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及其團隊在推銷燕窩時,宣傳的燕窩成分與實際情況不符,辛巴已經承認存在誇大宣傳的行為,那麼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呢?
我國刑法規定虛假廣告罪成立一要滿足行為人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二要進行了虛假宣傳,針對辛巴直播燕窩一案我們逐一分析:
第一條:行為人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辛巴及其團隊在推銷燕窩過程中,與廣州融昱公司籤訂了《品牌推廣合作協議》,為廣州融昱公司發布廣告,顯然是廣告發布者,而且在直播燕窩時又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對燕窩進行推薦,又是廣告代言人,符合虛假廣告罪的第一個主體條件。
第二條:虛假宣傳;
辛巴在發布關於「燕窩事件」的處理辦法所說,其只是存在誇大宣傳了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的事實。通常而言 ,誇大宣傳與虛假宣傳的本質區別在於能否足以使一般人產生認識錯誤,誇大宣傳是把使用效果誇大了,用以誘導使用者;虛假宣傳是沒有宣傳所說的效果,用以欺騙使用者;消費者作為一般人在觀看直播推廣時,是否知道廣告宣傳的行為有誇大成分,或者虛假成分。其程度有多高,如果知道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的事實,還是否購買?這些問題決定了是否認定為虛假廣告罪。
辛巴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就只差這一步!!
辛巴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就只差這一步!!
根據筆者代理和參與研判案件的多年執業經驗,無論辛巴團隊還是偵查機關都應在此問題上進行調查,比如反覆觀看直播帶貨錄像,研究其直播話術,同時也可以做市場訪問調查問捲來定量和定性的闡述觀點,另外對辛巴直播前如何和供應商溝通的,調取雙方1年來的通訊記錄,驗證辛巴是否「明知」,雙方是否存在合意!是故意還是過失!這都是本案本案關注核心問題。
辛巴構成虛假廣告罪就只差一步!我們持續關注!此案必然對明星直播帶貨的市場監管和規範帶來示範性效果!也對網購中過於衝動性的瘋狂行為一次降溫,必然有利於理性消費的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