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快到12月中旬了,轉眼就到2021年1月1日了,《民法典》也就要正式開始實施了,而之前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統一適用《民法典》今天就來聊聊裡面關於離婚方面的一些規定和變更。
首先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重點就在「兩次」和「三十日」,即第一次提出離婚申請後三十日內,如果一方反悔的話,可以隨時撤回申請,其次滿三十日後,如果雙方仍然一致要求離婚的,還需要再次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離婚過程方算結束,注意如果三十日後,沒有去領取離婚證的話,則同樣視為撤回申請,
那麼很多人看到這了,肯定會想如果被對方拖著不願意離婚怎麼辦,那麼只能通過訴訟的途徑要求判決離婚了。
不少朋友諮詢關於訴訟離婚時,碰到最多的問題就是不直接判離,而是一般都是調解,這樣會拖上很長的時間,因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那麼離婚的時候哪些情況會直接判離呢?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妻感他導致夫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其實從上文可以看到,法院判離的依據主要還是看一方有無違法行為,其次就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還有沒有複合的可能,一般來說無違法行為的話,雙方感情破裂無複合的可能的話,會大大增加判離的可能性。
最後在說下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相關的問題。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離婚協議#
最後說下,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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