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黃梅(化名),女,1970年生。她曾在雲南省西雙版納景洪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身體檢查,而檢測結果則是HIV-1顯陽性。其在台州市租住的兩個多月間,共從事賣淫活動70餘次, 每次收費50元,且每次交易時都沒有採取防護措施, 共獲利3590元。目前,警方已找到嫖娼人員31人。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對案件定性不會產生影響。本文對只案件定性作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的運用。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HIV-1顯陽性
HIV-1顯陽性,表示其可能感染了愛滋病,感染HIV-1後,機體針對HIV-1基因編碼的抗原性物質產生相應抗體,通過檢查能夠發現即為陽性,表明感染了愛滋病毒1型。 HIV有兩種類型:HIV-1和HIV-2,兩種類型都是通過性接觸、血液以及母嬰這三種途徑傳播,但HIV-2型病毒相對HIV-1型病毒來說,毒性較弱,傳播能力也較差,並且它從感染到發病的間隔期更久。在世界範圍內,HIV-1型病毒的感染佔主導地位,一般情況下,如果人們提到HIV,而沒有指明其類型,指的就是HIV-1型病毒。
如果已感染了愛滋病,一定要注意禁止和別人同房,自己的生活物品也不能和別人共同使用,愛滋病病毒傳播途徑包括血液傳播、性接觸傳播、母嬰傳播(垂直傳播)三條途徑,日常一定要注意。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針對HIV的特效治療方法,用於治療HIV感染的藥物只能控制病毒複製,不能徹底清除病毒。所以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每年的12月1日為世界愛滋病日。WHO報告2010年全世界存活HIV攜帶者及愛滋病患者共3400萬,新感染270萬,全年死亡180萬人,每天有超過7000人新發感染。中國CDC估計,截止至2011年底,我國存活HIV攜帶者及愛滋病患者約78萬人,全年新發感染者4.8萬人,死亡2.8萬人。疫情已覆蓋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我國面臨愛滋愛滋病病毒病發病和死亡的高峰期,且已由吸毒、暗娼等高危人群開始向一般人群擴散。
評價黃梅的行為
01 黃梅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及他人的身體健康。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犯罪。構成本罪要求傳播行為發生在賣淫嫖娼活動過程中,如果兩性間非因賣淫嫖娼關係,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即使一方有故意傳播性病的行為,也難以評價為本罪。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如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行為,賣淫嫖娼會傳播愛滋病等性病的主要渠道。
02 黃梅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
眾所周知,愛滋病是高致率疾病,雖然如同梅毒、淋病等一樣也是嚴重性病,但愛滋病是性病當中最嚴重的,且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險,目前,該病如癌症一樣,全世界尚無有效治療辦法。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從本條規定來看,本罪的量刑較低;二是從條文表述中來看,條文只列舉了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當然性病的種類很多,無論是哪一種性病都應當與梅毒、淋病具有同質性,即其對人體的傳染性及致死性來說應當與梅毒、淋病相當,這是同類解釋的必然邏輯。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並沒有列舉出愛滋病,且愛滋病對社會及他人人向的危險性比梅毒、淋病等大得多,筆者認為,這並不是立法的漏洞。無論從社會一般公眾,還是從立法者角度,可能都認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更嚴重,不是傳播性病罪所能評價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故意殺人罪是傳統的重罪,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人從出生到死亡是一個必然的過程,一個人無論活多大歲數,按現在的科學水平,不是人為能控制的,或許源於疾病、或許來自意外,更多的是自然而終。不管怎麼說,人都是有終期的,如果人為提前結束他人的生命,在我國目前法律框架下,除了消極安樂死外,恐怕就涉嫌犯罪,要麼為故意殺人罪,要麼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殺人行為是類型化的行為,是導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就愛滋病來說,一旦被傳染雖然短時間內不會死亡,但相比正常人來說,無疑縮短了被傳染者的壽命,人為提前結束他人的生命,因此,傳播愛滋病的行為是導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如本案中,與黃梅性交易的70人中,即使沒有被傳染上愛滋病,黃梅的行為也是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因為,愛滋病能提前結束他人生命。因此,黃梅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由於尚未發生死亡的結果,因此,黃梅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黃梅比照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法定刑,從輕或減輕處罰。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黃梅涉嫌傳播性病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想像競合,按從一重的原則處罰。關於本案黃梅的行為定性,頗具爭議。本文認為,從法益衡量的角度來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本文並沒有列舉愛滋病這種高致死率性病,且愛滋病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犯與梅毒、淋病等不可同日而語。根據同類解釋的解釋規則,由於愛滋病對生命法益侵犯程度無法與梅毒、淋病等相當,也不能將愛滋病為本條的嚴重性病之一。因此,本文認為,本案中,黃梅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在此,本文提醒:為了你及家人健康遠離不潔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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