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最後一公裡》從新疆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發生在基層基礎工作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以來,全疆檢察機關共查辦發生在基層基礎工作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蒼蠅式」腐敗案件265件313人。
《最後一公裡》記者郭峰 報導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於今年1月份起在全疆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查辦和預防發生在基層基礎工作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全疆各級檢察機關按照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迅速行動,強化措施,集中查辦了一批發生在基層基礎工作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的「蒼蠅式」腐敗案件,受到各族群眾拍手稱快。
其中,查辦貪汙賄賂案件207件247人,包含貪汙案件116件,受賄案件41件,挪用公款案件18件,其他32件,貪汙賄賂案件涉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共125人,佔立案總數的50.6%。瀆職侵權案件58件66人,其中,濫用職權案17件,玩忽職守案件27件,其他14件。結合辦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調查55次,開展案例分析35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檢察建議34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警示教育648場次,受教育人數達111092人次。
針對案件呈現出的基層基礎「小官巨貪」現象凸現、涉農惠民領域職務犯罪案件高發、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佔比較高等特點,我區各級檢察機關採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如擴大專項工作聲勢、堅持「系統抓,抓系統」、形成辦案整體合力、促進腐敗源頭防治等。
其中,昌吉回族自治州檢察院積極推行瑪納斯縣檢察院查辦「新農村建設、糧食直補、退耕還林」等支農、惠農政策執行中職務犯罪的做法,以點帶面全州共立案39件40人,形成了辦案示範效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檢察院組織查辦了涉及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領域系列案件,一名副縣長在內的22名涉案人員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退贓200餘萬元,目前全州共立案31件31人,形成了辦案震懾效應。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檢察院緊盯中儲糧伊犁直屬庫在糧食轉運、跨省移庫等業務中的貪汙、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案件,通過開展「小專項」工作帶動「大專項」,全州共立案查辦該系統案件28件40人,形成了辦案規模效應。
喀什地區檢察分院反貪局利用偵查一體化辦案模式指揮偵查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喀什分行系列貪汙、挪用公款案,立案偵查8件10人,涉案金額達468餘萬元。
「全疆檢察機關將繼續把專項工作作為今年查辦和預防工作的重點,緊緊牽住基層基礎領域這個「牛鼻子」,結合各地實際,選準切入點和突破口,以點帶面,整體推進,通過查辦一批群眾深惡痛絕的「蒼蠅式」腐敗案件,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實效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巡視員、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張勇說,下一階段,全疆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辦案力度、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堅持懲防並舉,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實際行動切實維護和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為促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做出積極貢獻。
1.昭蘇縣喀拉蘇鄉農經站原站長亞力坤·阿克木貪汙案
2011年,亞力坤·阿克木在擔任昭蘇縣喀拉蘇鄉農經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小麥麵積的方式,夥同他人共騙取國家糧食補貼28.3337萬元並私分,亞力坤實際分得20.308萬元,全部用於個人消費,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2.烏魯木齊公路段過境公路路政稽查所原所長袁鑫貪汙、受賄案
2007年至2009年,袁鑫在擔任烏魯木齊公路段過境公路路政稽查所所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侵吞路政治超罰沒款33540元,收受停車場老闆停車場卸貨回扣款60000元,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3.塔城地區庫魯斯臺草原供水管理局原辦公室負責人候彥銘受賄案
2011年至2013年4月,候彥銘在擔任塔城市水利局項目辦主任、塔城市發改委副主任、塔城地區庫魯斯臺草原供水管理局辦公室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節水改造工程、渠首改造等工程項目中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13.5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4.哈密榆樹溝水庫管理總站原站長楊傑受賄、挪用公款案
2003年至2011年,楊傑在擔任哈密榆樹溝水庫管理總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介紹工程以及工程建設中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施工方財物320000元,挪用公款275000元借於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法院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
5.呼圖壁縣水利局水管站總站原副站長朱振勇受賄案
2010年至2012年,朱振勇在擔任呼圖壁縣水利局水管站總站副站長期間,利用負責呼圖壁縣石梯子鄉等三鄉一鎮飲水安全工程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材料採購、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上,收受他人現金2.5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6.尉犁縣林業局喀爾曲尕鄉林管站原站長艾爾肯·艾比布拉玩忽職守、受賄案
2013年至2014年,艾爾肯·艾比布拉在擔任尉犁縣喀爾曲尕鄉林管站站長期間,玩忽職守導致他人非法開墾國家保護的胡楊林742畝,損失達495萬元,同時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7.新和縣新和鎮林管站原站長約爾尼散木•艾合買提貪汙案
2008年至2010年,約爾尼散木•艾合買提在擔任新和縣新和鎮林管站站長期間,利用辦理退耕還林專項補貼資金的工作便利,先後分三次貪汙公款86120元,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8.拜城縣託克遜鄉武裝部原副部長邵輝受賄案
2011-2012年,邵輝在擔任拜城縣託克遜鄉武裝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負責徵兵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8.4萬元,為他人參軍入伍提供幫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9、精河縣八家戶農場原黨委書記道力坤•吐拉力克貪汙案
2012年,道力坤•吐拉力克在擔任精河縣八家戶農場黨委書記期間,在徵地拆遷工作過程中,夥同他人虛報6戶牧民徵收土地,套取土地補償款和獎勵金1172768元並私分。夥同他人將農場土地410畝承包給他人,收取100萬元承包費後私分。此外,利用職務便利冒用他人名義辦理三本草原使用權證供自己使用並從中受益104800元,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0.烏恰縣膘爾闊仛依鄉政府原副鄉長吐爾遜尼巴依•依薩克挪用公款案
2011年至2013年,吐爾遜尼巴依•依薩克在擔任膘爾闊仛依鄉政府副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安居富民款247000元,用於個人揮霍和賭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11.和靜縣阿拉溝鄉阿拉溝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才熱貪汙案
2012年,才熱在擔任和靜縣阿拉溝鄉阿拉溝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的過程中,夥同他人採取虛報冒領的手段,套取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資金142246.44元並私分,才熱分得85247.04元,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12.阿克陶縣皮拉力鄉5村原村支書買合木提•阿吾提挪用公款、貪汙案
2012年至2014年,買合木提·阿吾提在擔任阿克陶縣皮拉力鄉五村村支書期間,挪用扶貧資金48500元借給他人使用,通過多報農田畝數貪汙糧食補貼15213.5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13.葉城縣喀格勒克鎮第十社區原支部書記克買尼沙·阿不力孜貪汙案
2006年1月至2013年11月,克買尼沙·阿不力孜在擔任葉城縣喀格勒克鎮第一居委會和第十社區支部書記期間,利用上報低保對象的職務之便,將不符合條件的家人確定為低保對象,騙取國家低保資金42747.21元,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14.石河子總場六分場四連原會計馬國顯挪用公款案
2008年至2010年,馬國顯在擔任石河子總場六分場四連會計期間,利用其發放連隊職工兌現款和管理、使用連隊職工小額農戶貸款的的職務便利,將3570783.18元公款挪作個人使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5.塔城市信訪局原局長張江山挪用公款案
2012年,張江山在擔任塔城市信訪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特殊疑難信訪案件化解資金14萬元,轉入個人證券帳戶用於購買股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16.和田市民政局原副局長吐爾洪·吐爾孫貪汙案
2011年,吐爾洪·吐爾孫在擔任和田市民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貪汙低保資金41400元,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17.吉木薩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市政辦主任胡彥軍受賄案
2010年至2014年,胡彥軍在擔任吉木薩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辦主任期間,在縣人行道修建工程、吉彩公路排水工程和南門環島工程等項目中,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財物共計人民幣5.3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18.呼圖壁縣殯儀服務中心原所長沈浩受賄案
2010年至2012年,沈浩在擔任呼圖壁縣殯儀服務中心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殯儀服務中心採購樹苗、墓碑銷售、公墓建築工程及對外發包商店、餐廳和休息室等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89100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19.庫車縣烏恰鎮中學原校長艾合買提·吾斯曼挪用公款案
2011年至2012年,艾合買提·吾斯曼在擔任庫車縣烏恰鎮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15萬元國家扶貧資金進行營利性活動,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20.尼勒克縣人民醫院外一科原主任阿海·努爾拜受賄案
2009年至2014年,阿海·努爾拜在擔任尼勒克縣人民醫院外一科主任期間,利用其可以決定醫藥耗材購買的便利,收受醫療器械推銷人員回扣16.4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來源:最後一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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