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保,並且跟員工籤訂了免責協議,實際上是沒有任何的作用。因為繳納社保是屬於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所以說任何籤訂的相關免責協議,都等同於是無效的。對於企業單位來講,自認為是高枕無憂,但實際上所面臨的風險是很大的。假如說員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進行依法維權,實際上企業單位還應該承擔相應的社保補繳。
所以說公司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保,實際上自己所承擔的風險,包括後續給員工補繳的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比起正常繳納社保的成本還要更高,因為再繳納社保的過程中,如果說出現了跨年度的補交,那麼實際上是需要承擔滯納金的費用,而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一併來承擔。
由於在社保監察的過程中,那麼核查出問題的,這個時間是不確定的。有的時候可能核查出企業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時間上可能會相對晚一些,也許是幾年以後所以造成這種情況,那麼企業單位在補交員工社保的問題上,可能一下子需要補繳,之前很多年的社保待遇比芳說,你跟這個員工建立了5年的勞動合同關係,但是在這5年之內你都沒有給員工正常承擔相應的社保,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次性補繳5年的費用。
那麼既然是之前5年的費用,實際上除了今年是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待遇之外,其他的4年也就是之前的4年的時間都需要補交滯納金,而且滯納金的高低是根據我們欠費的長短來決定的,所以說我們欠的這個費用越高,那麼實際上滯納金的待遇水平也就會更高一些,對於企業單位所付出的用工成本,實際上比起正常繳納社保來講還是要高了不少。
企業單位往往這樣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因為如果一旦出現勞動監察,在核查過程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形,那麼都是需要正常的來補繳的,如果企業單位拒不交納,那麼造成的結果就會是由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相應的罰單,那麼不但是要執行正常的補交還會因此帶來高額的罰金,對於企業單位的做法更是得不償失。
所以我們一定要注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但是勞動合同法中,實際上對於社會保險法中也是有明確的規定,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講,只要正常跟企業員工建立了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那麼都應該依法去交那僵硬的社保待遇。對於我們員工來講,那麼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又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社保,待遇同時,對於企業單位來講那麼規避了很多的風險,對於企業的用工成本的降低,也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說正常繳納社保對於雙方都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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