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獲得通過後,已經於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那麼2020年賣淫嫖娼怎麼處罰呢?不用心存什麼僥倖,該抓還是會被抓。
此前我們已經說到過,一般的賣淫、嫖娼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收容教育是上世紀90年代初專門針對賣淫嫖娼行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被收容教育者,會面臨6個月到2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它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處罰也還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外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情況屬於違法,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則是犯罪了——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涉嫌強姦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傳播性病罪。
法律依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按照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發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