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氣會現場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周佳 菏澤報導
9月24日,菏澤市交警支隊召開九月份新聞媒體通氣會,會上通報了9月1日至9月23日,市區共查處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10846起,其中重點交通違法行為296餘起,酒駕醉駕88起,共教育、勸返、勸阻電動車1160餘起,為群眾免費辦理電動車牌21223副,以及2名終身禁駕人員、72輛突出違法車輛。
一、終生禁駕人員
馮振江,男,32歲,因交通肇事逃逸判處終生禁駕。
王國傑,男,33歲,因交通肇事逃逸判處終生禁駕。
二、高危風險運輸企業
菏澤盛源危化品運輸有限公司、菏澤永威物流運輸有限公司、菏澤開發區寶乾物流有限公司、菏澤鴻運達運輸有限公司、菏澤匯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均有多輛車輛違法未處理,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菏澤市明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澤市中泰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山東省天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均存在多輛工程運輸車違法闖禁區的行為,存在交通安全隱患。
三、事故多發路段
中華昆明路口人行橫道信號燈處容易發生追尾事故,請廣大駕駛員行徑中華西路時注意觀察人行橫道信號燈,避免緊急剎車。
上海黃河至上海蒼南路段為事故多發路段,請駕駛員朋友路過該路口時減速慢行,注意行車安全。
青年路與丹陽路三角花園交叉口處,由於標誌標線不完善,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現已進行整改,請駕駛員朋友路過該路口時減速慢行,注意行車安全。
四、突出違法車輛
魯RP0770、魯RA4519、魯RG5187、魯RA2121、魯RM7817等72輛車違法未處理次數較多。
五、典型事故案例
1、牡丹區大隊案例
事故現場
2020年06月17日00時32分許,趙某駕駛魯R***6T號小型轎車沿菏蘭路由東北向西南行駛至菏澤市牡丹區菏蘭路鐵路橋下,與同向行駛杜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倒地,事故發生後趙某駕車逃逸,後張某駕駛魯R***6L號小型普通客車又與倒地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
趙某駕駛機動車在第一次事故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張某駕駛機動車在第二次事故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趙某肇事後駕車逃逸,未盡到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
趙某肇事後駕車逃逸,未盡到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的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確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某無事故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杜某無事故責任。
「肇事逃逸,等於自釀苦果,悔恨終身!」在此呼籲廣大交通參與者,開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做到安全駕駛,文明禮貌行車,不幸發生事故,應第一時間保護現場,並及時撥打110或122報警求助,如果事故中有人員受傷,要立即搶救傷員,呼叫救護車,讓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2、開發區大隊案例
小型轎車與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2020年08月19日07時30分許,邵某某駕駛魯RT***2號小型轎車沿菏澤開發區長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星月綠城小區門口處,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趙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邵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邵某某駕駛機動車觀察不周、採取措施不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趙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邵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且觀察不周、採取措施不當的違法行為相比趙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過錯程度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定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菏澤開發區交警提醒: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確認安全後通過;同樣,非機動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一定要按照規定下車推行並要注意觀察,確保自身安全。生活中騎電車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由於安全意識淡薄,真正能做到橫過機動車道時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時遵守交通規則,小心騎行。
3、高新區大隊案例
交通事故現場
2020年4月18日23時,高新區交警大隊接到指揮中心指令稱,在240國道大黃集安陵路口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情就是命令,高新區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快速趕至現場了解情況、進行處置。
在勘察現場過程中,民警與其中一名駕駛員交談時,聞到其身上散發出一股濃烈的酒氣,且面色發紅,嫌疑酒駕。隨即,民警利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為101.4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詢問,該駕駛員與朋友在不遠處一飯店喝完酒後心存僥倖,欲駕車回家,在其倒車掉頭時與在國道上正常行駛的另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所幸深夜時段國道上車輛、行人較少,未造成嚴重後果。目前,王某因涉嫌醉駕被依法處置。
高新區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為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請廣大駕駛員知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代價和法律後果的嚴重性,真正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遵守交規,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