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不貸!侮辱謾罵執行幹警, 拘留15日罰款3萬元!

2020-12-27 澎湃新聞

嚴懲不貸!侮辱謾罵執行幹警, 拘留15日罰款3萬元!

2020-12-09 10: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使用汙言穢語肆意辱罵執行幹警

侵犯的不僅僅是執行幹警的權益

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

對此類行為法院絕不姑息!

12月5日,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對侮辱謾罵執行幹警的被執行人李某某(女)作出拘留15日,罰款3萬元的決定。

據了解,市法院在執行申請人謝某某與被執行人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李某某作為被執行人長期不主動履行1萬餘元的還款義務。12月4日下午,因自己對借款利息計算有誤,李某某使用其丈夫苗某某(同案被執行人)的手機聯繫執行幹警,在電話中對執行幹警破口大罵,態度囂張,侮辱執行幹警。執行幹警向其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勸其保持理性,但李某某仍置若罔聞,在第一次通話結束後,又連續兩次使用其丈夫的手機繼續侮辱謾罵執行幹警。期間,執行幹警始終保持理智,不斷向其解釋解決方法。

法律的尊嚴不容褻瀆。12月5日上午,濟源市法院依法將李某某傳喚到法院,並依法作出上述決定。12月7日,李某某足額繳納3萬元罰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敗訴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對法律毫無敬畏之心、公然挑釁法律權威、拒不履行裁判義務、侮辱司法工作人員的被執行人,濟源市人民法院將堅決予以打擊,全力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服務法治化誠信社會建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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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嚴懲不貸!侮辱謾罵執行幹警, 拘留15日罰款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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