王,一半交給當事人(學徒及其家庭)所有。[44]亨利八世大幅度下調學徒費用,自然有利於貧民學藝。建立貧民習藝所(workhouse)是1536年濟貧法案的最大亮點,法案授權地方政府教育那些5~14歲的乞丐學會一門手藝,以便他們成年後自謀職業。1601年的濟貧法還明確規定男孩跟隨師父學習手藝,一直到24歲才可以結束,女孩給富貴人家做僕人,至21歲或結婚時為止。學徒制有兩種形式:一是師父自願接收,二是教區向師傅強制攤派。曾有學者認為英國對歐洲福利政策的首要貢獻是在全國範圍內徵收濟貧稅,而英國濟貧法制度史研究專家斯萊克(Paul Slack)則認為英國的首要貢獻是貧民習藝所。[45]1480—1660年,英國10個郡投入慈善活動的費用超過300萬英鎊。花在宗教上的慈善費用迅速下降,被救濟窮人和教育兒童所取代。這一費用在1480—1540年佔慈善費用的13%,1641—1660年上升到44%。[46]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重點。在中世紀,小農的勞動權利主要依託土地權利而實現(舊格局)。到轉型時期,失地小農的勞動權利因土地權利被剝奪而喪失,反圈地和血腥立法實踐的失敗讓都鐸政府意識到以就業形式所體現的勞動力商品化是重建小農勞動權利的更好辦法和社會選擇,也是都鐸政府社會政策的重心(新格局)。之後的斯圖亞特歷屆政府都奉行前朝的做法。都鐸政府就業政策可以分為直接支持失地小農就業和通過發展商品經濟來間接促進就業兩大途徑。
濟貧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失去土地權利的小農,但切入點不是恢復小農的土地權利,而是為失地小農提供就業機會,以保障其勞動權利,因此直接支持失地小農就業便成為濟貧立法和濟貧實踐的要求。
1536年法令要求各地為勤勉的失業者提供原料,幫助其恢復生產,允許地方政府動用公共資金為身體健全、能夠從事工作的人們提供工作。1572年、1576年的法令吸取了1536年法令的精髓:讓年輕人養成勞動習慣,在勞動中成長,讓那些需要工作和願意工作的人都有工作可做。[47]1576年法令的亮點在於對健康流民由原來的血腥鎮壓為主,改為提供工作機會為先。為此各自治市和特許市應通過向貧民提供原材料的方式,幫助貧民恢復生產和勞動;治安法官為那些遊手好閒的健康流民建立感化院,將他們放在感化院中進行強制性勞動改造。英國歷史學家克拉潘認為都鐸政府在管理無地、少地農民的用工方面取得了相當成就。[48]早在1527年、1586年,英國政府便要求地方治安法官尋找合適的呢絨商僱用失業者,後來英國政府多次效仿以前的做法,要求治安法官給呢絨商施加壓力,督促僱主多僱用失業者。約翰·斯莫爾伍德(John Smallwood)在16世紀20年代開辦了一個集中的手工工場,有織機200張,僱用了200名男工、200名童工和200名女工。[49]因生活所迫,農民往往是整個家庭都參與到鄉村手工業中來。在窮人特別多的薩福克地區,家庭婦女們從事紡織業來維持生活。[50]
1601年,《伊莉莎白濟貧法》(Old Poor Law)對英國的濟貧法制度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再次確認國家和政府對流民和貧民應盡的責任。勞動力商品化是落實濟貧法精神的新途徑,都鐸政府通過發展商品經濟間接促進就業,推動勞動力商品化進程。奉行重商主義、支持製造業和城鎮經濟發展無疑是勞動力商品化的主要推力。
自16世紀以來,都鐸歷屆政府借國家之力,行重商主義。託尼認為都鐸時代是一個商業化時代,它比之前的任何時代都具有更濃厚的商業氣息。[51]德雷克·赫斯特(DerekHirst)認為英國在商業上取得了比義大利北部和荷蘭等歐洲其他地區更大的成就。[52]義大利北部和荷蘭曾是歐洲城市和商業發展的雙引擎。在嚴重的失業、貧困、流浪等社會問題的重壓之下,增進就業便成為重商主義的一項重要內容,窮人的就業問題一直是重商主義者們討論的主題,並上升為國家意志,「窮人如果被充分和有序地僱用,他們將成為一個國家最大的財富」。[53]大衛·休謨(DavidHume)也認為:「對外貿易能夠增加國家的產品儲備,君主可以從中把他認為必要的份額轉用於社會勞務。」[54]在重商主義指引下,作為英國經濟「增長發動機」的海外貿易快速發展,在加快英國社會商業化進程的同時,也不斷增加就業崗位。如英國航海業從海外貿易中獲得厚利,從一個不起眼的行業一躍成為17世紀英國發展最快的行業。1560—1689年間,英國航海業的船隻噸位增加了近7倍,從業人員增加了近2倍,為很多失地少地農民提供了工作崗位。[55]許多地區從海外貿易中獲益,如1569年曼徹斯特地區有不少於4000人以生產出口棉線為生,因此蘭開夏郡曾竭力反對向出口愛爾蘭的棉線徵稅,[56]這關係到很多農民的就業問題。
國內貿易得到全面發展是伊莉莎白一世時期英國的顯著特點,戴維·麥克弗森(DavidMacpherson)指出:「國內貿易的價值遠遠超出了對外貿易,英國人首先是英國國內製造商和商人的最好顧客。」[57] 在諾裡奇,從事服裝行業與商業貿易的人數逐年增加,如該城的食品雜貨商人數從1525年的27人增加到1564年的150人。格洛斯特城原來只有2~3名呢絨製造商,後來增加到20多名,他們僱用了大量貧民為其工作。[58]
在過渡時期,國家幹預與英國製造業的發展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英國政府和議會對促進工業發展具有「相當穩定的興趣」,有時甚至表現出「近乎天真的樂觀態度」。[59]英國的「民族工業」——毛紡織業的繁榮離不開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以紡織技術進步為例,英國政府在布匹的織造、修剪、整平、起毛、染色到布匹的幅寬、長度等方面都制定了詳細的技術規範。技術進步既減少了進口,也增加了就業崗位。[60]
都鐸王朝時期,一批大呢絨商抓住機遇,脫穎而出,創造了不少就業崗位。約翰·溫奇康布僱用了各類織呢工880人,威廉·斯頓普的手工工場僱用了2000人,塔克的手工工場一次便招工500人。[61]亨利七世時期,英國最著名的呢絨商當屬約翰·溫奇庫姆,在他的一處手工工場裡,200名織工操作著200臺織機,旁邊有200名學徒在幫忙;100名婦女在梳理羊毛,200名少女操作著卷線杆和紡車,150名兒童忙著揀選羊毛;此外約翰·溫奇庫姆的工場還僱用了50名剪毛工、80名整飾工、20名漂洗工和80名染工。[62]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到在英格蘭兩個以手織花邊業聞名的地區,一些工場老闆僱用了3000多個家庭工人,全為來自農村的女性。[63]
過渡時期,英國失地小農的數量持續增加,他們很少再依賴農業,而更多地依靠國內工業的發展謀求生存。[64]鄉村工業,尤其是政府大力鼓勵的毛紡織業的發展,成為失地小農就業的主渠道,許多失地小農由「耕」轉「織」。克里斯多福·克萊(Christopher Clay)認為羊毛紡織業為英國1/4的失地或少地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在圈地嚴重的米德蘭地區這一數字更是高達1/2。[65]東米德蘭地區針織業的發展,便是來自倫敦的資本和使用當地大量失地少地農民相結合的結果。[66]約克郡西萊丁區有1/3的農牧民從事毛紡織業,大多數為少地或失地農民。[67]在薩福克郡、肯特郡、林肯郡、維爾特郡等地區,鄉村紡織業的較快發展為因人口增加而導致土地碎化的少地農民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68]
除紡織業外,採煤、冶鐵、造船等工業得益於重商主義的推動、大批廉價勞動力的供給、技術進步的拉動等因素,都取得了較快發展,也消化了一大批失地小農。研究英國煤炭工業發展史的著名學者內夫(J.U.Nef)認為1560—1700年是英國煤炭工業獲得「革命性發展」的歷史階段,在煤炭工業中就業的以失地小農為主體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越來越多。17世紀初,英國有煤炭工人2.1萬人,加上運煤工人在內,煤炭從業人員共計3萬人。16世紀早期,煤港紐卡斯爾有居民4000人,在1690年代增加到16 000人,增長了4倍。[69]製造業的發展為鄉村地區的窮人提供了工作機會,使英國曾經發生的嚴重的兩極分化趨勢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社會轉型給人們帶來的不安全感也有所減輕。[70]
1500—1700年,在鄉村工業的吸引之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投身於工業生產,鄉村非農業人口的比例不斷擴大。1522年,位於斯塔福德郡的巴伯夫百戶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佔34%,在德文郡、諾福克郡的鄉村工業、小城鎮相對集中的地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一般在40%左右,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同時期的法國和義大利。[71]1550—1590年,牛津郡非農業人口佔農村人口的27.2%,1550—1600年,伍斯特郡非農業人口的比例是49.8%。[72]另據裡格利估計,1520年鄉村非農業人口約佔鄉村總人口的20%,1600年約佔24%,1700年上升到約佔34%,1750年約佔42%。[73]
14世紀中葉,英國城市發展進入低谷期。從16世紀到17世紀初,英國的市鎮呈現明顯復甦跡象,表現為舊市鎮的再度繁榮與新市鎮不斷湧現。[74]英國城市史研究專家彼得·克拉克、保羅·斯萊克認為,1500—1700年是英國的城市化時代,「儘管1700年仍只有少部分人住在城市,但與中世紀後期相比較,自1500年以來的兩百年內,已算是一個重要的、持久的城市化時期」。[75]據估算1600年前後英國有600~800個城鎮,[76]關於郡一級大中城市的數量,一種說法是大約70座,另一種說法是100座左右,其中人口超過6500的有11座。[77]1520年代,倫敦有居民5萬~6萬人,1580年倫敦人口在10萬左右,到1600年時達到20萬,1650年時為40萬,1700年時為57.5萬人。[78]城市新增人口主要是外來移民,特別是來自農村的失地小農,而非城市人口的再產生。[79]都鐸和斯圖亞特時期,格洛斯特的食品加工、金屬器皿加工、木工、皮革工、製衣工等工種吸納了很多失地小農。在1535—1554年、1608年、1653—1672年,該城食品加工業從業人員分別佔全城人口的15.2%、14.9%、18.1%,皮革工的比例為12.9%、12.2%、18.8%。[80]以失地農民為主體的外來移民是城市人口規模穩步擴大的主因,同期英國城市化水平超過其他歐洲國家,為歐洲之冠。人口10 000人以上的城市比例從17世紀初的6.1%增加到17世紀末的13.4%。[81]
老城市的郊區少有舊包袱的拖累,往往發展成為新城區。倫敦東郊最為典型,1560—1680年間人口增長了14倍。[82]失地農民是新城區新增人口主要來源,「城市把低賤的工作留給新來的人幹……需要一個耗損快,應該迅速更新的無產階級」。[83]
結 語
土地和勞動權利是農民主體權利的核心。英國農民主體權利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黑死病以前是農民主體權利發展的穩定期,黑死病以後是農民主體權利的上升期,都鐸王朝時期是英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也是農民主體權利的喪失期。因農民主體權利的不斷喪失,英國社會產生了嚴重的失業、貧困問題,矛盾集中於圈地和流民問題,社會衝突加劇。為緩解社會衝突,都鐸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通過反覆頒布反圈地法令,試圖通過恢復小農的土地權利來保護小農的利益,但收效甚微,並最終失敗;其次,通過多次頒布充滿血腥味的反流民法令,企圖將失地小農固定在原有的土地上,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衝突。都鐸政府在失敗的實踐中不斷調整自己的角色定位和政策選擇,最終選擇了通過濟貧立法與實踐來解決貧困和流民問題的新策略,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繼續施行社會救助,而對失地小農則主要通過勞動力商品化的新途徑來保護其勞動權利。都鐸政府還通過奉行重商主義、發展內外貿易、促進位造業和城鎮發展等舉措來加快勞動力商品化進程。都鐸政府的濟貧立法與實踐重構了農民主體權利結構,農民主體權利結構開始由過渡前的土地和勞動二元結構向以勞動權利為主的單一結構轉變。失地小農的勞動權利也不再依託土地,而主要通過發展商品經濟和勞動力商品化途徑得以實現。都鐸時期是小農勞動力商品化的初啟階段,這一進程是商品經濟壓迫下的反應,也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並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大批自由僱用勞動力。
濟貧立法和勞動力商品化進程也離不開國家調節作用的發揮,而國家的調節功能是現代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要素,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濟貧立法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起源的原因所在。國家調節作用的嘗試也是英國政府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開端。都鐸政府推行勞動力商品化,實質上承認了農民與土地的分離和自由流動,是應對圈地和流民等兩大社會問題的新策略,這一策略順應了英國現代化發展趨勢的新要求,浸潤著現代性色彩。都鐸政府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初步嘗試緩解了英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的痛苦,是英國資本主義發展後來居上的又一因素。都鐸政府貧困治理政策的演變也是英國漸進變革之路的又一體現。
注釋:
[1]英國研究濟貧法的代表作品有:E.M.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English Poor Relie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0; Sidneyand Beatrice Webb, English Poor Law,Part.1,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927; Brian Tierney, Medieval Poor Law: A Sketch of Canonical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in Englan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59;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88.國內研究濟貧法的代表作品有陳曉律:《英國福利制度的由來與發展》,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丁建定:《從濟貧到社會保險——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丁建定、楊鳳娟:《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丁建定:《英國濟貧法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諾福克郡的材料來自亨利八世在位29年的地產收入調查檔案:29 Hen.VIII. R.O.Rentals and Survey, Gen. Ser., Portf.26, No.25; 薩福克郡的材料來自亨利八世在位最後一年的財稅收入檔案:the last Hen.VIII.R.O.Misc.Bkc., Treas.of Receipt, Vol.163, ff.109-114.
[3]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1983, p. 129.
[4] William Henry Ricketts Curtler, The Enclosure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 p. 83.
[5] Gilbert Slater, 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Fields, London: Archibald Constable &Co.Ltd., 1907, pp.263, 322, 323.
[6]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912,p. 212.
[7]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259.
[8]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154.
[9]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p. 135.
[10] Robert C. Allen, Enclosure and Yeoman: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Midland, 1450-1850,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p.40.
[11] Margaret Spufford, Contrasting Communities: 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73.
[12] M.M.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Ltd., 1972, pp.30, 121-142.
[13] Keith Wrightson, David Levine, Poverty and Piety in an English Village,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9, p. 39.
[14] A.L.Beier, The Problem of the Poor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 New York: Methuen, 1983, pp.4-5.
[15]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3,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1993, p. 176.
[16] Y.S.Brenner, 「The Inflation of Prices in Early Sixteenth- Century England,」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ⅩⅣ(1961),pp.231-232.
[17]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9頁。
[18] 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4,New York: William S. Hein & Co., INC, 1993, p. 891.
[19] John E. Martin, Feudalism to Capitalism,Peasant and Landlord in English Agrarian Development, p.137.
[20] Mildred Campell, English Yeomanunder Elizabeth and the Early Stuarts, New York: Augustus M.Kelley, 1968, p.91.
[21] 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Revolution, 1603-1714,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61, p.70.
[22] W.H.R.Curtle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Oxford:The ClarendonPress,1920,p.93.
[23]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3頁。
[24] [英]亨利·斯坦利·貝內特著,龍秀清等譯,侯建新校:《英國莊園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頁。
[25] T. H. Aston & C. H. Phlipin, The Brenner Debate,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125.
[26]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6頁。
[27] Keith Wrightson, English Society,1580-1680, London: Routledge, 1989, p.17.
[28]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118.
[29]侯建新:《現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頁。
[30]亨利·斯坦利·貝內特:《英國莊園生活》,第78頁。
[3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19頁。
[32] R.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47.
[33] R.A.Houston,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Britain and Ireland, 1500-1750, p. 47.
[34] R.H.Hilton, The Development of Some Leicestershire Estates in the 14th and 15th Centu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p. 148.
[35] [美] 伊曼紐爾·沃勒斯坦著,郭方等譯:《現代世界體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頁。
[36] A.L.Beier, Masterless Men, The Vagrancy Problem in England 1560-1640, London: Methuen, 1987, p.86.
[37] R.C.J.Turner, A History of Vagrants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 London: Chapman and Hall, 1887, pp.67-69.
[38]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2-63頁。
[39] W.E.Tate, 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 London: Victor Gollancz, 1967, p. 125.
[40]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10頁。
[41]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205.
[42] E.M.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 English Poor Relief, pp.22-46.
[43]參見雍正江:《英國過渡時期農民主體權利的嬗變與濟貧立法》,《江海學刊》,2017年第3期。
[44] David C. Douglas & C.H.William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1485-1558, Vol.5, London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67, p.1002.
[45] Paul Slack, From Reformation to Improvement Public Welfar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p.21.
[46] W.K.Jordan, Philanthropy in England1480-1660, London: Allen & Unwin, 1959, pp.246-250.
[47] M.F.Leonard, The Early History ofEnglish Poor Relief,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00,p.72.
[48] [英]約翰·克拉潘著,範定九、王祖廉譯:《簡明不列顛經濟史——從最早時期到1750年》,上海譯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292-293頁。
[49] Kenneth G. Ponting, The Woollen Industry of South-West England, Bath: Adams and Dart, 1971, p.22.
[50] J.Thirsk & E. Miller,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1500-1640, Vol.IV,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p.425.
[51] R.H.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185.
[52] Derek Hirst, Authority and Conflict:England 1603-1658, Lonon: Edward Arnold Ltd,1986, p. 9.
[53] D.C.Coleman, 「Labour in the English Economy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8,No.2(Apr., 1956), p.280.
[54] [英]大衛·休謨著,陳瑋譯:《休謨經濟論文選》,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2頁。
[55] Ralph Davis, The Rise of the English Shipping Industry in the Seventeenth and Eighteenth Centuries, London:Macmillan, 1962, pp.15, 16, 33.
[56] Geoffrey Timmins, Made in Lancashire: A History of Regional Industrialisation,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4.
[57] David Macpherson, Annals of Commerce, Manufactures, Fisheries and Navigation, Annals of Commerce (1805), Vol.Ⅲ, London: Nichols and Son, 1972, p.340.
[58] [英]彼得·克拉克、保羅·斯萊克著,薛國中譯:《過渡期的英國城市(一五○○—一七○○)》,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105頁。
[59] Sybil M. Jack, Trade and Industr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77, pp.54,60.
[60] Derek Hirst, Authority and Conflict:England 1603-1658, p.10.
[61] E.Lips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 Vol.Ⅱ, London: A. and C. Black, 1984, pp.476-478.
[62] [法]保爾·芒圖著,楊人楩等譯:《十八世紀產業革命——英國近代大工業初期的概況》,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8頁。
[63]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13-514頁。
[64]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46.
[65] C.G.A.Clay, Rural Society: Landlords Peasants and Labourers: 1500-175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91.
[66] J.D.Chambers, The Vale of Trent 1670-1800: A Regional Study of Economic Chang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3-4.
[67] Pat Hudson, 「From Manor to Mill: The West Riding in Transition,」 M. Berg, P.Huson and M.Sonenscher, eds., Manufacture in Townand Country before the Fac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p.127.
[68] J.Thirsk, 「Industries in the Countryside,」 F. J. Fisher,ed., Essay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History of Dudor and Stuart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1, pp.76-80.
[69] Janathan Barry, ed., The Tudor and Stuart Town: A Reader in English Urban History 1530-1688, London: Longman, 1990, p. 46.
[70] J.Thirsk, ed., The Agrarian Historyof England and Wales, V. Ⅱ,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382-383, 385.
[71] C. Dyer, An Age of Translation?Economy and Social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5, p.160.
[72] L.A.Clarkson, The Pre-Industrial Economy in England 1500-1700, New York: Schocken Books,1972, pp.88-89.
[73] E.A.Wrigley, People, Cities and Weal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 Oxford:Blackwell, 1992, p. 111.
[74] E.A.Wrigley, 「A Simple Model of London's Importance in Change England's Society and Economy,1650-1750,」 Past and Present, Vol.37, Issue1 (Jul.1967), pp.44-45.
[75]彼得·克拉克、保羅·斯萊克:《過渡期的英國城市(一五○○—一七○○)》,第12頁。
[76] D.M.Palliser, 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 London: Longman, 1983, p.227.
[77] D.M.Palliser, 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 pp.203, 205.
[78]彼得·克拉克、保羅·斯萊克:《過渡期的英國城市(一五○○—一七○○)》,第12頁。
[79] Paul Slack, Poverty and Policy in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p. 46.
[80] P.Clark, 「The Ramoth-Gilead of The Good: Urban Change and Political Radicalismat Gloucester 1540-1640,」 in Janathan Barry, ed., The Tudor and Stuart Town: A Reader in English Urban History 1530-1688, pp.91, 249.
[81] D.C.Coleman, The Economy of England 1450-175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97.
[82] P.Clark & P. Slack, eds., Crisisand Order in English Town, 1500-1700: Essays in Urban Histor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72, pp.35-36.
[83] [法]費爾南·布羅代爾著,顧良、施康強譯:《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1卷,三聯書店1992年版,第5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