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臨沂蘭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任某某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任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敲詐勒索罪、挪用資金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開設賭場罪、重婚罪、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賭博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7名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並處資格刑和罰金。16名一般參加者和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情節特別嚴重;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非法佔用農用地,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挪用資金數額巨大;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開設賭場,情節嚴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有配偶而重婚;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其他23名被告人犯數罪,應依法判處。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2年,任某某夥同他人交叉結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逞強鬥狠,任某某糾集具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隨意毆打多人、強佔16戶村民土地建設菜市場、打砸與其經營的醫院有競爭關係的衛生室等,在蘭陵縣蘆柞鎮樹立惡名。
2002年10月31日,蘭陵縣政府組織工商、稅務、畜牧、食品公司等部門共計18人聯合到任某某設立的蘆柞鎮大吳皇路集市進行生豬市場稽查。任某某對此不滿,遂糾集數人,持棍棒等工具對稽查人員進行毆打,致3人輕微傷,並將兩輛執法車輛砸壞,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至此,形成了以任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成立後,任某某通過扶持組織成員把持基層政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方式繼續橫行鄉裡、壯大該組織規模。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以來,在任某某組織、策劃、指揮或認可、默許下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蘭陵縣蘆柞鎮一帶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以任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採取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實施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組織影響力,採取威脅、恐嚇、阻擾施工等手段壟斷蘆柞鎮建築市場、強攬工程項目,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對蘆柞鎮及周邊區域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利用組織勢力影響,獲取政治地位,把持了當地基層政權,嚴重幹擾、破壞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公訴機關指控的24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當數罪併罰。
通過依法對任某某等24名被告人判處實體刑罰,並處相應的資格刑和財產刑,體現了人民法院打黑斷血、除惡務盡的堅強決心,彰顯了人民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堅定意志和責任擔當。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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