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執行應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即自一審判決上訴、抗訴期滿之日或者二審判決、裁定作出之日起執行。此時刑事審判庭應將相應的判決書、裁定書和移送執行通知書一併移交一審法院的執行庭執行。那麼沒收所得財產在執行時具體需要注意什麼,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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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所得財產在執行時具體需要注意什麼,有哪些注意事項?
四川能言律師事務所劉昊林律師解答:
沒收所得財產在執行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有:
1、在審判實務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財產被沒收之前是否所負了此債務;
2、看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債務是否有不合法的;
3、被告人所負債務應當在沒收財產數額之內予以償還;
4、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違法所得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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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言律師事務所劉昊林律師解析:
關於財產刑,現行司法解釋已經明確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但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的非刑罰類強制措施的執行,尚無明確規定。長期以來司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各部門之間對該類案件的執行分工不明,權限不清,該類刑事裁判未能得到有效執行。《規定》從維護生效法律文書權威的大局出發,兼顧審判、執行現有協作機制,明確規定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以及具備繼續追繳條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本質上應歸類於民事案件,適用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民事執行規定已將其納入其中,故《規定》未將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