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才亮律師
近一些年來,國內在不動產徵收的工作當中出現了一股歪風,就是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也不顧黨中央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而是一味求進度,講快,走歪門邪道,其口號是「拆了再說」。具體的表現是一些基層政府及行政機關不顧法律的明文規定,在沒有法定手續的情況下先行直接組織強拆,再讓被徵收人去訴訟。
這種違法強拆當中還常披有兩個馬甲:第一個是把明明是合法的房產卻當作違法建築來處理;第二個是製造被徵收房屋是「危房」的藉口組織強拆。這種「拆了再說」的做法,架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這種明顯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做法為什麼能夠流行呢?原因在於現行的問責不徹底,賠償不到位。近幾十年來,我們國家對組織違法強拆,毀壞公民財產構成犯罪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一例啟動了刑法問責。更重要的是被徵收人起訴違法強拆行為而勝訴也就是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的強拆違法,但是其補償往往不到位,多數是以達到補償方案的要求為標準,少數能夠達到法律規定的不低於市場價的要求。而被徵收人因此精神上受到的重大傷害卻無法獲得賠償,政府實施「拆了再說」的違法行為卻並不需要支出更多的補償,其降低徵收成本的目的仍然可以達到。
「拆了再說」看起來是一些個案,但是對當地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環境破壞甚大,應當堅決糾正之。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提出兩點建議並希望全社會都來呼籲:
第一,在違法強拆的案件處理中要堅決地對策劃、組織、實施違法強拆的人員追究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責任。
第二,在處理違法強拆案件時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失的同時讓地方行政機關因為支付了懲罰性賠償而無法降低徵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