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鬧掰了」、「公司虧損,股東不願意繼續填坑了」、「原本就是掛名股東,突然感覺各種風險在來的路上」……股東合夥容易散夥難,一頭幹勁到一地雞毛,只有體驗過的人才懂箇中滋味。好比結婚門檻低,昏一昏頭就期盼天長地久了;誰知雞飛狗跳鬧離婚,恨不得此生未相逢。好聚好散不易,掌握科學的「分手」途徑,才能保住體面、保護合法權益。現由無錫企業法律顧問給各位看官整理些法律招數,以便按需對號入座。
No.1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股東退出最簡單直接的方式,有【對內轉讓】&【對外轉讓】兩種。
根據《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後三十日內沒有答覆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
採用股權轉讓方式退股,是最為直接有效,也是最常見的股權退出方式。
【對內轉讓】不會產生新股東,只是改變了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並不破壞公司的人合性
【對外轉讓】必須得有人願意受讓該股份,且其他股東也沒有受讓股份之義務,這種方式對公司人合性稍有影響。
No.2公司回購股權
如公司間股東已無法達到有效溝通或通過上述方式無法將股權轉出,在符合以下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啟動前提在於股東擬退出時,公司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之一,且股東對其投反對票。但以上三種情形都是公司的客觀情形,擬退出股東需充分評估公司狀況並且進行舉證。
No.3減資或增資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實際是變相回購退出股東的出資。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相對而言程序較為複雜,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需要通知債權人,並需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告債權人、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事宜。
公司減資雖不需要過多成本,但因公司減資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削弱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可能會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導致債權人集中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等,對公司的運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2、增資擴股稀釋股權
所謂增資擴股模式退股,意為將公司的註冊資本變大,稀釋退出股東的股權。這種方式的bug在於,無論如何增資,退出股東的股權永遠大於0,只是被大量稀釋,並不能做到真正的「排除異己」。
No.4訴訟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當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律師提醒】
具有百分之十股權的股東才有權力。
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如下: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何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情形?
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的一個重要情形就是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等公司機構的運行狀況出現嚴重困難,運行機制完全失靈,對公司的任何事項都無法作出任何有效決議,公司已陷入僵局狀況。
如果公司只是長期沒有召開股東會,或是小股東單方面不同意大股東的決議,都不是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理由。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公司解散,所有的股東自然退出了。公司解散程序是相對複雜的,需進行清算,公告債權人,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進行清算分配,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註銷登記等各種流程。該方式一般適用公司形成嚴重僵局,股東協商或一般處理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
No.5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股東自身無法向法院請求公司破產,在滿足上述其中一個原因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和清算人均有權向法院進行破產申請。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項程序,一般來說,只有破產清算程序可以實現股東股權的退出。但如因股東出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存在抽逃出資、公司財稅存在重大瑕疵等,股東可能會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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