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2020-12-17 澎湃新聞

單位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2020-12-17 00: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事實

李某入職時間為2002年9月18日。工作崗位為倉務科搬運工。雙方籤訂從2012年9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離職時間為2015年8月21日。

2015年8月21日,李某以甲公司未依法為其繳交社會保險費、未依法發放高溫津貼為由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03年7月起,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社會工傷保險,2005年4月起,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社會醫療保險,2011年8月起,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社會養老保險,2013年1月起,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失業保險,2015年3月,甲公司為李某辦理了生育保險,2015年8月,終止社會保險關係。

2016年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一、甲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5年8月份工資1035元;二、甲公司應向李某支付高溫津貼1500元;三、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甲公司稱已經為李某繳交了2015年8月份的社保但主張因李某已經離職、無法再查詢列印相關社保繳交記錄。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薪金計算單顯示李某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工資分別為3467.44元、3277.79元、2711.47元、3140.48元、3133.12元、3823.32元、2934.65元、4091.65元、3764.68元、3581.10元、3572.49元、2653.85元。

二審法院認為:甲公司確實存在未按李某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交李某社保費用的情況,且經李某提前一個月通知仍未糾正,未為李某補繳兩年內的社保費用不足額部分,故李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情形,甲公司應支付李某解除勞動經濟補償43498元(3346元×13個月)。

甲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再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其解除勞動合同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案中,甲公司只是未按李某實際工資標準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而非未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即使存在李某通知甲公司足額繳納而甲公司仍未足額繳納的情形,也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未依法繳納」之情形。二審判決認定甲公司存在未足額繳交社會保險費並經李某提前一個月通知仍未糾正,故李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顯然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李某因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加以改判並支持李某主張甲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請求,確有不當,對此本院予以糾正。甲公司再審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再審申請人甲公司再審請求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維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2017)粵民再390號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原標題:《單位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

相關焦點

  • 經濟補償金是什麼,包含社保和公積金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的工資包含基本工資等三部分,公司所給的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和公積金嗎?網友諮詢:單位辭退員工,補償金包含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基數嗎?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兼任南京分所派駐人)徐麗慧律師解答: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包括社保和公積金,包括獎金、加班費這些。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員工籤署《自願放棄社保證明》,法院:違法,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未繳社保系其自身原因導致,即使其有權要求補繳社保,也無權以未繳社保為由要求某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一審判決沒有探究案件真實情況,枉顧勞動者不願繳納社保的真實意圖,教條套用法律條文,判令某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屬於事實認定不清。
  • 員工自願不交社保,事後能否以公司違法為由要求雙倍經濟補償?
    2015年10月29日,王保鳳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順口溜公司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朝陽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請求,王保鳳、順口溜公司對裁決結果均持有異議,故訴至一審法院。案例二:員工明確不再由單位維納社保,又反悔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了誠信原則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8)陝民申1044號【基本案情】雁舞公司稱,員工王海林入職時,書面放棄社保,現又以單位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雁舞公司對未繳納社保沒有過錯,不應向王海林支付經濟補償金。
  • 公司要求自願放棄社保、年假、工傷待遇、離職補償權益,有效嗎?
    一、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能否要求補繳?王某是某鋁材公司員工,公司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在公司幹了一年半,王某提出離職,並且在離職報告上寫明原因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補繳社保。因勞動者自身不願繳納社會保險不能歸責於用人單位,王某因個人自身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裁決:某鋁材公司補繳王某應繳未繳社會保險,駁回王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
  • 入職2年公司從未繳納社保,我能被迫解除,拿經濟補償金走人嗎
    網友提問網友A:入職2年多了,公司一直也不給我交社保,我能行使被迫辭職權,拿經濟補償金走人嗎?網友B:我的公司雖然給我交看社保,但最近1年效益不好,已經斷了1年了,這種情況也能被迫辭職嗎?另外,給我交社保的基數也不對,不是按照我的工資來交,而是按照最低基數來交,這種情況合法嗎?這方面有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小灰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利行使單方解除權,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平常我們說的「被迫辭職」或者「被迫離職」。
  •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籤,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網友提問:我來單位籤過兩次勞動合同,還有三個月就到期了,單位通知合同到期就不續籤了,我手裡也沒有合同,之前想單位人事問過,人事說是統一保管。我能跟公司要經濟補償金嗎?如果單位不給怎麼辦?律師答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支付,員工可以向公司註冊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員工工資為零,單位只繳納社保,個稅如何處理?今天統一回復!
    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需要提醒的是,雖企業未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返聘離退休人員產生的工資是可所得稅前扣除。
  • 臨時工必須這樣繳納個稅和社保!臨時工工資怎麼做?千萬別弄錯...
    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籤訂了勞動合同;2. 按月定期支付報酬。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情況二:企業與臨時工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1. 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2. 沒有與單位籤訂勞動合同;3. 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 經濟補償金是否分段計算等相關問題分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 2019年1月起,企業臨時工必須這樣繳納工資個稅和社保!
    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籤訂了勞動合同;2. 按月定期支付報酬。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情況二:企業與臨時工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1. 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2. 沒有與單位籤訂勞動合同;3. 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 讓員工停職回家反省,可以不付工資嗎?
    讓員工停職回家反省的風險①在員工回家停職反省期間,用人單位還是要為員工繼續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的。仔細想一想,就算勞動者回家停職反省了,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這些用工成本,這對用人單位來說還是很不划算的。②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停職反省期間不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的話,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③如果員工在停職反省期間懷孕或者發生工傷了,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額外的用工成本。
  • 企業能不能給試用期員工不繳納社保?
    除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外,個人不需要繳納,其他三種保險,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應比例共同繳納。因此,即使是試用僱員,企業也必須為他們支付社會保障。讓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障有些企業要求員工發布"放棄社會保障"的聲明,聲明:員工自願放棄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公司直接向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事實上,這是違法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障,繳納社會保障費用。
  • 自己繳納社保和單位繳納社保的區別有哪些?一文讀懂!
    社保是很重要的一項福利,繳納社保可以讓我們得到基本的保障,社保包括城鎮職工社保和城鄉居民社保,其中城鎮職工社保可以單位繳納,也可以自己繳納,那麼,在繳納城鎮職工社保的時候,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有什麼區別呢?
  • 若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對於員工與企業分別有哪些影響?
    員工可以籤字自願放棄社保嗎?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單位就可以不給職工交社保嗎?關於社保的這些內容,希望每個人都學習下。 1.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 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社保入稅,你搞懂了嗎?
    主要影響就是那些未按標準申報社保的企業企業員工,社保入稅後需按照實際的薪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來完成繳納,所以勢必會造成個人支出部分也將會提高,同工資的條件下,稅後收入可能會相比之前有所降低。 對企業來說有什麼影響?
  • 自願辭職或被迫辭職,古蘇法協助11名工人返還經濟補償金
    最終,林某等11名勞動者迫於壓力均按照公司要求籤署了離職申請表。其後,蘇州分公司負責人直接以無法繼續經營為由要求員工另尋出路,並拒不予以經濟賠償。勞動者認為公司通過其強勢地位要求其籤署離職單,之後又在未給予任何補償的前提下遣散勞動者存在不合理之處,因此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並向蘇州市姑蘇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 企業發放競業補償金,離職員工需要繳稅嗎?如果需要,怎麼繳稅?
    顯然,一旦員工失業兩年,肯定會對員工的利益是不利的,所以這就牽扯到了競業補償金的問題,確保離職員工在相應的競業禁止時期內有經濟來源。按照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員工爆料,公司壓一個月發工資,怎麼辦?聰明的員工這麼做
    還有一些老鐵大呼,公司都拖欠我工資好幾個月沒發了,說什麼按時發工資啊,根本就不可能!探案說法:麗麗於2019年6月17日到某公司工作,從事保潔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615元。入職後,公司未與麗麗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保,拖欠麗麗工資。麗麗工作期間盡職盡責,兢兢業業。
  • 老會計總結: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稅會處理!
    解除勞務合同獲取一次性經濟補償的稅會解析受疫情影響,很多企業為降低人工成本,與部分非關鍵崗位的員工提前解除勞務合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務合同需要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那麼,對於一次性經濟補償的稅會處理本文將詳細為您解析。
  • 員工因績效工資被無故剋扣提出辭職 公司被判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酈明道(化名)因公司連續兩個月扣除其績效考核工資且不說明理由,他主動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在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同時,由公司向其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30餘萬元。隨後,因到新單位入職需要,酈明道要求公司向其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