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62 證券簡稱:香江控股 公告編號:臨2020-07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本訴與反訴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審)
●本次訴訟事項概況:2020年5月,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國興環球土地整理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興環球」)籤訂的相關協議以及請求國興環球支付及返還相關款項。(訴訟事項具體內容請見上市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2020-032號《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司於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請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同時申請追加河北香河環保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為本案被告、香河縣人民政府為本案第三人。2020年12月,香江控股接到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訴訟被告國興環球提出民事反訴,具體事項內容請見下文詳述。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上市公司為本訴原告,同時為反訴被告。
●涉案的金額:本訴涉及人民幣92,194,480元及其資金佔用利息、訴訟費等;反訴涉及人民幣71,230,641.40元(不含資金佔用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目前無法判斷本案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最終影響需以後續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
●針對本次訴訟事項,上市公司將按分階段披露原則持續披露案件的進展情況。
一、本次反訴事項的本訴情況
(一) 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6號香江金融大廈32樓-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二) 被告
被告1:國興環球土地整理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興環球」)
住所地:河北香河環保產業園區家具景觀大道北側規劃E6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胡曉丹
被告2:河北香河環保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原名稱:香河縣家具製造業基地管理委員會、中國北方家具產業基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河管委會」)
住所地:香河縣香五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張顯民,管委會主任。
第三人:香河縣人民政府
住所地:香河縣迎賓路1號
法定代表人:齊澤旭,縣長
(三)訴訟機構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原告訴訟請求
1、根據公司於2020年4月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內容,訴訟請求如下:
(1)解除原告與被告於2010年4月籤訂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127,237,280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以127,237,280元為基數,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利息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全部清償之
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暫計至2020年4月10日為61,775,436.52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金額合計189,012,716.52元)
2、公司於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同時申請追加河北香河環保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為本案被告、香河縣人民政府為本案第三人,內容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1、被告2於2010年4月籤訂的《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
(2)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返還92,194,480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以92,194,480元為基數,自立案之日起計算至款項全部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暫計至2020年4月10日)。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本次反訴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反訴原告(本訴被告)
國興環球土地整理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興環球」)
住所地:河北省香河環保產業園區家居景觀大道北側規劃E6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胡曉丹
(二)反訴被告(本訴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6號香江金融大廈32樓-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三)反訴訴訟機構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反訴受理情況
近日,上市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國興環球已繳納反訴訴訟費,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訴原告(本訴被告)國興環球與反訴被
告(本訴原告)香江控股的糾紛案件。
(五)反訴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39,750,000.00元,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利息。
2、請求法院判決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31,480,641.40元,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利息。
(以上反訴請求金額合計人民幣71,230,641.40元)
3、請求法院判決反訴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金額89,937,280元。
(二)本次訴訟截止目前尚未開庭審理,暫時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的影響,最終實際影響需以法院生效的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
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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