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保險公司推出了擇優理賠方案,這兩天又出現了一則擇優理賠案例,整個保險圈跟過年了一樣。
慧培哥也看了那個理賠案例,看完不得不感慨這家保險公司服務真好營銷做得真好。
但是部分保民可能酸了,自己買的保險沒有擇優理賠,同樣的情況出險了,難道就賠不了了嗎?
害,哪能啊,不至於!
作為專治各種不合理理賠的慧培哥,今天就來告訴你為啥這顆忐忑的心完全可以放下。
我們先來看看全網傳的擇優理賠案例到底是啥情況。
1、全網傳的擇優理賠案例
2018年5月,J先生買了一份重疾險,保額30萬。
今年5月份,J先生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出院後之後一直積極康復治療,180天後再次檢查,被診斷為:
左側中樞性面癱左上肢肌二級左手萎縮畸形左下肢肌力三級
那這擇優理賠到底「優」在哪兒呢?
優就優在:J先生的情況如果按照重疾舊規,J先生左上肢肌二級就賠不了,但按照新規就能賠。不信你看:
按理說舊定義下買的保險怎麼能按新規賠呢?但人家保險公司就給賠了,瞅瞅,多會做生意!
那麼,同類型的情況,如果遭遇了拒賠,法院會怎麼判?
2、同類型訴訟案例
慧培哥在判例文書網上搜索了和J先生情況類似的30多個案例,勝訴率接近80%。
其中,慧培哥看到了和擇優理賠案例同家保險公司的一起訴訟案件:
2018年6月,範某給自己買了一份重疾險,繳費期間15年,保費為3787元,基本保險金額為70000元。(說句實在話,這重疾性價比真低)
2019年5月,範某以頭暈、視力模糊,伴有心悸及乏力症狀,入住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同月1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梗死。同年11月21日,範某以無明顯誘因出現左側肢體麻木無力,左側肢體無力等症狀入住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6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腦梗死。2019年11月27日,範某以左眼視力下降、左側肢體無力加重伴右側肢體麻木無力7天,再次住進醫院,出院診斷為:腦梗死,雙眼視力下降,左側明顯,左側聽力明顯下降,雙上肢肌力5-級,雙下肢肌力4級,左側痛覺減退。
2019年12月15日,保險公司對範某提出的理賠申請作出理賠決定:不予給付保險金,理由是:未達到條款約定的給付標準。於是,範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3、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的對於腦中風後遺症定義的規定,實際是對受益人的理賠權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而且,保險條款對於腦中風後遺症的定義,依據的是行業標準而非國家強制標準,亦與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不盡相同,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範某多次在縣級、省級醫院住院治療,且在多次治療結束後,仍有視力、聽力、肌力的顯著下降,及痛覺減退,應當理解為其構成「腦中風後遺症」的理賠範圍,符合理賠條件。
判決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賠償。
4、慧培哥觀點
不僅是這個案例,大多數類似的案例中,法院都是更傾向於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還是更傾向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
另外,上面的2個案例裡,都提到了肌力,但是重疾舊規中並沒有對腦中風後遺症要達到何等肌力作約定。
肌力是什麼呢?
醫學上將肌力等級分為0-5級:
有些人認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肌力要是1級或者0級,但是仔細看看2級,只能平行移動,肢體都抬不起來。
這樣的肢體功能和完全喪失有什麼區別?
不僅是腦中風後遺症,重疾舊定義中還有不少飽受爭議的條款,例如冠狀動脈搭橋、心臟瓣膜手術等。
但大家不用擔心會被這些舊條款「拖累」,因為銀保監會早有規定,依據《健康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舊規定義裡,有的疾病條款沒有與時俱進,落後於現代醫學手段,保險公司不能「無視」現行的醫學手段而拒賠。
另外,按法律規定,如果保險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準。
因此,所謂的「擇優理賠」不過就是將原本就屬於保民朋友的權利包裝成了福利。
雖然這樣的「福利」是值得倡導的,但咱也沒必要被這點甜頭晃花眼。不提供這種「福利」的咱也不怕,該賠的它還得賠,該賠不賠的咱用法律手段讓它賠。
我是慧培哥,如遇到保險理賠相關問題,歡迎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