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每千字不低於80元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發布——
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每千字不低於80元
近日,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對稿酬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由每千字30元至100元提高到80元至300元,並規定,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該辦法付酬。《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該辦法。辦法共17條,分別從版稅、基本稿酬、印數稿酬、一次性付酬等支付方式規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其中,基本稿酬標準為:原創作品每千字80元至300元,改編作品每千字20元至100元,彙編作品每千字10元至20元,翻譯作品每千字50元至200元。
該辦法還規定,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報刊出版者未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將報酬連同郵資以及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收到相關報酬後,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向著作權人轉付,並編制報酬收轉記錄。報刊出版者按規定將相關報酬轉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後,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據了解,國家版權局於1999年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為每千字30元至100元。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作者強烈呼籲國家版權局應根據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幅度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等情況,對稿酬標準做相應調整。2013年9月,國家版權局發布了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付酬標準的確定一方面要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物價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現狀,另一方面要兼顧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問題。據此,國家版權局專門就1999年至2013年間圖書、報紙、期刊的平均定價變動情況與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國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現金消費支出的增長情況進行了對照測算,同時考慮到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的幅度,以及辦法將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的適用,對稿酬標準作了調整。 (智慧財產權報 記者 竇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