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6 月初,貴陽市民艾女士(化名)通過房屋中介看中了南明區的一套二手房,在籤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約》當天,艾女士支付了 15800 元的中介費。但此後房子因故沒買成,房主退了預付金額,可 15800 元的中介費卻 " 卡殼 " 要不回了 ……
" 中介欺瞞房屋真實信息,房子沒交易成,他們卻不願退中介費!"
艾女士介紹,今年她決定買房後,經過幾個月的看房,6 月初終於看中了沙衝路一小區 68 平總價 55 萬的二手房。
" 房東和中介一直跟我介紹,這套房是『滿 5 年的唯一住房』,我考慮稅費省了一筆,總價 55 萬能接受,就在 6 月 4 號當天籤了三方買賣合同。並向房主支付了 1 萬元,剩下的房款等去辦銀行貸款後再支付;又在中介的提議下 ,在當天就支付了 15800 元的中介費。"
6 月 22 日,艾女士及家人和房主一行去銀行面籤," 我爸提議,先去房地產交易大廳查下房子有沒有抵押貸款這些 …… 結果一查,發現有問題:房子並不是『滿 5 唯一』,算下來我要多交一萬多的稅!"
買房貸款被迫暫停,端午節後,房主給了回覆:" 在房屋總價上少一萬,這稅費由原房主出。"
" 雖然我們也同意了,但這前後信息有出入,我心裡還是有點不放心,就提出房款先打到『資金監管』帳戶,等過了戶再打到原房主帳上。最多延遲 1 個月到帳,我多給兩三千的利息都可以。"
但房主不接受這種付款方式,雙方於 7 月 22 日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終止協議》,當天房主就退回了 1 萬的預付款。
艾女士認為,房屋最終沒交易成,中介還提供了 " 滿 5 唯一 " 的假信息,理應退還中介費," 至少是大部分中介費,但他們卻說,出於同情只能退幾百塊。"
艾女士撥打該房屋中介總部投訴電話,但對方並未改口。
中介說法
" 不存在隱瞞房屋信息,房屋未交易不是中介的原因 "
" 我們沒有隱瞞,欺騙她房屋信息,房產證她也看了,在籤合同前,我們還向她進行了再三確認。" 該中介花果園分店的王經理表示。
" 買賣(房子)之前我們需要打客戶徵信報告、房東的產權調查,籤合同當天他們雙方談到很晚,我們到店都晚上 9 點過了,打不了『產調』。房主說的『滿 5 唯一』,後面產調出來不是,他也承擔了責任,自付稅費降了房價。" 王經理稱,房子交易失敗,是艾女士突然提出 " 資金監管 " 房主不能接受,並不是中介的原因,不接受全額退款。
對於中介費在房子未過戶、多項手續還未辦理時就收取的質疑,王經理表示,此前他們遭遇過房子過戶手續辦好後,客戶拖欠中介費的情況,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在籤《房屋買賣及居間合約》時,他們就向艾女士提出了收取中介費,並得到了艾女士的同意。
" 當時房主在銀行籤了字,把房產證都給我們了,她突然又變卦,我們中介前期做了那些工作,已經產生了的評估費、平臺管理費是退不了的,要退只能考慮從銷售提成裡退一部分。"
律師意見
中介費能不能退,核心還是看導致交易沒有成功的責任方。如果是因為中介方的原因,中介費應當全額退還;如果因為賣方原因的,一般合同會約定中介費由違約方承擔;如是購房人的原因導致最終交易失敗,中介公司有權全部不退還。如果交易不成功,雙方都有責,中介費的退還金額得通過協商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目前進展:
7 月 28 日上午,艾女士到南明區住建局提交了投訴材料。28 日下午,南明區住建局工作人員回復記者,對於這起投訴,他們會儘快對中介方進行調查了解,再根據具體情況,請雙方到局裡進行協商處理。
貴陽晚報 +/ZAKER 貴陽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 艾柒
編輯 段筠 / 編審 鄧文盈 / 籤發 黃震
【來源:ZAKER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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