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志忠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王志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王志忠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成立於1992年,後變更為天津物產集團有限公司,性質為國有獨資企業。被告人王志忠於1999年4月至2013年12月間,先後擔任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其間,兼任集團下屬天津港保稅區瀚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通物產有限公司、天津浩安礦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王志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88.7179 萬元。
該案由天津一中院院長蔡志萍擔任審判長,刑一庭庭長張立新、代理審判員王彥共同組成合議庭。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 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王志忠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且大部分為主動坦白;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在親屬配合下,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根據王志忠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4年11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天津市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志忠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經查,王志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壞,包養情婦。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後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志忠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新聞連結:天津物產集團兩任書記相隔僅八個月先後被查
2015年7月,經天津市委批准,天津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劉地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5年11月,劉地生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天津市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劉地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消息距天津市紀委宣布劉地生原下屬——天津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志忠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僅八個月有餘。
劉地生 資料圖
劉地生,1949年12月出生,曾任天津市物資局主任,市物資集團總經理辦公室主任、黨委副書記。1997年起擔任天津市物資集團黨委書記,至2010年5月履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王志忠 資料圖
王志忠,出生於1953年3月,曾在天津市木箱二廠、市膠合板廠、市福津木業有限公司、市木材總公司、市人造板廠等企業任職。1997年進入天津市物資集團,歷任集團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
梳理兩人履歷發現,在天津市物資集團領導崗位上,劉地生和王志忠曾共事近13年。1997年11月起,劉地生任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王志忠任集團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兩年後,王志忠升任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2010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任免名單,劉地生擔任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4個月後,王志忠正式接替劉地生出任集團黨委書記,並擔任董事長一職。2011年,經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正式更名為天津市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王志忠則繼續擔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物產集團召開領導幹部會議,會上宣布王志忠不再擔任集團黨委書記、委員、董事長職務。
2014年11月,天津市紀委發布通報,天津物產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志忠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今年4月,天津市紀委對王志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王志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壞,包養情婦。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受理,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依法對王志忠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據天津物產集團官網介紹,天津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物資集團總公司)是天津市最大的國有生產資料流通企業,是商務部全國重點培育的流通領域20家大企業集團之一。集團註冊資本24.6億元,擁有企事業單位223家,2013年末總資產1148億元,是天津市第一家進入世界500強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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