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分!為不被拘留,被執行人讓自己的女兒到法院做這種事!罰款2萬元!

2020-12-16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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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諸暨法院自凌晨又開展了一次全城搜捕行動!

在行動中,因得知一名被執行人需要送孩子上學,

於是諸暨法院的執行幹警做出了一個溫暖的舉動!

但這一善意舉動,卻讓被執行人心生「詭計」,

在抗拒、逃避執行中得寸進尺!

母親被拘傳,「鄰居哥哥」帶著女孩來法院……

昨天下午4點左右,一個10歲左右的小女孩一直徘徊在法院門口,好不面熟、好不蹊蹺!

注意到這一情況後,執行實施科科長何科夢和司法警察大隊隊長殷程,立即前去調查,卻發現小女孩上了一輛車,隨後便消失不見。

晚上9點左右,小女孩又突然出現,但此時多了一個「好心」的「鄰居哥哥」。

鄰居小哥哥稱:小女孩的媽媽被法院抓回來了,現在孩子在家沒人管,他就將其送到法院,隨後便揚長而去,同時也留下了聯繫電話。

得知該情況後,諸暨法院立即讓完成執行任務剛回到家的女幹警回到單位陪同小女孩,並著手展開調查。

「好心鄰居」變成親哥哥,原來這都是母親的「心生一計」

通過對車牌和電話的調查,法院工作人員發現,這位「好心鄰居」不是別人,正是這個小女孩同母異父的哥哥。

而他們的媽媽正是法院拘傳回來的被執行人樓某某!

昨日,被執行人樓某某在執行幹警的陪同下送完女兒上學後,便被拘傳至法院。因樓某某無法與各申請執行人達成一致,諸暨法院擬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羈押期間,樓某某打電話給兒子黃某某,讓他在妹妹放學後,將其送到法院,向法院施壓,並再三強調不能亮明真實身份,要以「鄰居」為由,誤導法院。

下午4點左右,小女孩第一次被送到法院門口。但黃某某見妹妹始終無法進入法院,又得知媽媽樓某某可能不用拘留,就帶妹妹離開了。

晚上8點左右,被執行人樓某某再次電聯兒子,聲稱:「你趕緊再把妹妹送來,法院不會不管,不然我就真的要被拘留了!」

於是,晚上9點左右,小女孩又一次出現在法院門口……

妨礙執行!罰款2萬!

經調查,黃某某試圖將未成年人留置在法院以幹擾正常法院秩序,妨礙法院執行工作,已經涉嫌違法,考慮其到案後態度誠懇,主動交代相關問題,明確表示系受人指使,悔過意思明顯,諸暨法院最終做出決定,對其罰款2萬元。

後黃某某主動將妹妹帶離法院,而樓某某作為指使人,將接受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法官提醒:

公民在訴訟活動中理應

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

而不是以惡意滯留等非常規手段

擾亂法院正常秩序,

不然,你必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請牢記,萬事三思而後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誌的;

(三)哄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來源:諸暨法院

【來源: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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