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名被告獲實刑!最高20年!玉龍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2020-12-23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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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上午,玉龍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一起涉黑案件,5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9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85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庭審期間取保候審的16名被告人於9月22日被執行逮捕,至此,本案涉案的50名被告人已全部羈押於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和認定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部分犯罪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等人通過有組織的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巨額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和海泉、和志鐵、建忠、格瑪區匹、李定坤、段紅新、餘春曉、元麗新、王克、李衛濤、木海廷、此裡旺堆、都吉扎史、左江南、西老白丁、和願喜、王繼賢、段國振、楊士幹、張春龍、木向偉、胡志江、董桂林系該組織的參加者。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2014年11月和武(大)夥同被告人和海泉共同出資設立正浩寄售行,以開展生活物品寄售及諮詢服務為幌子,長期實施非法放貸和暴力討債活動。2014年12月正浩寄售行以高利向被害人王某非法放貸。因王某無力如期償還高額本息,和武(小)聯繫建忠,夥同格瑪區匹、段紅新、此裡旺堆、王繼賢將王某非法拘禁於某酒店內,直至王某親屬王文某、熊某等人向和志鐵償還了借款後,王某才得以釋放,非法拘禁時間長達5日。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015年1月,正浩寄售行以高利向某酒店合伙人楊豔某非法放貸。因楊豔某無力如期償還高額本息,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和武(小)以向楊豔某討要債務為由,指使他人免費居住在酒店內,指使李衛濤等人收繳酒店房卡,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經營,楊豔某迫於無奈,將該酒店轉讓給被害人馬忠某。自2016年4月馬忠某接手該酒店,和武(小)繼續以向楊豔某討債為由,指使李衛濤、段國振、和願喜、王克、建忠、段紅新、王繼賢、和志鐵等人多次免費入住該酒店。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被告人和武(大)等人組織開設賭場,通過「合夥入股」形式,不斷吸收、整合楊富、徐麗泉等其他開設賭場團夥,吸納和八一、塗艾勇、蔡俊、李繼成等人成為賭場「股東」,不斷擴展、壯大規模。此外,被告人楊婭妮、宋英長期在賭場內向參賭人員出借賭資,收取高額利息,為賭場運營提供資金支持,被告人熊麗英為賭場招攬參賭人員。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的非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部分犯罪

2006年10月,在某村入口處,被告人和武(大)與被害人劉國某因會車問題發生爭執,和武(大)遂即打電話邀約潘道兵(另案處理)、伍叢雲(已死亡)前來幫忙,和武(大)、鄧曉波手持刀具下車後,和武(大)對劉國某實施毆打,鄧曉波與趕至現場的潘道兵、伍叢雲一起手持砍刀對劉國某進行追砍。經鑑定,劉國某傷情為重傷二級。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2年,和海泉以和志鐵名義向被害人楊玉某借款,用楊玉某位於某小區的房產作為擔保。因楊玉某到期未能歸還借款,2012年底至2013年初,和海泉指使和志鐵,夥同木繼平(另案處理)、和向軍(另案處理)、木鵬程(另案處理)採用跟蹤、尾隨、入住楊玉某家等方式對楊玉某及家人進行威脅,迫使楊玉某將該房產出售給和海泉的女朋友楊某(現為和海泉的妻子)。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和海泉、木莊、木繼茂在木汝龍(另案處理)的房屋內開設賭場,以打麻將及「鬥牛」的方式組織他人賭博並抽頭漁利,該賭場每隔七八天組織一次,木莊、木繼茂、和海泉負責招攬賭客、和志鐵負責「鬥牛」部分的抽水。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依法判決

被告人和武(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八十五萬元。

被告人和武(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和海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和志鐵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李定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撤銷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2017)雲0702刑初298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被告人李定坤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二年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人建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刑期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段紅新、元麗新、餘春曉、格瑪區匹、王繼賢、李衛濤、王克、木海廷、段國振、木向偉、楊士幹、和願喜、西老白丁、左江南、此裡旺堆、都吉扎史、張春龍、胡志江、董桂林、徐麗泉、和春生、和紹勇、楊富、程兆興、程三紅、李雲川、塗艾勇、李澤明、和八一、熊麗英、劉加蘭、楊進康、蔡俊、侯立明、李繼成、木繼茂、鄧曉波、木莊、侯麗中、張麗、和愛武、宋英、楊婭妮、顏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和武(大)、和武(小)、和海泉等人的房產、車輛等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此外,2020年9月16日,玉龍縣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和海泉、木振根、和耀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起訴,本院裁定準許。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玉龍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涉黑涉惡案件中規模最大、被告人人數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庭審和宣判全程進行了網絡直播。

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200餘人到玉龍縣人民法院旁聽了案件審判。

來源:麗江玉龍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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