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許路陽)9月29日,國家版權局官網正式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國家版權局曾就擬定的《辦法》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需依據相關法規支付,而現行非約定稿酬支付標準依據的是1999年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將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30-100元。
而《辦法》在徵求意見時,將這一標準提高至每千字100-500元。但正式公布的《辦法》標準有所「縮水」,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定為每千字80-300元。
翻譯基本稿酬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20-80元,增至每千字50-200元。因為抑鬱症而自殺的中文版《麥田裡的守望者》譯者孫仲旭就曾發表文章,抨擊文學翻譯者報酬過低的現象。
改編基本稿酬由每千字10-50元,升至每千字20-100元,彙編基本稿酬則由每千字3-10元,升至每千字10-20元。
按照《辦法》規定,報刊刊載作品依舊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後一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於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規定》當時的付酬標準是每千字不低於50元。
相應的,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時的付酬標準,也由1999年的每千字50元,提升至每千字100元。
1999年的《規定》顯示,出版社對其出版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社應將所得全部報酬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而今天公布的《辦法》則將這一支付報酬比例,提高至出版社所得全部報酬的70%。
《辦法》還規定,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自今年11月1日,《辦法》開始正式施行,1999年發布實施的《規定》也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