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刑的案件,無非罰金、沒收財產、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追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四類。前述判決移送執行後,對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在執行實務中,大多不持爭議。那麼判決後違法所得追繳是怎麼處理,如何解決?
網友諮詢:
判決後違法所得追繳是怎麼處理,如何解決?
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韓志清律師解答:
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應當追繳、退賠,受害人有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詐騙的財物。
刑事判決生效後,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
執行機構可以採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點擊下方小程序,直接諮詢法律問題】
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韓志清律師解析:
同為追繳,但不同的法院對追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仍存在不同認識。
有觀點認為,追繳被執行人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亦應當以財產系被執行人違法所得為提前,如未查明系違法所得,則不予處置,刑事案件受害人應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還有觀點則認為,追繳被執行人違法所得,退賠被執行人中的「退賠」應是並列的兩個詞,在執行中體現為:如果違法所得足以償還被執行人,則為退。如果違法所得不足以全額退還被害人,則處置被執行人合法財產返還被害人,這是「賠」。因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既包括處置被執行人違法所得財產的「退」,也以包括處置被執行人合法財產(準確的說應該是未確定為違法所得的財產)的「賠」。
審判時並未追繳到案的財物,執行程序中通過財產調查發現的,對於該財物是否屬於違法所得以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判定,屬於實體審理範疇。根據規定,執行機構應將該情況移送刑事審判部門,由刑事審判部門通過裁定補正方式處理。若無法補正的,只能由當事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