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霍頓·孫楊事件」,輿情已經一地雞毛, 我們不妨先重點談談事實,以供入門評論寫手參考學習。
文/與歸
「霍頓·孫楊事件」,這是我認為對這兩天的這個熱點最合適的命名,關鍵詞「興奮劑」要退居其次;而且,我還覺得把霍頓放在前面比較合適,因為事件因他挑起。
我們不妨先來梳理一下這一事件的來龍去脈。
霍頓是故意的
→8月6日,霍頓在男子400米自由式預賽後接受澳媒採訪時稱,孫楊在訓練中向他問好,但他選擇忽視,理由是他不想和「用藥的騙子」打交道。
→孫楊對此回應,「我覺得這個問題沒什麼好回答的,清者自清。能夠站在奧運賽場上,來參加比賽的人都是需要被尊重的,沒必要靠這些小把戲來影響對方。」
→8月7日,中國遊泳協會給澳泳協發出正式抗議郵件,要求霍頓道歉。
→澳大利亞代表團:「在團隊價值中(ASPIRE)中,字母『E』代表著表達你自己的看法,這也是霍頓個人的權利。」
→針對此事件,國際奧委會表示要進一步了解。
→8月7日,據澳媒,澳大利亞選手霍頓承認,針對中國選手孫楊的攻擊性言論系「心理戰術」、「深思熟慮的策略」。
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亞媒體紛紛對霍頓的做法予以「肯定」。澳媒認為,霍頓這樣做既可以動搖孫楊的比賽意志,又可以趁機佔領「道德制高點」。
報導稱,霍頓還研讀了伯特蘭有關澳大利亞如何與美國遊泳隊較量的書籍,並從中得到啟發。
「霍頓·孫楊事件」發酵到目前,出乎意料又暗合網際網路的輿情規律,簡單來說,就是A事件B評論。不明真相的觀賽群眾大概有兩種表情:
「搞得我還以為孫楊沒有服用過興奮劑!」
「搞得我還以為這次孫楊服用了興奮劑!」
除了網友的在國內外社交平臺的「散養」評論,一些成建制、大塊頭的評論文章也開始在朋友圈和微博流傳。二者我都看了看,覺得有個規則秩序還是要重申:事實——邏輯——觀點。
對於「霍頓·孫楊事件」,輿情已經一地雞毛, 我們不妨先重點談談事實,以供入門評論寫手參考學習。
孫楊「吃藥」的四個要點事實
事實一:孫楊確實服用過違禁藥物
「孫楊服用違禁藥物」,是2014年的事。
2014年5月17日,孫楊在全國遊泳冠軍賽時接受賽內檢查,結果A瓶尿樣中發現了違禁物質曲美他嗪,被禁賽3個月。同時,孫楊在全國遊泳冠軍賽上的1500米冠軍頭銜被取消,罰款5000元。
關於為什麼吃這個藥,當時孫楊在微博,以及後來在電視臺,都解釋過,「因長期從事高強度訓練,我的心臟經常出現不適情況,經醫院診斷是病毒感染心肌造成缺血,並遵醫囑開具處方服用『萬爽力』。這是一種治療心臟病的常用藥,副作用小,一直是屬於運動員可用藥物。」
這裡可能有網友就納悶了,既然是違禁藥,為什麼孫楊稱「遵醫囑」、「屬於運動員可用藥物」?
事實二:曲美他嗪也確實被「允許」過
這不得不談到一個烏龍,2014年,我國修訂的《運動員治療藥物使用指南》中,赫然有孫楊所吃的曲美他嗪。
「藥品名稱『曲美他嗪』,其他名稱『萬爽力』,受控狀態『允許使用』……」這是2014版《運動員治療藥物使用指南》中的一段介紹,和2013版中該藥物的描述一樣沒有任何改動。
據騰訊體育報導,2014版《運動員治療藥物使用指南》是由國家體育總局運動醫學研究所國家隊醫務管理處和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檢測實驗室共同完成修訂和審核工作。在卷首語的最後更標有「編著者 2014年3月」,而該藥物2014年1月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禁用清單》。
孫楊事件後,這個版本的指南被從各個運動隊回收,2014年7月重新修訂,書中已將曲美他嗪列為「賽內禁用」的範圍,重新發放到各運動隊。指南重新修訂的時間正是孫楊被查出禁藥停賽的那個時期。
事實三:曲美他嗪確實是違禁藥
曲美他嗪是一種刺激劑,屬於心血管系統藥物,臨床用於心絞痛發作的預防性治療和眩暈、耳鳴的輔助性對症治療。
2014年1月,也就是孫楊被檢測出的那一年,曲美他嗪剛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禁用清單》,屬於賽內禁用的特定物質。
所謂特定物質,是《禁用清單》裡標明容易引起誤服誤用的物質,在藥品中常見,或者不太作為興奮劑被濫用。但大劑量使用也能起到提高運動表現作用,有被濫用的可能。
事實四:現在曲美他嗪依然「在禁」
孫楊事件發生後,有文章說,曲美他嗪2015年又「解禁」了,運動員可以吃了。這樣看起來,孫楊好像很冤,剛好卡在「被禁」的時間段。
但事實上,真實情況並非如此,在2014年禁藥清單中,曲美他嗪(Trimetazidine)所在的S6分類是只在比賽中禁用而平時可用。而在2015年及2016年的禁藥清單中,Trimetazidine所在的S4(metabolic modulators)屬於平時和比賽中皆禁用的藥物(Prohibited at all time)。
沸騰還查詢到了2016年禁用清單國際標準:http://www.chinada.cn/u/cms/www/201504/25215357mpu6.pdf
△註:太多太專業,醫學愛好者可點,其他過路群眾慎點
「解禁」一說,可能系一些文章作者,引用國外數據時誤講類似藥物張冠李戴。
△一網友在微博發表分析後的觀點
我國遊泳隊確實有嚴重「嗑藥史」
服用興奮劑史略
1994年,廣島亞運會上,中國體育代表團共有11人(7人為遊泳隊隊員)被查出服用興奮劑。
1998年,珀斯世錦賽四名中國遊泳運動員在賽前的藥檢中被檢出利尿藥氨苯蝶啶呈陽性,遊泳運動員原媛更是因為賽前在雪梨機場被發現攜帶13瓶生長激素,被澳大利亞方面驅逐出境,並受到停賽四年嚴懲。
1999年,國際獨立反興奮劑機構在飛行藥檢中再次查出中國遊泳運動員熊國鳴、王煒服用興奮劑,按照規定,他們被終身禁賽。
2000年,世錦賽女子200米混合泳冠軍吳豔豔被國內興奮劑檢查查出甲雄酮指標超標,中國泳協對吳豔豔做出禁賽四年的處罰。
2008年,北京奧運前夕,26歲的仰泳名將歐陽鯤鵬在一次賽外藥檢中被查出服用禁藥,被中國遊泳協會處以終身禁賽。
△2008年後服用興奮劑事件圖解
反興奮劑史略
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頒布《一號令》,也即《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成為反興奮劑工作的準則。
2004年,國務院頒布《反興奮劑條例》,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銷售、進出口等環節實行了嚴格管理。
2007年,我國政府批准成立專門的反興奮劑機構——中國反興奮劑中心。
2015年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實施,取代1998年頒布的《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
2016年04月21日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發布聲明,宣布暫停位於北京的中國國家反興奮劑中心實驗室的註冊資格,暫停期限為最長的四個月。
澳泳壇五十步笑百步
2012年,倫敦奧運會後,澳大利亞泳協官員下課,總教練換人。事後,澳大利亞泳協在2013年召開發布會承認,他們的奧運選手曾經在倫敦奧運會的訓練營裡服用過違禁藥物。
接力隊的成員馬格努森、蘇利文、羅伯特、馬特等人都發表了聲明承認服藥行為。他們服用的是思諾思(Stilnox),該鎮靜藥物在澳大利亞奧委會被明令禁止,當時這種藥物並沒有在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黑名單上。
此前澳大利亞「長距離之王」哈克特也自曝曾服用過此藥,並因為用藥過度接受治療。
2000年,據新華社坎培拉1月31日電,澳大利亞體育藥品局日前提供的報告顯示,在過去10年查處的興奮劑案例中,有30多個運動項目的111名運動員在奧運會上因服用違禁藥品受到了處罰。
澳國家醫藥官方人士承認, 迄今已查出376人次的運動員有服用興奮劑的欺詐事件。
事實上,興奮劑這事兒,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服興奮劑」和「反興奮劑」此消彼長,就像醫學與病魔的鬥爭。禁用名單不斷加長,新藥物和新技術也不斷湧現。
「霍頓·孫楊事件」的正確點評姿勢
競技體育促進醫藥學發展,這是一個悲喜交集而又無奈必然的事情。
而回到本屆奧運會的「霍頓·孫楊事件」,其本質和興奮劑無關,只和炒作、戰術、職業道德有關。
在沸騰看來,「霍頓·孫楊事件「,無非就兩個可以評論的事實,只需16字:
1.霍頓稱孫楊「用藥的騙子」搞心理戰,你怎麼看?
評:小人伎倆,缺乏風度
2.中國網民留言辱罵霍頓,你怎麼看?
評:以low制low,缺乏風度
事實上,關於這個問題,更好的思路是換位思考,我們不妨把問題拋給澳大利亞。如果你是澳大利亞媒體評論員、公知、網友等,你會怎麼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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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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