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民警鳴槍示警致人死
民警處置持械鬧事朝天鳴槍,事發地5樓一男子中流彈身亡;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新京報訊 (記者王煜 林斐然)昨日凌晨,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發布通報稱,前日下午,警方在處置一起持械鬧事中,處警民警鳴槍示警,造成一男子中流彈死亡。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職,當地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民警朝天鳴槍 一男子中流彈
據禪城警方通報,6月8日16時22分,佛山警方接到報案稱,該市禪城區深村仁和市場有人持械鬧事。
隨後,禪城公安分局同濟派出所民警到場處置。現場民警了解到,事發系該市場10多名租戶因租金問題,持棍與管理處員工對峙。
新京報記者看到,禪城警方的通報稱,當民警將持長棍追打管理人員的租戶範某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時,「遭到範某及其老鄉的故意大力推搡,並造成處警的警輔人員受皮外傷。為及時制止事態進一步惡化,處警民警朝天鳴兩槍示警,將4名涉事租戶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警方在現場收繳部分械具後離開,「當時,現場未發現有人員死傷」。
當日19時53分,警方再次接報,深村仁和東諸公大街5巷1號5樓出租屋內有1人倒地死亡。據警方通報,約19時許,家屬發現該名男子倒在上述住所內,且身上有血跡。經法醫檢驗,初步確認死者系流彈致傷。
涉事民警停職 接受調查
警方通報稱, 禪城公安分局負責人已到現場做好善後工作;檢察機關也同時迅速介入調查。目前,鳴槍涉事民警已被公安機關停止執行職務,接受進一步調查。
新京報記者另從禪城警方處獲悉,死者屍檢工作正在進行中。
新京報記者梳理公開報導發現,在2015年,禪城警方曾鳴槍示警,同樣有人因被流彈擊傷致死。
據媒體報導,2015年1月20日18時許,禪城城北批發市場附近發生一起聚眾鬥毆案件,民警上前大聲喝止無效情況下,鳴槍示警,打鬥現場30多米處一少年倒地傷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同月23日,經死者家屬同意,警方對死者屍體進行法醫解剖,初步認定許某死亡原因系現場處警民警鳴槍警示流彈擊傷所致,禪城警方當時也對當事民警作出停職處理,當地市、區兩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檢察機關曾介入調查該事件。
■ 追問
民警何種情形下可使用武器?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簡稱條例),對警用槍械的使用範圍有明確規定。當人民警察判明有「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等緊急情形之一的,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
在禪城警方的通報中,深村仁和市場有多人持械鬧事,並造成警輔人員皮外傷。而民警鳴槍示警,也是「為了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條例對不應使用武器的情形亦有規定。即當「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記者發現,事發地深村仁和市場位於佛山近郊,四周商鋪、住戶均較為密集,市場內部分道路寬度不足五米。
誤傷市民後警方如何擔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對於因使用槍械造成後果的,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認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也就是說,在該起事件中,對於涉事民警的處理和追責,尚需認定其是否屬於「違法使用警械」。
此前,禪城警方在通報中稱,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目前,鳴槍涉事民警已被公安機關停止執行職務,接受進一步調查。
佛山市公安局宣傳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死者的屍檢工作正在進行,最後情況將結合屍檢結果作出判斷,此後還將對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