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衡威
隨著我國對智慧財產權的日益重視,專利申請數量逐年增長。僅2020年前10個月,我國專利申請數量就超過了430萬件。專利申請數量的快速增長為專利審查部門帶來了壓力,使得申請人可能不能較快地獲得專利權。
為了滿足申請人快速獲得專利權的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了多種加速審查程序。例如,國外申請人一般通過專利審查高速路(PPH)程序來加速其中國申請的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推出的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同樣適用於國外申請人的中國申請,並可能具有比PPH程序更好的加速效果。在此,筆者從適格條件和加速效果兩個方面對PPH程序與專利優先審查程序進行簡單比較。
適格條件
PPH程序通過參考國外申請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審查結果來加速對應中國申請的審查。因此,參與PPH程序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中國申請與國外申請具有良好的對應性,並且該國外申請具有被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審查機構認定為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
為了滿足PPH程序的上述基本要求,申請人必須在國外申請獲得了有利的審查結果之後才能在中國提交PPH請求,並且還需要將中國申請的權利要求限縮為對應於國外申請的可授權的權利要求。因此,PPH程序主要適合於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首次申請並在較長時間之後才被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的專利申請。
與需要參考國外申請的審查結果的PPH程序不同,專利優先審查程序主要通過將審查資源向特定領域的專利申請傾斜來加速這些領域的專利申請的審查。《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適用專利優先審查程序的專利申請的六種類型,其涉及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網際網路等快速更新的產業、對國家/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產業、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中國首次申請,以及準備實施或正被他人實施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可以使用中國政府發布的重點產業目錄來佐證專利申請屬於專利優先審查程序所要求的特定領域,例如《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這些文件中所涉及的技術領域十分豐富,使得相當數量的專利申請可以適用專利優先審查程序。注意到《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並未對申請人的國籍進行限制,因此,如果國外申請人的中國專利申請落入了中國政府鼓勵的特定領域,則可以考慮使用專利優先審查程序來加快這些中國專利申請的審查。
與PPH程序相比,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僅對專利申請所涉技術領域做出了較為寬泛的要求,而對該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可授權的對應國外申請不做要求。在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時,申請人無需等待對應的國外申請的審查結果,也不必將中國申請的權利要求限縮為該國外申請的可授權/具有可專利性的權利要求。因此,申請人可以更早地提出優先審查請求,並可能獲得更大的保護範圍。
此外,專利優先審查程序還支持各種類型的專利申請並且支持專利審查的各個階段。PPH程序僅僅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階段。與之相比,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從最初地僅支持發明專利申請已經擴展為支持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而且,在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階段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覆審、無效宣告階段,均可使用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從所支持的專利類型和審查階段來看,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具有突出的優勢。
然而,優先審查請求的審批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優先審查請求能否被批准不僅取決於專利申請本身和申請人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是否符合要求,還取決於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的優先審查資源的安排。由於申請人無法知悉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優先審查資源的安排,所以申請人無法預知其提交的優先審查請求是否會被批准。作為比較,在審批PPH請求時,只要專利申請本身以及申請人提交的PPH請求符合要求,該PPH請求就會得到批准。
加速效果
PPH程序的加速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進入PPH程序的專利申請能夠獲得「插隊」審查的權利,並且這些專利申請被指出新穎性/創造性缺陷的概率較低。
一方面,進入PPH程序的專利申請將被放置在候審隊列中較為優先的位置。與普通專利申請相比,審查員會更快地為進入PPH程序的專利申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根據我們的統計,收到PPH審批決定通知書與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間的時間間隔通常在1—3個月之間,而普通申請從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到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平均時間間隔可長達1年或者更長。
另一方面,在PPH程序下,審查員可能參考對應國外申請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審查歷史,從而不再指出中國申請的新穎性或創造性缺陷。這是因為在提交PPH請求時,中國申請的權利要求已被限縮到該對應國外申請的可授權的權利要求。因此,花費在解決新穎性和創造性缺陷的審查時間可以被顯著縮短。
然而,PPH程序並未規定明確的審查期限。實際上,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被發出後,審查員的審查期限與申請人的答覆期限都與普通申請的一般期限無異。此時,進入PPH程序的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可以被認為幾乎等同於普通申請的審查過程。
與PPH程序相比,專利優先審查程序的突出特點是明確地規定了審查期限。《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1)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1年內結案;(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3)專利覆審案件在7個月內結案;(4)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5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4個月內結案。
可以看到,專利優先審查程序所規定的結案期限要顯著短於普通申請的平均審查期限。在實踐中發現,申請人可以在優先審查請求審批通過的半個月左右就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為了滿足該結案期限,專利優先審查程序也縮短了申請人的答覆期限——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被縮短為通知書發文日起兩個月,而答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被縮短為通知書發文日起15日。通過規定顯著縮短的結案期限和答覆期限,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實現了審查過程的兩端(審查員和申請人)加速,從而可以實現比PPH程序更快的審查。
在涉外代理業務中,筆者注意到國外申請人對PPH程序的接受度較高,而對專利優先審查程序的了解相對較少。這可能是因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較早地採用了PPH程序。通過前述兩個方面的比較,筆者已經發現專利優先審查程序具有適格條件更寬鬆、加速效果更明顯的優點。相信隨著專利優先審查程序的發展和推廣,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國外申請人認識到專利優先審查程序的優勢並對其加以利用。
(作者單位系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