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自查表
公司簡稱:華宏科技 股票代碼:002645 獨立財務顧問:無
序號 事項 是否存在該事項 備註
(是/否/不適用)
上市公司合規性要求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未被註冊會計師出 是
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否未被註冊會計 是
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 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是否未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 是
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適宜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經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是
6 是否未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 是
助
激勵對象合規性要求
7 是否未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是
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獨立董事、監事 是
9 是否最近12個月內未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是
10 是否最近12個月內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 是
不適當人選
11 是否最近12個月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 是
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12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 是
理人員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適宜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是
14 激勵名單是否經監事會核實 是
激勵計劃合規性要求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 是
股票總數累計是否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16 單一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累計 是
獲授股票是否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17 激勵對象預留權益比例是否未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 不適用
授予權益數量的20%
18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已列明 是
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
19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的,是否設立績效考核指標作為 是
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
20 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是否未超過 是
10年
21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 是
股權激勵計劃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權激勵計劃所規定事項是否完整 是
(1)對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逐條說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實行股權激勵以及激勵對象不得參與股權激 是
勵的情形;說明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是會否會導致上市
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是
(3)擬授出的權益數量,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涉及的
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佔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
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出予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
的股票數量及佔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百分比;設置預 是
留權益的,擬預留的權益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權益總額
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
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及其計
算過程的說明
(4)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的,應披露其姓名、職務、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佔
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比例;其他激勵對象(各
自或者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 是
擬授出權益總量的比例;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
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
本總額1%的說明
(5)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股票期權的、授權日或授權
日的確定方式、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限制 是
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鎖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其確
定方法。如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
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確定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的,
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作出說明,聘請獨立財務顧 是
問核查並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
司的持續發展、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明確意
見並披露
(7)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或
者行使權益的,應當披露激勵對象每次獲授或者行使權益 是
的條件;對設立條件所涉及的指標定義、計算標準等的說
明;約定授予權益、行使權益條件未成就時,相關權益不
得遞延至下期;如激勵對象包括董事和高管,應當披露激
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
的績效考核指標的,應充分披露所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
理性;公司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後期激勵計劃
公司業績指標如低於前期激勵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
合理性
(8)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當中,
應明確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勵對象不得 是
行使權益的期間
(9)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行權價格的調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實施利潤分配、配股等方案時的調整方 是
法)
(10)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
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及其合理性, 是
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
響
(11)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是
(12)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激勵對象發
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 是
劃
(13)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相關糾紛或爭 是
端解決機制
(14)上市公司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激勵
對象有關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情況下全部利益返 是
還公司的承諾。上市公司權益回購註銷和收益收回程序
的觸發標準和時點、回購價格和收益的計算原則、操作
程序、完成期限等。
績效考核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 是
24 指標是否客觀公開、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是
是否有利於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25 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 不適用
照公司是否不少於3家
26 是否說明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權期合規性要求
27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間的間隔是否不 是
少於12個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時限是否不少於12個月 是
29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 是
票總額的50%
30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是否不少 不適用
於12個月
31 股票期權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於前一行權期的 不適用
屆滿日
32 股票期權每期行權時限是否不少於12個月 不適用
33 股票期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 不適用
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獨立董事、監事會及中介機構專業意見合規性要求
獨立董事、監事會是否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
34 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 是
東利益發表意見
35 上市公司是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按照 是
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實行股權激 是
勵的條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是
(3)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議、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是
《管理辦法》的規定
(4)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 是
法律法規的規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履行信 是
息披露義務
(6)上市公司是否未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是
(7)股權激勵計劃是否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 是
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8)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 是
是否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了迴避
(9)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是
36 上市公司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發 不適用
表的專業意見是否完整,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審議程序合規性要求
37 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是否迴避表 是
決
38 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股東是否擬回 是
避表決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無先例事項 是
本公司保證所填寫的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合法,並承擔因所填寫情況有誤產生
的一切法律責任。
江蘇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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