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願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寫免責協議,這個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為您詳細分析。
一、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責任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入職1個月以內,企業要給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
這就說明了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是必須要繳納的。
如果企業以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更何況是企業強制要求的。
如果是員工主動寫的放棄投保證明,後期員工通過勞動監察要企業給補足的,企業同樣還是需要給補繳的。只不過是員工自願放棄投保的,不支持員工向企業索要不繳納社保的補償金而已。
所以即便是員工自己放棄投保的,對於企業來說也是個坑。
二、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
其實現在大部分企業都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意識,很少企業現在為了規避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費用而選擇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殊不知這更是給企業增加了風險。
1.比如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尤其最重要的一大塊費用就是工傷費用。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發生工傷的,那治療工傷的所有醫療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如果因傷殘鑑定上等級的,一到十級的,都是需要支付三個一次性費用的,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原本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的,只因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全需要由企業來承擔。
以青島為例,工傷十級,三個一次性費用接近十萬元。這十萬元給員工繳納保險也足夠了。
2.還有與員工息息相關的醫療費用,職工因病需要醫療費,本應該由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醫療費用,應由企業承擔。
3.與女職工相關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原本應該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也是需要企業來承擔了。
4.後期如果員工要企業給補繳社保的,企業還需要承擔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綜上,企業覺得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省錢了,但是卻存在著很大的風險。
寫在最後的話
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所以不論是企業讓員工寫自願放棄投保證明,還是將社保補貼給員工,都逃避不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