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20年後,她說自己也是「受害者」

2020-12-26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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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的勞榮枝身穿一件綠色薄襖,端坐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人席上,這是她潛逃20年後,首次受審。

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南昌中院 圖

南昌市檢察院指控,在1996年至1999年期間,勞榮枝和法子英共同謀劃在南昌、溫州、常州、合肥犯下4起綁架、搶劫、故意殺人案件,其中勞榮枝參與殺害5人,並搶劫大量錢財。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勞榮枝當即表示「不認可」,她稱合謀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參與作案是遭到法子英的脅迫。

文 | 衛佳銘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澎湃新聞」(ID:thepapernews),原文首發於2020年12月22日,原標題為《勞榮枝受審:否認合謀殺人,自稱受害者》,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12月21日,記者在庭審現場注意到,在首日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中,勞榮枝不下數十次重複辯解:「我能找到很多工作,我根本不屑於做搶劫的事,我真的沒有傷害人的故意。」

唯獨面對案件被害人小木匠陸中明遺孀朱大紅時,勞榮枝用手扶住額頭,朝著朱大紅微微鞠了一躬,表示對被害人沉痛哀悼,並稱為自己的膽小怯弱不敢面對、逃亡20年未有投案而感到抱歉,願意傾盡所有進行賠償。

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展開激烈質證,庭審披露了當年作案時勞榮枝參與的細節:在南昌案中,她曾建議法子英剪斷被害人熊某義鄰居的電話線並協助捆綁被害人;她曾在偵查階段供述,在常州案中,她單獨看管受害人劉某時曾用老虎鉗對其擊打,並用言語恐嚇等等,卻在法庭上翻供。

控方當庭出示的證據多為勞榮枝本人供述、法子英當年供述及案發時的物證及證人證言。開庭首日,庭審中出示的生物學證據中,暫無直接指向勞榮枝殺人的證據,其餘部分物證的實物也因年代久遠滅失,不存在重新鑑定的可能。

1

是否死無對證?

勞榮枝當庭否認殺人指控

逃亡20年後出庭受審,被告人勞榮枝當庭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並推翻了此前案件在偵查階段的部分供述。

法庭之上,勞榮枝稱昔日男友法子英是「沒有人性、冷漠、毫無理智」的瘋子,自己參與犯罪是迫於他的威脅。

勞榮枝稱,1995年初,她在辦理停薪留職後,曾想和法子英一同出去做生意,兩人先後去過深圳和上海,但生意沒有做成,離家時帶的6000元錢很快花光了。當時她隨身帶著自己的中專畢業證書,本想找個工作,卻遭到法子英反對。無奈之下,二人曾回到老家過年,一年後再次外出。

勞榮枝稱,雖然沒有正經工作,二人的生活開支卻很巨大,每天的花銷近200元。生活無以為繼時,她開始坐檯賺錢,並藉此機會物色對象施行搶劫。

勞榮枝在法庭上稱,自己骨子裡不想也不屑於做這種齷蹉的事,「我瞧不起這些通過不正當手段掙錢的行為,但是法子英對我人身控制,他威脅我,如果我不這麼做就傷害我的家人。」

南昌公安發布的通緝令上的勞榮枝和法子英。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攝

檢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發生於1996年7月,案發地點為南昌。

1996年7月,勞榮枝在南昌一娛樂場所坐檯時認識了熊某義,二人相熟後,熊某義曾將勞榮枝帶回家,勞榮枝也從其身上拿到了鑰匙。

檢方指控,當年7月28日,勞榮枝將熊某義誘騙至她位於南昌的租住處後,法子英持刀對熊某義進行生命威脅並實施搶劫殺人。事後,法子英帶著勞榮枝前往熊某義家,用勞榮枝此前拿到的鑰匙打開了家門,先後將熊某義妻子女兒殺害後,將熊家財物搶走,返回九江市將財物交給法子英二姐保管。

勞榮枝落網後曾在2019年12月5日供述,當時二人身上沒錢了,便想找個「猴子」(指目標男性),用仙人跳的方法,由法子英進來捉姦,再趁機實施敲詐。在庭審上,她卻稱自己在供述中省略了「前因」,她辯稱當時已向法子英提出分手,但遭拒絕,法還提出要掙2萬元給她作為補償。

勞榮枝反覆稱自己沒有主觀惡意更沒有預謀,當日是熊某義主動聯繫她並提出要上門為其安裝空調,並不知法子英在家,她也因制止法子英向熊某義施暴而遭到腳踹和掌摑。

但是檢方出具的勘驗現場記錄、證人證言、法子英及勞榮枝供述等證據顯示,勞法二人在案發當日曾兩次來到熊某義家,第一次是認門,第二次則是對熊家實施搶劫。勞榮枝曾供述,為了保險起見,她建議法子英剪斷熊某義和其鄰居家的電話線,這一點也與事實相符。

落網後,勞榮枝曾手繪了一張熊某義家的平面圖,與公安機關在調查階段拍攝的熊某家格局照片高度相似。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證據都能證明勞榮枝到過案發現場。勞榮枝也承認自己曾在熊家翻找項鍊、耳環和現金等財物。

然而,對於殺人指控,勞榮枝堅稱自己毫不知情,直到法子英在合肥落網後才從新聞報導中得知。值得注意的是,南昌案案發後,南昌市公安局曾在1996年8月18日向全國各地公安機關以明傳電報的形式,發布了對勞榮枝和法子英的通緝令。

案卷資料顯示,法子英在當年的供述中曾提到,他將勞榮枝喊到屋外,殺害熊某義後勞榮枝還曾問過他「人呢」,法子英答「放了」。此外,當年的辦案民警曾在熊家臥室衣櫃鏡面上提取到一枚指紋,經鑑定也為法子英所留。勞榮枝辯護人認為,雖可證實勞榮枝是南昌案的同案犯,但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勞榮枝參與了殺人。

另一起案件中,1999年6月21日,法子英和勞榮枝竄至合肥,勞榮枝化名「沈凌秋」前往當地三九天都歌舞廳坐檯,在此過程中認識了出手闊綽「看起來很有錢」的安徽籍男子殷建華。

合肥市包河區的安裝公司宿舍樓,死者殷建華的家。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攝

同年7月22日,殷建華受勞榮枝邀請前往其出租屋,進入後,被躲在屋內法子英綁架,並關進了事先準備好的鐵籠中。為威脅殷建華,法子英以修窗戶為由將「小木匠」陸中明騙至出租屋內,當著殷建華的面將其殺害並藏屍勞榮枝事先購買的冰櫃中。

法庭上,檢方出示了合肥出租屋房東的證人證言、案發現場圖片、勞榮枝和法子英供述等相關證據。法子英當年曾供述,製作鐵籠是為了方便勞榮枝看管,勞榮枝也在到案後供述稱,法子英之所以會製作鐵籠,是基於在南昌等地作案的經驗,「我知道他製作鐵籠子的目的,雖不支持也沒有表示反對。」

但是,對於殺害殷建華和陸中明的指控,勞榮枝當庭稱自己未參與。

案卷資料顯示,法子英最初到案後,在供述殺害殷建華時曾說道,他在前往殷家見殷妻取錢前,用鐵絲擰了殷的脖子,但是並未擰死,並交待勞榮枝:「如果我十二點前還沒回來,你就把他殺了。」然而,法子英在後續的訊問中翻供,稱他在出發前就將殷建華殺害了。記者注意到,在一審開庭時,法子英也曾7次為勞榮枝開脫。21日庭審中,檢方出示的老虎鉗和鐵籠照片實物均已因年代久遠而滅失,沒有了重新鑑定的可能。

公訴人認為,在物色犯罪實施對象過程中,勞榮枝和法子英分工明確,勞是主要目的實施人,不能認定為不知情。

2

常州綁架案被害人:

她拿刀架著我肚子上,說動就殺了我

在起訴書指控的4起案件中,唯有常州綁架搶劫案,勞榮枝當庭並未發表過多異議。記者注意到,常州案也曾出現在法子英當年落網後的供述中,只是當時並未對他就此案提起公訴。

1998年,勞榮枝和法子英逃往江蘇省常州市,繼續延用慣用手法誘騙受害人劉某到租住處後,隱藏在門口的法子英將劉某綁架。法子英刺破劉某胸口後,勞榮枝用鐵絲對其進行捆綁控制人身自由,並要求其給妻子打電話配合法子英搶劫要求。在法子英外出取錢時,勞榮枝再次以生命威脅劉某,兩人搶劫劉某7萬元後離開。這也是法子英供述過案件中唯一留下活口的一起。

勞榮枝落網後,南昌警方找到了劉某及其妻子,經過辨認,當年對其進行綁架搶劫的一對男女正是法子英和勞榮枝。

劉某稱,他和勞榮枝在KTV認識,有一天對方要求送其回家,「到了樓下後就千方百計讓我去她家。剛進門一個男的就拿刀衝出來,用刀刺破了我的胸。坐檯小姐用鐵絲綁把我綁在了椅子上。他們問我怎麼能弄到錢,我就給我老婆打了電話」。

劉某還稱,當時法子英搜遍了他全身找到了車鑰匙,走之前叮囑勞榮枝小心看管。「坐檯小姐拿刀架著我肚子上,讓我別動,動就殺了我。」

一個細節讓劉某印象深刻,綁架他的男女配合非常默契,整個過程中互相沒有交流。

劉某的妻子則證實,她接到老公的電話後帶著六七萬元去了約定地點,見到一個女的與她接頭,此人正是勞榮枝。她跟著勞榮枝上了一輛出租,車子特地在原地繞了幾圈後,二人來到一處居民樓。看到丈夫手腳都被綁著,嘴裡還塞著東西,她嚇得趕緊把錢拿了出來,「拿了錢那個女的就走了,那個男的想加害我老公,我苦苦哀求才放過我們,後來那個男的就走了」。

合肥案發生地,法子英勞榮枝曾租住於虹橋小學恢復樓2樓某間。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攝

勞榮枝在落網後曾供述,法子英離開後,因捆綁劉某的鐵絲有鬆動,她不僅用老虎鉗擰緊了鐵絲,還曾用老虎鉗擊打過劉某。對此,勞榮枝卻當庭翻供,「綁架劉某確實是我和法子英共同謀劃的,但是我沒有對劉某施暴,沒有恐嚇過劉某。」

遺憾的是,案發後房間已被房東清理,老虎鉗等作案工具也已無跡可尋。

勞榮枝在法庭上提到,此案實施之後,她並沒有馬上與法子英匯合,而是獨自一人先逃往合肥方向,還在馬鞍山等了他一個晚上。

值得注意的是,自稱遭受法子英暴力侵害和脅迫犯罪的勞榮枝而言,此時並未逃脫或報案。

3

共謀還是受害?

勞榮枝辯稱因被通緝無生存能力而放棄逃跑

事實上,這也不是她第一次這樣選擇,1997年的溫州案也是如此,在這起案件中,檢方僅以綁架搶劫罪對勞榮枝提起公訴。

1997年,在南昌作案後,勞榮枝和法子英逃往浙江省溫州市,兩人分別在兩個招待所居住。期間,法子英再次讓勞榮枝到KTV坐檯物色搶劫對象,勞榮枝遇到了同為坐檯女的梁某春。她看到梁某春的手上戴著一塊歐米伽手錶,便覺得梁有錢,並將此告訴了法子英。

庭審出示的證據顯示,1997年10月10日,法子英要求勞榮枝以租房為由前往梁家,到達後,法子英持刀對梁某進行威脅,要求梁某春躺在家裡的床上。隨後,勞榮枝「就地取材」,用梁某春家的皮帶、電線及繩子對其進行了捆綁。之後,勞榮枝取走了梁某春的手錶和手機。

二人在供述中提到,因沒搶到什麼東西,「心有不甘」,故再次對梁進行威脅。之後,梁某春叫來了KTV老闆劉某清。法子英在用刀威脅劉某清的同時,勞榮枝再次用電線將劉某清捆綁。

隨後,勞榮枝受法子英指示,去銀行取走劉某清身上存摺裡的錢後逃離現場,二人事先約定了地點,待法子英趕到後一起逃離。

為什麼不逃跑?勞榮枝對此解釋稱,因當時已被通緝,23歲的她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同時也害怕法子英會去傷害她的家人,「長期的打罵,讓我對他產生了恐懼,如果不是他我不會去實施犯罪,錢都是交給他的,我只是暫時保管。」

勞榮枝曾任教的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學校舊址。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攝

勞榮枝還在法庭上數次強調,她同情女性,雖承認參與搶劫,但是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法子英的臨時起意,「他沒有和我商量」。

勞榮枝稱,和法子英相處期間,幾乎24小時要向其匯報行蹤和物色到的搶劫對象,遭受了常人難以忍受的折磨,在電視裡看到法子英被槍斃的新聞心裡很高興,「為民除害了」。

然而,檢方指控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當事人均已罹難,且同案犯法子英也已正法,勞榮枝的供述和辯解並無從考證。

「我說的話都是沒有第二個人可以印證的,我要求測謊。」勞榮枝甚至當庭提出了測謊儀測謊的請求。但檢方認為,在溫州案件中勞榮枝與法子英具有相當作用,只是分工不同,其的質證意見沒有依據,不予認可。

記者了解到,《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應當按照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不過,以下情形應當排除在外: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勞榮枝曾在庭審時承認,常州和合肥兩起案件是她配合法子英實施的,並且在前一起案件中參與了策劃。勞榮枝還自稱,逃亡的二十年來,她經常去教堂,也處處與人為善,再沒有實施犯罪,為的就是贖罪,但因膽怯和畏懼,始終沒有投案。

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劉靜潔認為,法子英犯案不止一起,長期與他在一起的勞榮枝很難不清楚他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且勞榮枝當時既已成年,應有最起碼的是非判斷能力。劉靜潔表示,勞榮枝在庭審上的供述與此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有出入,「有避重就輕的嫌疑。」

在同案犯已被正法、勞榮枝當庭翻供、證據因年代久遠而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判決?

(澎湃新聞記者宋江雲對本文亦有貢獻)

原標題:《逃亡20年後,她說自己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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