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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中財網

華夏中證銀行ETF聯接A : 華夏中證銀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12月15日公告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13:55:55&nbsp中財網

原標題:

華夏中證銀行

ETF聯接A :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12月15日公告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

12月

15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

」)經

中國證監會

2019年

10月

30日證監許可

[2019]2046號文準予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

12月

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

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

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為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華夏

中證銀行

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

華夏

中證銀行

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因此本基金的淨值會因華夏

中證銀行

ETF淨

值波動而產生波動。本基金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

基金,屬於中高風險品種。根據

2017年

7月

1日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險評級行為不改變基金的實質性風

險收益特徵,但由於風險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

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準。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

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

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

執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2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和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更新編制日為

2020年12月14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數據截

止日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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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

一、緒言

..........................................................................................................................................5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託管人

.............................................................................................................................17

五、相關服務機構

.........................................................................................................................19

六、基金的募集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49

九、基金的投資

.............................................................................................................................78

十、基金的業績

.............................................................................................................................84

十一、基金的財產

.........................................................................................................................89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90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95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96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十七、風險揭示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10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11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12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113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14

二十四、備查文件

.......................................................................................................................11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16

附件二:基金託管協議摘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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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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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

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

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

2、目標

ETF:另一獲中國證監會註冊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

ETF),

ETF和本基金所跟蹤的標的指數相同,並且,該

ETF的投資目標和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類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該

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發售時,本基金以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為目標

ETF

3、ETF聯接基金:是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目標

ETF,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簡稱聯接基金

5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4、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

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指《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

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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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

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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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4、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7、銷售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記機構登記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1、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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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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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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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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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6、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9、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

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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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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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8層

設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聯繫人:邱曦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

238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持股單位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天津海鵬科技諮詢有限公司

合計

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62.2%

13.9%

13.9%

1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楊明輝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黨委

副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委員會委員,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

證券公司

董事、襄理、副總經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務副總裁,中信信託董事,信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萬信投資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總裁兼執行長。曾在多家北美領先的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位。

翟海濤先生:董事,碩士。現任春華資本集團總裁、合伙人,兼任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

司及中國光大水務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高盛集團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高盛集團與中國

工商銀行

戰略合作辦公室主任、中國財政部

和國家開發銀行信用評級顧問等。

10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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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冰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資產管理業務行

政負責人。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資產管

理業務投資主管等。

李勇進先生:董事,碩士。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

中信證券

財富

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中信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曾任中國

農業銀行

大連市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申銀萬國證券大連營業部部門經理,中信證

券大連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中信證券

經紀業務管理部高級副總裁、總監,

中信證券

(浙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中信證券

浙江分公司總經理,

中信證券

經紀業務發

展與管理委員會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總經理,碩士。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基金營銷部總經

理,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張宏久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託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全國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顧問,全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及民

事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員等。

支曉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處處長、商學院財務與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兼副秘書長、中國

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內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獨立董事委員會委員、

北農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哈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獨立

董事等。

劉霞輝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經濟研究編輯部主任,

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二級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戰略研究會經濟戰略專業委員會

主任、山東大學經濟社會研究院特聘兼職教授及廣西南寧政府諮詢專家。曾任職於國家人社

部政策法規司綜合處。

楊一夫先生:監事長,碩士。現任鮑爾太平有限公司總裁,負責總部加拿大鮑爾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國的投資活動,兼任三川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中國

投資協會常務理事。曾任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組織成員)駐中國的首席代表,華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楊維華先生:監事,碩士。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行政負責人、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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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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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風險官。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總監等。

史本良先生:監事,碩士,註冊會計師。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聯席負

責人、公司副財務總監。曾任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

B角、總監等。

寧晨新先生:監事,博士,高級編輯。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總監、董事會

秘書(兼)。曾任中國證券報社記者、編輯、辦公室主任、副總編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等。

陳倩女士: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人。

曾任中國投資銀行業務經理,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市場推广部副總經理等。

朱威先生: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

人。曾任基金運作部

B角等。

劉義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

總行計劃資金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信息電腦部信息綜合處副處

長(主持工作),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黨辦主任、養老金業務總監,華夏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陽琨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

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門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部門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等。

張德根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行政負責人(兼)。

曾任職於北京新財經雜誌社、

長城證券

,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經理,廣州分公司總經理,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華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長,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合規部行政負責人、

法律部行政負責人。曾任職於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法律監察部副總經理、聯席負責人等。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俊先生,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證券部。

2008年12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數量投資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等,現任數

量投資部高級副總裁,

上證金融

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7

年12月11日起任職)、華夏新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8年1月17日起

任職)、華夏新錦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月31日起任職)、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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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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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9月17日起任職)、華夏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9月17日起任職)、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0月24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全

指房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1月28日起任職)、華夏中證全

指房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1月28日起任

職)、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2月6

日起任職)、華夏中證人工智慧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2月9

日起任職)、華夏中證

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19年12月10日起任職)、華夏中證

新能源

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2月20日起任職)、華夏

中證全指證券公司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

接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4月3日起任職)、華夏中證人工智慧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6月16日起任職)。

3、本公司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張弘弢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

成員:陽琨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徐猛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袁英傑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投資經理。

龐亞平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榮膺女士,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高級副總裁,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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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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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據全面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防火牆原則和

成本收益原則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由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

及相應的業務處理、控制程序組成,具體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內部監控等要素。公司已經通過了

ISAE3402(《鑑證業務國際準則第

3402號》)認證,獲得

無保留意見的控制設計合理性及運行有效性的報告。

1、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組織結構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獨立董事

3名。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公司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2)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對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組織結構。

(3)公司堅持穩健經營和規範運作,重視員工的合規守法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並

進行持續教育。

2、風險評估

公司各層面和各業務部門在確定各自的目標後,對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對於不可控風險,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或減少相關業務;對於可控風險,

風險評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控制風險程度。風險評估還包括各業務部門對日

常工作中新出現的風險進行再評估並完善相應的制度,以及新業務設計過程中評估相關風險

並制定風險控制制度。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並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

檢查、覆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

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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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小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在

基金合同和投資決策權限範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交易管理部負責所有交易的集中執行。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

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負責確

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併下達投資指令,對於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

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執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資

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止從

事受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

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並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覆核制度以及與託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

查監督制度。

③為了防範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體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管

理、軟硬體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

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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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6)反洗錢制度

公司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小組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和反

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設立了反洗錢崗位,配備反洗錢負責人員。除建立健全反

洗錢組織體系外,公司還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確保依

法切實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目前公司業務均已做到了辦公自動化,不同的人員根據其業務性質及層

級具有不同的權限。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稽核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

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

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

客服電話: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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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設立於

1998年,現有員工

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

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

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

類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

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

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20年6月30日,

中國銀行

已託管

830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

783隻,QDII

基金47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

FOF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

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

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中國銀行

風險控制理念,堅持

「規範運作、穩健經營

」的原則。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控

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

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

中國銀行

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後獲得基於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

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17年,

中國銀行

繼續獲得了基於

「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

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

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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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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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8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張德根

網址: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1)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電話:010-66596688

傳真:010-66593777

聯繫人:客戶服務中心

網址:www.boc.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2)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電話:021-58781234

傳真:021-58408483

聯繫人:陳旭

網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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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3)

廈門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湖濱北路

101號商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

101號商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世群

電話:0592-5310251

傳真:0592-5373973

聯繫人:孫瑜

網址:www.xmccb.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58-8888

(4)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笛揚路

1363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笛揚路

1363號

法定代表人:章偉東

電話:0575-81103096

傳真:0575-81168501

聯繫人:朱江良

網址:www.borf.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96596

(5)鼎信匯金(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40號院1號樓3層3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40號院1號樓3層306室

法定代表人:齊凌峰

電話:010-82050520

傳真:010-82086110

聯繫人:阮志凌

網址:www.9i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158-5050

(6)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號華融大廈

27層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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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號富卓大廈

16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電話:010-83363101

傳真:010-83363072

聯繫人:文雯

網址:http://8.jrj.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166-1188

(7)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

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

2號綠地紫峰大廈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電話:025-66046166轉837

聯繫人:孫平

網址:www.huilinbd.com

客戶服務電話:

025-66046166

(8)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號5層01、02、03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號5層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電話:021-50810687

傳真:021-58300279

聯繫人:李娟

網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021-50810673

(9)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513室

辦公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陳皓

電話:010-58349088/18600730680

傳真:010-8837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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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張萌

網址:www.xique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99-7719

(10)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號院西區

4號樓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號院西區

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電話:010-59403028

傳真:010-59403027

聯繫人:孫博超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055-4

(11)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

508號北美廣場

B座12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電話:021-38509680

傳真:021-38509777

聯繫人:張裕

網址:www.noa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5399

(12)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樓801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聯繫人:童彩平

網址:www.zlfund.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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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2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金座

東方財富

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95021

傳真:021-64385308

聯繫人:屠彥洋

網址:www.1234567.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181-8188

(14)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021-20613635

傳真:021-68596916

聯繫人:周天雪

網址:www.ehowbuy.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700-9665

(15)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電話:18205712248

聯繫人:韓愛斌

網址:www.fund123.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0-766-123

(16)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

555號裕景國際

B座16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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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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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1-20691832

傳真:021-20691861

聯繫人:黃輝

網址:www.eric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2899

(17)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號

同花順

大樓

4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電話:0571-88911818-8653

傳真:0571-86800423

聯繫人:吳強

網址:www.5i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77-3772

(18)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

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

2號民建大廈

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電話:010-62020088-6006

傳真:010-62020355

聯繫人:翟飛飛

網址:www.my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6661

(19)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號53樓

法定代表人:沈繼偉

電話:021-50583533

傳真:021-61101630

聯繫人:曹怡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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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733

(20)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

53層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91號金地中心

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電話:010-85097570

傳真:010-85097308

聯繫人:餘永鍵

網址:www.harvestw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021-8850

(21)乾道盈泰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村南

1號樓7層71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合生財富廣場

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興吉

電話:010-62062880

傳真:010-82057741

聯繫人:高雪超

網址:www.qiandaojr.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0888080

(22)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88號SOHO現代城

C座18層1809

法定代表人:沈偉樺

電話:010-52855713

傳真:010-85894285

聯繫人:程剛

網址:www.yixi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09-9200

(23)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25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住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蘇寧總部

法定代表人:劉漢青

電話:025-66996699-887226

傳真:025-66008800-887226

聯繫人:王峰

網址:www.sn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177

(24)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號樓10層1001號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

中航資本

大廈

10層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電話:010-59497361

傳真:010-64788016

聯繫人:李豔

網址:www.zscf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012-5899

(25)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

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

55號通華科技大廈

2層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電話:021-60818757

傳真:021-60810695

聯繫人:周晶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101-9301

(26)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號五層

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20號樂成中心

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26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電話:13501068175

傳真:010-56810630

聯繫人:馬鵬程

網址:www.chtwm.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8-0618

(27)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電話:010-56282140

傳真:010-62680827

聯繫人:丁向坤

網址:

www.hc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9-9059

(28)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

10號2棟23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號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電話:010-85932810

聯繫人:王麗敏

網址:https://www.tdy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9-9868

(29)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8號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8號4樓

法定代表人:惠曉川

電話:021-80134149

傳真:021-80133413

聯繫人:秦瓊

網址:www.fundhaiyin.com

27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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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

400-808-1016

(30)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綜合服務區辦公樓

D座二層

202-12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26號鵬潤大廈

B座9層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電話:010-59287984

傳真:010-59287825

聯繫人:郭寶亮

網址:www.gome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111-0889

(31)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電話:18017373527

傳真:021-20219923

聯繫人:張蜓

網址:https://www.wg.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021-20292031

(32)北京輝騰匯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號2-2-1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號富華大廈

F座12層B

法定代表人:許寧

電話:010-85610733

傳真:010-85622351

聯繫人:彭雪琳

網址:https://www.ht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9-1218

(33)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號院1號樓3層307

28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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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號院1號樓3層307

法定代表人:楊健

電話:010-65309516

傳真:010-65330699

聯繫人:李海燕

網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3-7010

(34)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號萬得大廈

11樓

法定代表人:黃禕

電話:021-50712782

傳真:021-50710161

聯繫人:徐亞丹

網址:www.520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799-1888

(35)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號8座3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電話:15201924977

傳真:021-52975270

聯繫人:蘭敏

網址:www.66liantai.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118-1188

(36)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號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號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電話:0411-88891212-317

29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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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11-84396536

聯繫人:張曉輝

網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0411-001

(37)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

333號201室A區056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

700號普天

信息產業

2期C5棟

法定代表人:金佶

電話:021-33323999

傳真:021-33323837

聯繫人:甄寶林

網址:www.hot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

021-34013999

(38)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電話:021-35385521*210

傳真:021-55085991

聯繫人:藍傑

網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5369

(39)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號3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號302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電話:021-33768132-801

傳真:021-33768132-802

聯繫人:戴珉微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0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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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

400-6767-523

(40)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號裙房

2層22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號裙房

2層222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電話:010-65951887

傳真:010-65951887

聯繫人:姜穎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8-0707

(41)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電話:021-20665952

傳真:021-22066653

聯繫人:寧博宇

網址:www.lu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9031

(42)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電話:020-89629021

傳真:020-89629011

聯繫人:吳煜浩

網址:www.yingmi.cn

客戶服務電話:

020-89629066

(43)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東路東、康寧街北

6號樓6樓602、603房間

31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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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

6號院國際

電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電話:0371-85518396

傳真:0371-85518397

聯繫人:胡靜華

網址:www.hgccpb.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0-555-671

(44)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新華社第三工作區

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電話:010-59336519

傳真:010-59336500

聯繫人:孫雯

網址:www.jnlc.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09-998

(45)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顯龍山路

19號1幢4層1座401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電話:010-89188692

傳真:010-89180000

聯繫人:黃立影

網址:http://fund.jd.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118、400-098-8511

(4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

15號科興科學園

B棟3單元11層1108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單元11層

法定代表人:賴任軍

32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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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5-84355914

傳真:0755-26920530

聯繫人:陳麗霞

網址:www.jfzinv.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9302-888

(47)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電話:010-61840688

傳真:010-61840699

聯繫人:袁永姣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159-9288

(48)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號一幢二樓

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電話:010-88066326

傳真:010-63136184

聯繫人:張靜怡

網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7-5666

(49)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1301-1305、14

法定代表人:張皓

電話:010-60833754

傳真:0755-83217421

33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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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劉宏瑩

網址:www.citicsf.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990-8826

(50)

弘業期貨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華路

50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華路

50號弘業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劍秋

電話:025-52278981

傳真:025-52278733

聯繫人:張蘇怡

網址:www.fto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8-8288

(51)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

95587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網址:www.csc108.com

(52)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號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

26號

廣發證券

大廈

36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電話:020-66336146

傳真:020-87555417

聯繫人:陳姍姍

網址:www.gf.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53)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4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聯繫人:鄭慧

網址:www.cs.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48

(54)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國際企業大廈

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83574507

傳真:010-66568990

聯繫人:辛國政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888或95551

(55)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45層(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繫人:陳宇

網址:www.swhysc.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23、400-889-5523

(56)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澤柱

35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繫人:李良

網址:www.95579.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79、400-888-8999

(57)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

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

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電話:0755-82558305

傳真:0755-82558355

聯繫人:陳劍虹

網址:www.essenc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17

(58)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電話:023-67616310

傳真:023-63786212

聯繫人:周青

網址:www.sw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9-6096

(59)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

A棟11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

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

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孫永祥

電話:021-38784580-8918

傳真:021-68865680

聯繫人:李欣

36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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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xcsc.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351

(60)

萬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號高德置地廣場

F座18、19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號高德置地廣場

F座18、19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電話:020-38286588

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繫人:王鑫

網址:www.wl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22

(61)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號寫字樓

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濱水西道

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電話:022-28451991

傳真:022-28451892

聯繫人:蔡霆

網址:www.eww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651-5988

(62)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號龍翔廣場東座

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電話:0531-89606165

傳真:0532-85022605

聯繫人:劉曉明

網址:http://sd.citics.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48

(63)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7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住所:

蘇州工業

園區翠園路

181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

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繫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30

(64)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肖林

電話:010-83252185

傳真:010-63080978

聯繫人:付婷

網址:www.cindasc.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321

(65)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081

傳真:021-22169134

聯繫人:劉晨

網址:www.ebscn.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25、400-888-8788

(66)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38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984

聯繫人:陳靖

網址:www.gz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48

(67)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生態大街

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

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聯繫人:安巖巖

網址:www.nesc.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60

(68)

南京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

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電話:025-58519523

傳真:025-83369725

聯繫人:王萬君

網址:www.n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86

(69)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

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電話:010-83561146

傳真:010-83561094

聯繫人:田芳芳

39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網址:www.xsdzq.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99

(70)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區迎賓街

15號桐城中央

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

111號山西世貿中心

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電話:0351-4130322

傳真:0351-4192803

聯繫人:薛津

網址:www.dtsb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400-712-1212

(71)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聯繫人:祁昊

網址:www.gl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70

(72)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號榮超大廈

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電話:13916661875

傳真:021-33830395

聯繫人:王陽

網址:www.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11-8

(73)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40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號財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繫人:範超

網址:www.hazq.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318

(74)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號國華投資大廈

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號國華投資大廈

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電話:010-84183389

傳真:010-84183311-3389

聯繫人:黃靜

網址:www.guodu.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8118

(75)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

23號投資廣場

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網址:www.long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31、400-888-8588

(76)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號

辦公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號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41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電話:021-68405273

傳真:021-68405181

聯繫人:張同亮

網址:www.cnht.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6088

(77)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

1115號

北京銀行

大樓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電話:0791-86283372、15170012175

傳真:0791-86281305

聯繫人:佔文馳

網址:www.g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6080

(78)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

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電話:010-58124967

傳真:028-86150040

聯繫人:謝國梅

網址:www.hx16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84

(79)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42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聯繫人:王懷春

網址:www.hy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0-0562

(80)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聯繫人:許曼華

網址:www.zt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538

(81)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號前海深港基金小鎮對衝基金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招商銀行

大廈

40-42層

法定代表人:李強

客戶服務電話:

400-832-3000

傳真:0755-83199511

聯繫人:王雯

網址:www.csco.com.cn

(82)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5號投行大廈

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5號投行大廈

18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電話:0755-23838750

傳真:0755-25838701

聯繫人:單晶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58

43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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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號8幢10000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東新街

319號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暉

電話:029-87211526

傳真:029-87424426

聯繫人:梁承華

網址:www.westsecu.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82

(84)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

1號國貿大廈

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

1號國貿大廈

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繫人:羅春蓉、武明明

網址:www.cic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

010-65051166

(85)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

21、2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

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60582

聯繫人:羅藝琳

網址:www.z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329

(86)

粵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

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

21、22、23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

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

10層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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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電話:0755-83331195

聯繫人:彭蓮

網址:http://www.ykzq.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64

(87)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廈門市蓮前西路

2號蓮富大廈十七層

辦公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深田路

46號深田國際大廈

19-20樓

法定代表人:王勇

電話:0592-2079259

傳真:0592-2079602

聯繫人:邱震

網址:www.gwgsc.com

客戶服務電話:

400-0099-886

(88)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23甲

辦公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23甲

法定代表人:馬功勳

電話:024-23280842

傳真:024-23280844

聯繫人:孫丹華

網址:www.iztzq.com

客戶服務電話:(024)95346

(89)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

1號都市之門

B座5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

1號都市之門

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電話:029-88447611

傳真:029-88447611

聯繫人:曹欣

45

華夏

中證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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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kysec.cn

客戶服務電話:

95325、400-860-8866

(90)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

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

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電話:

010-85632771

傳真:010-85632773

聯繫人:王超

網址:http://fund.sinosig.com/

客戶服務電話:

95510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

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朱威

(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號

太平洋

保險大廈

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號

太平洋

保險大廈

10層

法定代表人:朱小輝

聯繫電話:

010-57763888

傳真:010-57763777

聯繫人: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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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律師:吳冠雄、李晗

(四)會計師事務所

本公司聘請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層

法定代表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

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19年

10月

30日證監許可

[2019]2046號文準

予註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9年

11月

28日至

2019年

12月

4日期間進行發售。募集期間,本基金共

募集

11,250,666.46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

181戶。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間

1、基金的類別:

ETF聯接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三)本基金與目標

ETF的聯繫與區別

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目

ETF的標的指數和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一致,投資目標相似。

在投資方法上,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目標

ETF來跟蹤標

的指數;本基金的目標

ETF主要採用複製法來跟蹤標的指數。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資者目前只能通過場外銷售機構以現金的方式申購、贖回;

本基金的目標

ETF屬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目標

ETF的投資者可以在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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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買賣

ETF,也可以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按照申購、贖回對價通過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申

購、贖回

ETF。

本基金與目標

ETF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可能引發差異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對投資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為普通的開放式基金,需將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

5%的資產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目標

ETF不受上述投資

比例的限制。

2、申購贖回的影響。本基金申贖採取現金方式,大額申贖可能會對基金淨值產生一

定影響;目標

ETF申購贖回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按照申購、贖回對價辦理,申購贖回對基

金淨值的影響較小。

(四)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

/申購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前後端認

購/申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A類、C類

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

告。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銷售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

別的銷售等,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據基金髮展需要,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新的份額類別可設置不同的申購費、

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基金份

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2月

6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則基金合同自動終

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對應日指某一個特定日

期在後續年度中的對應日期,如該年無此對應日期,則取該年當月最後一日。如年度對應日

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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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仍繼續存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

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

6

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設在北京、廣州的投資理財中心以及電子交易平臺。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1層(100033)

電話:010-88087226

傳真:010-88066028

(2)北京東中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

29號東環廣場

B座一層(

100027)

電話:010-64185183

傳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學院南路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科學院南路

9號(新科祥園小區大門口一層)(100190)

電話:010-82523198

傳真:010-82523196

(4)北京東四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裡莊西裡

100號住邦

2000商務中心

1號樓一層(

100025)

電話:010-85869755

傳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資理財中心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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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宏泰東街綠地中國錦

103(100102)

電話:010-64709882

傳真:010-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18號

1902室(200120)

電話:021-58771599

傳真:021-58771998

(7)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

40層

02室(518038)

電話:0755-82033033

傳真:0755-82031949

(8)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漢中路

2號

金陵飯店

亞太商務樓

30層

B區(210005)

電話:025-84733916

傳真:025-84733928

(9)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

1號黃龍世紀廣場

B區

4層

G05、G06室(310007)

電話:0571-89716606

傳真:0571-89716611

(10)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寫字樓

5305房(510623)

電話:020-38461058

傳真:020-38067182

(11)廣州天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號

5306房(510623)

電話:020-38460001

傳真:020-38067182

(12)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

177號中海國際中心

B座

1棟

1單元

14層

1406-1407號

(6100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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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8-65730073

傳真:028-86725411

(13)電子交易

本公司電子交易包括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

統或移動客戶端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網址:

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本基金代銷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中「(一)

銷售機構

」的相關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實際情況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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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本基金份額分為多個類別,適用不同的申購費或銷售服務費,投資者在申購時可自

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

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辦理本基金

A類或C類基金份額的申購業務時,每次

最低申購金額均為

1.00元(含申購費);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業務時,每次

最低申購金額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辦理本基金

A類或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

時,每次贖回申請均不得低於

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直銷機

構或華夏財富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其他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

A類或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業務時,每次最低贖回申請份

額、贖回時或贖回後在該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

準。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立,申購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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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包括該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

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提

前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

在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前端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

< 100 萬元

1.20%

100 萬元

≤申購金額

< 200 萬元

0.90%

200 萬元

≤申購金額

< 500 萬元

0.60%

申購金額

500 萬元每筆

1000元

2、投資者在申購

C類基金份額時不收取申購費。

3、本基金

A類、C類基金份額收取贖回費,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

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

< 7天

1.50%

7天≤持有期限

< 30天

0.50%

持有期限

30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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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持續持有少於7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部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長於

7

天(含)少於

30天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計入基金財產,其餘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

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

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對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進行適當

費率優惠。

6、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①當投資者選擇申購

A類基金份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前端申購費率)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

②當投資者選擇申購

C類基金份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T日C類基金份額淨值

(2)基金份額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假定T日的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元,四筆申購金額分別為

1,000.00元、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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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200萬元和

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

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

申購金額(元,

a)

1,000.0

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

1.20%

淨申購金額(

c=a/

988.14

(1+b))

前端申購費(

d=a-c)

11.86

A類基金份額淨值(

e)

1.2300

申購份額(

f=c/e)

803.37

申購2

1,000,000.

00

0.90%

991,080.28

8,919.72

1.2300

805,756.33

申購3

2,000,000.

000.60%

1,988,071.

5711,928.43

1.23001,616,318.

35

若該投資者申購金額為

500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

A類基金份額計

算如下:

申購4

申購金額(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購費(

b)

1,000.00

淨申購金額

(c=a-b)

4,999,000.00

A類基金份額淨

值(d)

1.2300

申購份額(

e=c/d)

4,064,227.64

例:假定

T日的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元,投資者申購金額為

5,000,000.00元,

則申購獲得的

C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

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贖回

A類/C類基金份額時,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贖回金額

-贖回費用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

T日贖回

10,000份

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20天,該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

1.25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金額

=10,0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

=12,500.00×0.5%=62.50元

淨贖回金額

=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假定某投資者在

T日贖回

10,000份

C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90天,該日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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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為

1.25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淨贖回金額

=10,000.00×1.2500=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本基金的目標

ETF暫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標

ETF暫停申購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

本基金申購的。

6、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10、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5、7-10項拒絕或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

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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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本基金的目標

ETF暫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標

ETF暫停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

本基金贖回的。

6、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7、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10、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

6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

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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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

(含本數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

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資

人的利益,對於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程序進行。對於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餘支付能力範圍內對其按比例確認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未確認的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則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所有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都按照上述

「(2)部分延期贖回

」的約定一併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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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的原則

(1)投資者只可在同時銷售轉出基金及轉入基金的機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

(3)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轉出、轉入基金

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後,

T+1日可獲得確認。

(5)除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單筆轉出申請遵循轉出基金有關贖回份額的限制,

單筆轉入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

(6)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

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

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可根據投資者事先的選擇

和代銷機構的相關規定予以順延或撤銷基金轉換。

(7)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基金必須處於

可申購狀態。

由於各代銷機構系統及業務安排等原因,可能開展基金轉換業務的時間有所不同,投資

者應參照各代銷機構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應最遲在調整生效前

3個

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公告。

2、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基金轉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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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接

受該基金份額的轉出申請。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換申請。

(5)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

(6)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申購或贖回的情形。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

登暫停公告。重新開放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開放基金轉換的公告。

3、轉換費

(1)基金轉換費:無。

(2)轉出基金費用:按轉出基金贖回時應收的贖回費收取,如該部分基金採用後端收

費模式購買,除收取贖回費外,還需收取贖回時應收的後端申購費。轉換金額指扣除贖回費

與後端申購費(若有)後的餘額。

(3)轉入基金費用:轉入基金申購費用根據適用的轉換情形收取,詳細如下:

①從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轉出基金的前端申

購費率最高檔,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一。

②從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如果轉入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比轉出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

高,則收取的申購費用為轉入基金適用的固定費用;反之,收取的申購費用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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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從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後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費基金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時,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

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三。

④從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購費用。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四。

⑤從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轉出基金的前端申

購費率最高檔,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五。

⑥從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用=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轉出基金申購費用,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六。

⑦從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後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費基金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時,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

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七。

⑧從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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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購費用。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八。

⑨從後端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後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率=轉入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轉出基金的前端申

購費率最高檔,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九。

⑩從後端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後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如果轉入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比轉出基金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

高,則收取的申購費用為轉入基金適用的固定費用;反之,收取的申購費用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

.從後端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後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後

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

費用收取方式:後端收費基金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時,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

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一。

.從後端收費基金轉出,轉入其他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後端收費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基金份額。

費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購費用。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二。

.從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比例費率)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率

=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

×轉

62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出基金的持有時間(單位為年),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三。

.從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前端(固定費用)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且轉入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費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購費用

=固定費用-轉換金額

×轉出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

×轉出

基金的持有時間(單位為年),最低為

0。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四。

.從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出,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後端收費基金基金份額。

費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入其他後端收費基金時,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

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五。

.從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轉出,轉入其他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資者將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基金份額。

費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購費用。

業務舉例:詳見

「4、業務舉例

」中例十六。

.對於貨幣基金的基金份額轉出情況的補充說明

對於貨幣型基金,每當有基金新增份額時,均調整持有時間,計算方法如下:

調整後的持有時間

=原持有時間

×原份額

/(原份額

+新增份額)

(4)上述費用另有優惠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基金轉換的有關業務規則。

4、業務舉例

例一:假定投資者在T日轉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額(前端收費模式),該日甲基金基

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5%,贖回費率為

0.5%。

(1)若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乙基金適用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2.0%,

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63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G)

2.0%-1.5%=0.5%

淨轉入金額(

H=F/(1+G))

1,188.06

轉入基金費用(

I=F-H)

5.94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J)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K=H/J)

913.89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丙基金適用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2%,

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1+G))

1,194.00

轉入基金費用(

I=F-H)

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J)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額(前端收費模式),甲基金

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該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

1.5%,贖回費率為

0.5%。

(1)若

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乙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乙基

64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2.0%,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

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1,00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39,0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9,183,846.15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丙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2%,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

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40,0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資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轉換申請,轉出持有的前端收費

基金甲

1,000份,轉入後端收費基金乙,該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200、1.500

元。2010年

3月

16日這筆轉換確認成功。甲基金適用贖回費率為

0.5%。則轉出基金費用、

65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4.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796.00

若投資者在

2011年

1月

1日贖回乙基金,則贖回時乙基金持有期在

1年之內,適用後

端申購費率為

1.2%,此時贖回乙基金不收取贖回費,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

則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贖回份額(

K)

796.00

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

L)

1.300

贖回總金額(

M=K*L)

1,034.80

贖回費用(

N)

0.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O)

1.2%

後端申購費(

P=K*I*O/(1+O))

14.16

贖回金額(

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前端收費基金甲

1,000份,轉入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300、1.500元。甲基金贖回費率為

0.5%。則轉出基

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300

轉出總金額(

C=A*B)

1,300.00

66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50

轉換金額(

F=C-E)

1,293.5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293.5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額(前端收費模式),甲基金

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該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

1.2%,贖回費率為

0.5%。

(1)若

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乙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乙基金

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5%,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

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G)

1.5%-1.2%=0.3%

淨轉入金額(

H=F/(1+G))

11,904,287.14

轉入基金費用(

I=F-H)

35,712.86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J)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K=H/J)

9,157,143.95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丙基金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丙基金

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0%,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

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67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1+G))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I=F-H)

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J)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

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額(前端收費模式),該日甲

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甲基金贖回費率為

0.5%。

(1)若

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甲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500元,乙基金

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

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1,000-500=50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39,5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9,184,230.77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甲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丙基金

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500元,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

68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40,0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資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轉換申請,轉出持有的前端收費

基金甲

10,000,000份,轉入後端收費基金乙,甲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該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2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這筆轉換確認成功。甲基金適用

贖回費率為

0.5%。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0,000.00

轉換金額(

F=C-E)

11,940,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1,940,0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7,960,000.00

若投資者在

2011年

1月

1日贖回乙基金,則贖回時乙基金持有期在

1年之內,適用後

端申購費率為

1.2%,此時贖回乙基金不收取贖回費,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

69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則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贖回份額(

K)

7,960,000.00

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

L)

1.300

贖回總金額(

M=K*L)

10,348,000.00

贖回費用(

N)

0.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O)

1.2%

後端申購費(

P=K*I*O/(1+O))

141,581.03

贖回金額(

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前端收費基金甲

10,000,000份,轉入不收取申購費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購費率適用固定費用。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300、1.500元。

甲基金贖回費率為

0.5%。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300

轉出總金額(

C=A*B)

13,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轉出基金費用(

E=C*D)

65,000.00

轉換金額(

F=C-E)

12,935,000.00

轉入基金費用(

G)

0.00

淨轉入金額(

H=F-G)

12,935,0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I)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

1,000份持有期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額(後端收費模式),

轉出時適用甲基金後端申購費率為

1.8%,該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甲基金前

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5%,贖回費率為

0.5%。申購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100元。

(1)若

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乙基金適用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2.0%,

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70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0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8%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9.45

轉出基金費用(

I=E+H)

25.45

轉換金額(

J=C-I)

1,174.55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K)

2.0%-1.5%=0.5%

淨轉入金額(

L=J/(1+K))

1,168.71

轉入基金費用(

M=J-L)

5.84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N)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O=L/N)

899.01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丙基金適用的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2%,

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0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8%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9.45

轉出基金費用(

I=E+H)

25.45

轉換金額(

J=C-I)

1,174.55

轉入時收取申購費率(

K)

0.00%

71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淨轉入金額(

L=J/(1+K))

1,174.55

轉入基金費用(

M=J-L)

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N)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

10,000,000份持有期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額(後端收

費模式),轉出時適用甲基金後端申購費率為

1.8%,該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元。

甲基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5%,贖回費率為

0.5%。申購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100

元。

(1)若

T日轉入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乙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2.0%,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

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0,000.0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8%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94,499.02

轉出基金費用(

I=E+H)

254,499.02

轉換金額(

J=C-I)

11,745,500.98

轉入基金費用(

K)

1,000.00

淨轉入金額(

L=J-K)

11,744,500.98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M)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N=L/M)

9,034,231.52

(2)若

T日轉入丙基金(前端收費模式),且丙基金適用的申購費用為

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購費率最高檔為

1.2%,該日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轉出基金費用、

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72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0,000.0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8%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94,499.02

轉出基金費用(

I=E+H)

254,499.02

轉換金額(

J=C-I)

11,745,500.98

轉入基金費用(

K)

0.00

淨轉入金額(

L=J-K)

11,745,500.98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M)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資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轉換申請,轉出持有期為

3

年的後端收費基金甲

1,000份,轉入後端收費基金乙,轉出時適用甲基金後端申購費率為

1.0%,該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3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這筆轉換確

認成功。申購當日甲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100元,適用贖回費率為

0.5%。則轉出基金費

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300

轉出總金額(

C=A*B)

1,3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5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0%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0.89

轉出基金費用(

I=E+H)

17.39

73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轉換金額(

J=C-I)

1,282.61

轉入基金費用(

K)

0.00

淨轉入金額(

L=J-K)

1,282.61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M)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N=L/M)

855.07

若投資者在

2012年

9月

15日贖回乙基金,則贖回時乙基金持有期為

2年半,適用後端

申購費率為

1.2%,且乙基金贖回費率為

0.5%,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贖

回金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贖回份額(

O)

855.07

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

P)

1.300

贖回總金額(

Q=O*P)

1,111.59

贖回費率(

R)

0.5%

贖回費(

S=Q*R)

5.56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T)

1.2%

後端申購費(

U=O*M*T/(1+T))

15.21

贖回金額(

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持有期為

3年的後端收費基金甲

1,000份,轉入不收取

申購費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200、1.500元。申購當日甲基金基

金份額淨值為

1.100元,贖回費率為

0.5%,轉出時適用甲基金後端申購費率為

1.0%。則轉

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5%

贖回費(

E=C*D)

6.00

申購日轉出基金基金份額淨值(

F)

1.10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G)

1.0%

74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後端申購費(

H=A×F×G/(1+G))

10.89

轉出基金費用(

I=E+H)

16.89

轉換金額(

J=C-I)

1,183.11

轉入基金費用(

K)

0.00

淨轉入金額(

L=J-K)

1,183.11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M)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持有期為

146天的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甲

1,000份,轉

入前端收費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200、1.300元。甲基金銷售服務

費率為

0.3%,此時轉出不收取贖回費。乙基金適用申購費率為

2.0%。則轉出基金費用、轉

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費用(

D)

0.00

轉換金額(

E=C-D)

1,200.00

銷售服務費率(

F)

0.3%

轉入基金申購費率(

G)

2.0%

收取的申購費率(

H=G-F*轉出基金的持

有時間(單位為年))

1.88%

淨轉入金額(

I=E/(1+H))

1,177.86

轉入基金費用(

J=E-I)

22.14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K)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持有期為

10天的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甲

10,000,000份,

轉入前端收費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200、1.300元。甲基金銷售服

務費率為

0.3%,此時轉出不收取贖回費。乙基金適用固定申購費

1,000.00元。則轉出基金

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75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00.00

轉出基金費用(

D)

0.00

轉換金額(

E=C-D)

12,000,000.00

銷售服務費率(

F)

0.3%

轉入基金申購費用(

G)

1,000.00

轉入基金費用(H=G-E*F*轉出基金的持

有時間(單位為年))

13.70

淨轉入金額(

I=E-H)

11,999,986.3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J)

1.300

轉入基金份額(

K=I/J)

9,230,758.69

例十五:假定投資者在

2010年

3月

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轉換申請,轉出持有

60天的

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甲

1,000份,轉入後端收費基金乙,該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

1.200、1.500元。2010年

3月

16日這筆轉換確認成功。此時轉出甲基金不收取贖回費。

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200

轉出總金額(

C=A*B)

1,200.00

轉出基金費用(

D)

0.00

轉換金額(

E=C-D)

1,200.00

轉入基金費用(

F)

0.00

淨轉入金額(

G=E-F)

1,200.0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H)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I=G/H)

800.00

若投資者在

2013年

9月

15日贖回乙基金,則贖回時乙基金持有期為

3年半,適用後端

申購費率為

1.0%,且乙基金贖回費率為

0.5%,該日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1.300元。則贖

回金額計算如下:

76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項目費用計算

贖回份額(

J)

800.00

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

K)

1.300

贖回總金額(

L=J*K)

1,040.00

贖回費率(

M)

0.5%

贖回費(

N=L*M)

5.20

適用後端申購費率(

O)

1.0%

後端申購費(

P=J*H*O/(1+O))

11.88

贖回金額(

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資者在

T日轉出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甲

1,000份,轉入不收取申購費用

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分別為

1.300、1.500元。甲基金贖回費率為

0.1%。

則轉出基金費用、轉入基金費用及份額計算如下:

項目費用計算

轉出份額(

A)

1,000.00

轉出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B)

1.300

轉出總金額(

C=A*B)

1,300.00

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D)

0.1%

轉出基金費用(

E=C*D)

1.30

轉換金額(

F=C-E)

1,298.70

轉入基金費用(

F)

0.00

淨轉入金額(

G=E-F)

1,298.70

轉入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

H)

1.500

轉入基金份額(

I=G/H)

865.80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77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具體由基金管理人提前發布公告。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開展相關業務,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對目標

ETF基金份額的投資,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

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於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註冊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

78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本基金投資範圍中的股票包含存託憑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1、目標

ETF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交易所買賣或申購贖回的方式投資於目標

ETF。根據投資者申購、贖回

的現金流情況,本基金將綜合目標

ETF的流動性、折溢價率、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等因

素分析,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本基金可以基金資產特殊申購目

ETF份額,以進行基金建倉。

2、股票投資策略

基金可通過買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來跟蹤標的指數,也可以通過買入標的指

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方式申購目標

ETF。對於出現市場流動性不足等情況,導致基金無

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有權通過投資非成份股等進行適當的替代。基金管理

人也可適度投資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強基金收益。

對於存託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篩選相應的存託憑證投資標的。

3、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

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

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基金還可參與風險低且可控的債券回購等投資。

4、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有權投資於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和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工具。

79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衍生工具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好、

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以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投

資目標。基金還可適度參與目標

ETF基金份額交易和申購、贖回以及股指期貨、股票期權

之間的投資操作,以增強基金收益。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股票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

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票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範股票期權投資的風險。

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本著謹慎的原則,充分考慮其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徵,適度參與國

債期貨投資。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

輔助採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6、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

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

歷史申購贖回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期限

和比例。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

4%。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80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15)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81

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

券應納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

③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

2 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7)、(10)、(11)、(17)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

ETF申購、

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上述(

17)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

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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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目標

ETF的標的指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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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

(六)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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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收益率

×95%+人民幣活期存款稅後利率

×5%

若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情況和

市場慣例調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和權重,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取得基

金託管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聯接基金,目標

ETF為股票型指數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風險與收

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八)目標

ETF發生相關變更情形的處理方式

目標

ETF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由投資於目標

ETF的聯

接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該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

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

適當的程序後可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相應地,基金合同中將刪除關於目標

ETF的表述部分,或將變更標的指數,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標

ETF交易方式發生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

2、目標

ETF終止上市;

3、目標

ETF基金合同終止;

4、目標

ETF與其他基金進行合併;

5、目標

ETF的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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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

5.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項目金額(元)

佔基金總

資產的比例

(%)

1權益投資

450,240.40 1.63

其中:股票

450,240.40 1.63

2基金投資

23,888,610.36 86.52

3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2,040,671.64 7.39

8其他各項資產

1,230,794.79 4.46

9合計

27,610,317.19 100.00

5.2期末投資目標基金明細

佔基金資

基金基金運作管理公允

序號產淨值比例

名稱類型方式人價值

(%)

華夏華夏

股票交易23,8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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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90.36

型型開放式8,610.36

ETF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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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5.3.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A農、林、牧、漁業

--

B採礦業

--

C製造業

--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

E建築業

--

F批發和零售業

--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H住宿和餐飲業

--

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J金融業

450,240.40 1.70

K房地產業

--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教育

--

Q衛生和社會工作

--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S綜合

--

合計

450,240.4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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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股)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銀行

2,100 70,812.00 0.27

2 601166

興業銀行

3,400 53,652.00 0.20

3 601398

工商銀行

7,600 37,848.00 0.14

4 000001

平安銀行

2,900 37,120.00 0.14

5 600016

民生銀行

5,800 32,886.00 0.12

6 601328

交通銀行

6,400 32,832.00 0.12

7 601288

農業銀行

8,900 30,082.00 0.11

8 002142

寧波銀行

900 23,643.00 0.09

9 601229

上海銀行

2,300 19,090.00 0.07

10 601169

北京銀行

3,400 16,660.00 0.06

5.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5.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5.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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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10.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10.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1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11.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1.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1.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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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5.12.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中,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出現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本基金為指數型聯

接基金,主要採取複製策略,

平安銀行

交通銀行

農業銀行

工商銀行

民生銀行

系目標

ETF的原指數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5.12.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5.12.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13,625.09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272.56

5應收申購款

1,178,021.84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38,875.30

9合計

1,230,794.79

5.12.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12.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5.12.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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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際收益水平

要低於所列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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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聯接A:

階段

淨值增長率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12月

6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66% 0.46% 3.37% 0.69% -0.71% -0.23%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8.36% 1.06% -13.37% 1.19% 5.01%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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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聯接C:

階段

淨值增長率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12月

6日至

2019年

12月

31日

2.64% 0.46% 3.37% 0.69% -0.73% -0.23%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8.50% 1.06% -13.37% 1.19% 4.87% -0.13%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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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

ETF份額、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

債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目標

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的目標

ETF份額按照估值日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如果基金管

理人認為按上述價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後,按最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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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4、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

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

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6、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2)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3)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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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8、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9、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3、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

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

(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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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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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基金所投資的目標

ETF暫停估值或暫停公告基金份額淨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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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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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的證券

/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

續費、券商佣金、融資融券費、轉融通費用、證券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9)基金投資目標

ETF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目標

ETF的交易費用、申購贖

回費用等);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基金上市費及年費(如有);

(12)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3)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

後剩餘部分的

0.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 .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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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

若為負數,則

E取

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

後剩餘部分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

若為負數,則

E 取

0。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可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本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3%。

各類別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各類別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各類別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R為各類別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服務費率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劃出,經

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本基金目前不收取指數許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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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等內容發生調整,基金管理人將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費率及計算方法等相關事項。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5)-(13)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二)基金銷售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中的「(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與「(七)申購份額與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中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

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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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指定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

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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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

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

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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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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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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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3)基金份額的拆分;

(24)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新增或變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1)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

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2)股票期權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等。

(3)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交易情況,包括

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理情況等。並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務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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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聯接基金風險

本基金為

ETF聯接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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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ETF投資比例,基金淨值可能會隨目標

ETF的淨值波動而波動,目標

ETF的相關風險

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2)跟蹤偏離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基金份額,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

報。以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投資組合與跟蹤基準之間產生偏離:

①目標

ETF與標的指數的偏離。

②基金買賣目標

ETF時所產生的價格差異、交易成本和交易衝擊。

③基金調整資產配置結構時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④基金申購、贖回因素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⑤基金現金資產拖累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⑥基金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⑦其他因素所產生的偏差。

(3)與目標

ETF業績差異的風險

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聯接基金,但由於投資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與目標

ETF不同,

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目標

ETF的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

2、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市

場風險可以分為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1)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

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②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

③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

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或者債券回購交易到期時交易

對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義務等,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②利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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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債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債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

臨下降的風險。

③收益率曲線風險

如果基金對長、中、短期債券的持有結構與基準存在差異,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

格發生變化時,基金資產的收益可能低於基準。

④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

風險。

⑤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變化,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債券市場可供投資的債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

影響債券市場的供需關係,造成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變化。

⑥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於通貨膨脹率,從而導致投資者持有本基金資產實際

購買力下降。

3、流動性風險

在目標

ETF暫停交易或者暫停申購、贖回或個股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要求,在管理

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所導致的收益下降風險。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

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被暫停接

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採用擺動定價等風險。

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和本招募說明書

「八、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

ETF聯接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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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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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標

ETF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也可以根據申購贖回清單進行申購贖回,通常情況下

流動性情況良好。但是在目標

ETF暫停交易或者暫停贖回或個股流動性不足等的特殊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可能會對基金贖回款項的支付

產生影響。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④擺動定價;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

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

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中的「八、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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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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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

⑤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可能暫停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⑥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當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

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

平對待。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衍生品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票期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期權、期貨主要存

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

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系統

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5、存託憑證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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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基金淨值可能受到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存

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6、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系統

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相關業務規則,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的證券

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額度控制,由於執行、調整、暫停該控制,或該控制出現異常等,可能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7、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組

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8、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①流動性風險

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無法及時變現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

②信用風險

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③市場風險

證券出借後,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

9、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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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

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

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

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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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

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

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

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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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發送

1、基金交易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根據持有人帳戶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但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詳實填寫或更新客戶資料(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指隨基金交易對帳單不定期發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

客戶服務問答等。

(二)電子交易

持有中國

建設銀行

儲蓄卡、中國

農業銀行

借記卡、中國

工商銀行

借記卡、

中國銀行

借記

卡、

招商銀行

儲蓄卡、

交通銀行太平洋

借記卡、

興業銀行

借記卡、

民生銀行

借記卡、浦發銀

行借記卡、廣發銀行借記卡、

上海銀行

借記卡、

平安銀行

借記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借記卡、

華夏銀行

借記卡等銀行卡的個人投資者,以及在華夏基金投資理財中心開戶的個人投資者,

在登錄本公司網站(

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動客戶端,與本公司達成電子交易的

相關協議,接受本公司有關服務條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辦理基金帳戶開立、基金申購、

贖回、轉換、資料變更、分紅方式變更、信息查詢等各項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

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三)電子郵件及簡訊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時如預留準確的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碼,將不定期

通過郵件、簡訊形式獲得市場資訊、產品信息、公司動態等服務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提供每周7天、每天

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最新熱點問題、基金

份額淨值、基金帳戶餘額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提供每周

7天的人工服務。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

8:30~21:00,周六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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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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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

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6666

客戶服務傳真:

010-63136700(五)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

APP、微信公眾號、微官網等渠道獲得在線服務。

1、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基金帳戶查詢」,查詢基金帳戶情況、更改個人信息。

2、自助服務

在線客服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時的自助服務,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查詢最新熱點

問題、業務規則、基金份額淨值等信息。

3、人工服務

周一至周五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

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公司網址:

www.ChinaAMC.com

電子信箱:

service@ChinaAMC.com(六)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傳

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代

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2020年

10月

15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

券的公告。

(二)2020年

10月

2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

券的公告。

(三)2020年

10月

22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

券的公告。

(四)2020年

10月

2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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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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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公告。

(五)2020年

10月

27日發布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

接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報告。

(六)

2020年

11月

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券

的公告。

(七)

2020年

11月

6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券

的公告。

(八)2020年

11月

25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

券的公告。

(九)

2020年

12月

7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關聯方承銷證券

的公告。

(十)2020年

12月

1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修訂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

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二十四、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

註冊的批覆。

2、《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3、《華夏

中證銀行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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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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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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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設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

100年

聯繫電話:

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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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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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

券出借業務等;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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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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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向審

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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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年

10月

31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

中國銀行

體制的請

示報告》(國發

[197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4號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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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

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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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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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地更新和補充,並保

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和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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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銷

售服務費率或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5)本基金採取其他方式參與目標

ETF的申購贖回;

(6)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標的指數更名或調整指數編制方法;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基金名稱、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9)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

(10)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1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2)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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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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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會議

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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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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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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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

規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關於本基金所持目標

ETF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鑑於本基金是目標

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額行使與目標

ETF相關的持有人權利,如目標

ETF持有人大會召集權、參加目標

ETF持

有人大會的表決權。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

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目標

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目標

ETF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佔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

果按照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本基金持有人,如經基金管理人確認其單獨或合計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所對應的目標

ETF份額不少於目標

ETF總份額的

10%的,可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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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

如目標

ETF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親自出席

/出具書

面表決意見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

/出具書面表決意見,並有權按照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目標

ETF份額參與投票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參與表決。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重大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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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第四部分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的證券

/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

費、券商佣金、融資融券費、轉融通費用、證券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9、基金投資目標

ETF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目標

ETF的交易費用、申購贖回

費用等);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基金上市費及年費(如有);

12、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3、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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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

後剩餘部分的

0.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 .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

若為負數,則

E取

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

後剩餘部分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

若為負數,則

E 取

0。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可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本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3%。

各類別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各類別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各類別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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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為各類別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服務費率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劃出,經

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見招募說明書。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

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5-13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

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部分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

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於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註冊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債券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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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

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融券業務。

本基金投資範圍中的股票包含存託憑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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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15)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

券應納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

③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

2 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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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合併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7)、(10)、(11)、(17)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

ETF申購、

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

合上述(

17)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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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

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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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八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按

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

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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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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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託管協議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

「管理人

」)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成立時間:

1998年4月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2.38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資產管理;(四)從事特定客戶

資產管理業務;(五)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100年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

「託管人

」)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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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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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

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

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

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

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

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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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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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

券應納入《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②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50%;

③最近

6 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

2 億元;

④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

2)、(

7)、(

10)、(

11)、(

16)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

ETF

申購、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不符合上述(

16)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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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

(二)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監督和覆核,切實維護基

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三)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四)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三)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

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

(五)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託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

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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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

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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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相關法規規定範圍內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帳

戶,基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

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

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

30日內將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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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

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

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

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

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

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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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於

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

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

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

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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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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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上證綜合ETF聯接A : 國泰上證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1年01月15日 13:05:54&nbsp中財網 原標題:國泰上證綜合ETF聯接A : 國泰上證綜合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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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夏滬深 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指《華夏滬深 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華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2月27日起任職)、華夏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3月25日起任職)、華夏上證科創板 50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年9月28日起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