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在健身房上私教課時,另一名會員劉某在其身後拉拽深蹲架,導致健身器材滑落,將夏女士砸傷。夏女士遂將該健身會所、劉某訴至法院,索賠20萬餘元。
日前,北京昌平法院判決健身會所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共賠償夏女士醫療費等6.4萬餘元。但健身會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健身房上私教課
他人拉拽深蹲架將其砸傷
夏女士說,她此前在某健身會所辦了會員卡,併購買了私教課程。2017年4月15日18時30分,她在健身會所教練的指示下做跪姿抬腿動作時,劉某走向自己身後的深蹲架,並向著自己的方向拉拽,導致深蹲架傾倒砸中自己的腰部。後夏女士在醫院被診斷為骶1神經根損傷,住院治療2個月。
夏女士稱健身房內的深蹲架未固定,且未達到安全距離的要求,在場除了私教之外,沒有其他巡場教練,導致自己受傷。因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夏女士遂訴至法院。
對於深蹲架傾倒的原因,健身會所表示,深蹲架使用軟膠固定在地面,且有防滑墊,該器材是上小下大的形狀,器材本身的自重就能起到固定作用,所以不需要固定。
同時由於劉某錯誤使用深蹲架,未上下用力,而是在幾秒鐘的時間裡突然向前後用力拉拽深蹲架才導致器材倒下,教練並沒有時間反應,健身會所認為自己並不該承擔過多責任。
另一方劉某則辯稱,健身器材為金屬製品,但健身中心並未對其加以固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一旦倒塌很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存在較大危險因素。同時健身會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經營人員對於自己的行為也並未提出專業意見。
他認為,健身會所不提示、不制止自己的動作,私人教練還將夏女士安排在金屬器材之下,都是危害發生的誘因。即使其他人使用深蹲架也必然導致夏女士受到傷害,所以應該有健身會所承擔主要責任。
會員與健身房承擔責任三七分
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訴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健身會所的健身器材固定不牢、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劉某不當使用健身器材,雙方對於夏女士身體受到損害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健身會所為會員提供健身服務,應當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務做出說明和明確的警示。該案中,健身會所並無證據證明對涉案健身器材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向夏女士與劉某作出了說明或明確警示,也無證據證明將涉案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向劉某進行了告知。
法官認為,根據案發時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劉某接觸健身器材時間極短,健身器材便倒下。雖然深蹲架的正確使用方法是上下用力,但並無證據證明劉某是在明知橫向用力可能導致健身器材傾倒的情形下實施的行為。且涉案健身器材擺放在健身公共區域,其擺放和安裝應當考慮到該區域不特定的人員對器材的接觸擦碰或是缺乏指導的使用。
同時,夏女士受傷時是在健身會所教練的指導下進行鍛鍊,健身教練在為會員選擇鍛鍊的地點時應保證安全,並應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因而,健身會所應對此次事故承擔70%的責任。
而劉某在健身房公共區域內使用健身器材也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劉某在不知道深蹲架使用方法的情況下,使用前未向健身會所的工作人員詢問該器材使用方法或尋求指導,並未核實器材使用時是否牢固,便在極短的時間內徑直走向深蹲架並橫向用力,這與深蹲架未固定的情形結合在一起共同導致深蹲架傾倒。劉某應對本次事故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昌平法院判決健身會所賠償夏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4萬餘元,劉某賠償1.9萬餘元。後健身會所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法官:健身房未盡到維護、管理和告知義務
法官提示,隨著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全民健身、「燃燒我的卡路裡」成為時尚潮流。選擇器材完備、環境舒適的健身房,聘請私教單獨指導訓練,也成為大家喜愛的健身方式。而健身房內健身器械集中,安全維護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缺失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消費者受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官還指出,健身房作為提供健身服務的經營主體,應維護、管理好公共設施,保證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僅符合安全要求,還應保護其經營場所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應做好巡視工作,看到顧客實施不當或危險行為時及時制止。
同時,履行合理的告知義務,在健身器材的醒目處張貼有中文標註的器材名稱、具體用途、使用說明或圖示。對於新會員,健身房工作人員應指引並介紹健身房內各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告知健康風險和注意事項。
作為消費者,儘量在籤訂合同之前,對該健身房的環境、健身器械、設備,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進行初步的了解。對於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注意條款中對一些運動傷害風險較高的項目,是否配備專業的教練陪同和指導,不適合自身狀況的運動項目,儘量避免參加。
此外,在健身房公共區域內使用健身器材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避免傷人傷己。
文/王浩雄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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