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常識。但在實踐中,還是有部分企業為了減少用工成本,獲取最大利益,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員工籤署承諾書,承諾自願放棄企業為自己繳納社保。那麼員工籤署放棄社保繳納是合法嗎?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單位不能免責
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即使是雙方籤訂自願放棄的協議或者合同,那麼單位也不能免除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必須由公司個職工共同繳納,公司以你們籤訂的協議逃避責任是違法行為,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你們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監察部門舉報。即使是員工確實不想繳納,主動提出將保險費作為工資發放,勞動者出現工傷等情形時,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
不繳納社保對於企業的影響
對企業來說:不為員工及時繳納社保,看似節約了用工成本,但實質上隱藏著諸多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還有工傷賠償無法避免。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後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麼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簡而言之,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原本應由社保基金承擔的公司保險待遇就會轉移至企業自行承擔。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
提別提醒
職工自己自願放棄社保,其實是把更大的風險轉嫁給了公司,一經查處,企業單位需要補繳,還需多交滯納金和罰款,即使是職工自願不交的,企業也必須負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總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應盡義務,不能根據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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