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龍坡法院對一起辱罵執行法官、阻撓執行的當事人作出拘留五日的決定。
申請執行人九龍坡區某設備租賃站與被執行人蔡某、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於2020年6月達成和解。但被執行人卻未按約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遂向九龍坡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2月10日上午,執行幹警獲得被執行人蔡某在南岸區某公司項目部的線索後,迅速趕赴現場,擬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原本以為是尋常的一次執行行動,然而,接下來卻發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警車剛駛入該項目部停車區域,還未停穩,執行幹警就遠遠地看到項目部二樓站著一位員工用手指著警車破口大罵。經核實,該員工系項目部的採購經理高某。執行幹警向其出示工作證件並表明來意,希望其配合執行。但高某絲毫未理會,情緒更加激動地吼到:「把警車開出去再來執行!法院怎麼了?這裡是私人領地,未經我允許,不準進入!」甚至叫囂:「讓法院的車滾出去!」執行幹警向其耐心解釋並告知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高某非但不配合,反而愈加猖狂。執行幹警試圖直接去二樓尋找被執行人,高某便煽動員工擋住樓梯入口並拿出手機拍攝視頻。執行幹警立即予以警告並阻止其拍攝。在此過程中,被執行人蔡某得知法院在找他,主動從二樓下樓,表示願意配合執行。為保障案件順利執行,執行幹警決定先將被執行人蔡某帶回法院。
執行幹警將具體情況予以匯報,隨即決定兵分兩路,一組幹警繼續處理該執行案件,另一組出動警車2輛,幹警10餘人,前往項目部將高某傳喚至法院予以調查。再次來到該項目部,高某仍不配合,叫囂著要聯繫律師,執行幹警將其強制帶至警車。
到院後,執行幹警進一步對高某進行嚴肅的法制教育,責令其具結悔過。高某向執行幹警說明了上午的詳細情況。「上午我太衝動了,我現在認識到自己辱罵執法人員以及阻攔執法人員執法已經違法了,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響,我真的知道錯了。」高某當場寫下悔過書,再次向執行幹警道歉。鑑於高某認錯態度較好,決定對其拘留五日。
與此同時,執行案件也取得進展。執行幹警考慮到被執行人的實際情況,本著善意執行理念,經多次溝通後,促使被執行人蔡某當場支付申請執行人5萬元。雙方最終達成分期付款協議。
法官提醒
執行法官苟濤邦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單位和個人有協助執行的義務,不得阻礙執行,否則可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視法律,妄圖通過辱罵、阻攔等方式阻礙執行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九龍坡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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