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演藝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劉金星貪汙、受賄、職務侵佔案,對被告人劉金星以貪汙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貪汙、職務侵佔所得財物發還被害單位,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金星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金星利用擔任江蘇省演藝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江蘇省江山多嬌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江蘇省蘇演院線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61萬元;利用擔任江蘇省演藝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申請產業引導資金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0萬元;利用擔任江蘇紅樓夢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跨超本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借款後虛假平帳等方式,非法侵佔公司財物共計人民幣239萬餘元。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金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和職務侵佔罪。鑑於被告人劉金星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蘇雲
來源:揚子揚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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