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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景津環保: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證券簡稱:
景津環保證券代碼:603279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國內標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一、《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
稱「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或「本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以及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景津環保」或「本公司」、「公
司」)《公司章程》制訂。
二、本計劃採取的激勵方式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
發行的本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總量為1,200.00萬股,約佔本計劃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40,003.50萬股的3.00%;本次授予為一次性授予,無預
留權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本
激勵計劃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1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所獲授限
制性股票數量累計均未超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的1%。
四、本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
技術/業務人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勵對象合計401人。
五、公司本次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10.66元/股。授予價格
符合下列規定:
不低於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不
低於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數量將做相應的調整。
六、本計劃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滿12個月後,分兩期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別為50%、50%。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
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
權激勵的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
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
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計劃激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公司承諾本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十一、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
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
本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二、本計劃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十三、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在60日內(有獲授權益條
件的,從條件成就後起算)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並完成
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
十四、本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目錄
第一章 釋義 ......................................................................................................................... 6
第二章 實施激勵計劃的目的 ............................................................................................. 7
第三章 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 8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 16
第九章 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 ........................................................................................... 21
第十一章 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 2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 32
第十五章 附則 ................................................................................................................... 34
第一章 釋義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景津環保、本公司、公司
指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勵計劃、本計劃
指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
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勵對象
指
依照本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
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的期間,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授
予完成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並可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條件
指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滿足的條
件
有效期
指
從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
畢之日止
薪酬委員會
指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指
《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
辦法》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人民幣萬元
註:1、本草案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併報表口徑的財務數
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這些差異是由於
四捨五入造成的。
第二章 實施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充
分調動公司核心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幹員工個人利
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
《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
訂本計劃。
第三章 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本計劃的實施、變更
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範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
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下設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計
劃並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本計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辦理本計劃的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是本計劃的監督機構,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監事會應就本
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發表意見;並對本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
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
四、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
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獨立意見,並就本計劃向所有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五、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前或之後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
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
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
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安
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
見。
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
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一)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二)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
務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
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對符合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範圍的人員,
由薪酬委員會擬定名單,並經公司監事會核實確定。
二、激勵對象的範圍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401人,為下列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一)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以上激勵對象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或董事會聘
任。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以及本計劃的考核期內與公司或
子公司籤署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情形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將終止其
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以授予價格回購註銷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四、激勵對象的核實
本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內
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於10天。
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並在公司股東
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公
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一、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本計劃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本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
票。
二、激勵計劃標的股票的數量
本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總量為1,200.00萬股,約佔本計劃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總額40,003.50萬股的3.00%;本次授予為一次性授予,無預留權益。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職務
獲授的限制性股
票數量(萬股)
約佔授予限制性股
票總數的比例
佔目前股本總額
的比例
楊名傑
董事
20.00
1.67%
0.05%
張大偉
董事、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
20.00
1.67%
0.05%
李東強
董事、財務總監
15.00
1.25%
0.04%
盧毅
副總經理
25.50
2.13%
0.06%
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共397人)
1,119.50
93.29%
2.80%
合計
1,200.00
100.00%
3.00%
註:1、本計劃激勵對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2、所有參與本計劃的激勵對象獲授的個人權益總額未超過目前公司總股本的10%。且
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公司股本
總額的1%。
第六章 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計劃的有效期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二、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日應為自公司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60日內,屆時由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對激勵對象進
行授予,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終止實施本計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
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不得為下列區間日: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
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期間。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為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
票獲授前發生減持股票行為,則按照《證券法》中對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減持之日
起推遲6個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勵計劃的限售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適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計。
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
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後便享有其股
票應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票分紅權、配股權、投票權等。限售期內激
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配股股
份、增發中向原股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
讓,該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激勵對象享有,原則上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時返還激勵對象;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對應的現
金分紅由公司收回,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四、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
交易日當日止
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
交易日當日止
50%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未申請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
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併註銷
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激勵對象通過本激勵計劃所獲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
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將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
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勵對象減持公司股票還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4、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
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
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規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0.66元,即滿足授予條件後,激勵對象可以
每股10.66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根據中國證監會擬定的《管理辦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
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
股10.39元;
(二)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
10.66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購註銷。若激勵對象對上述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則其獲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員;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
勵計劃的權利,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應當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
(三)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條件
本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20年-2021年兩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7-2019年營業收入均值為基數,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8%;或以公司
2017-2019年淨利潤均值為基數,2020年淨利
潤增長率不低於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2017-2019年營業收入均值為基數,2021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25%;或以公司
2017-2019年淨利潤均值為基數,2021年淨利
潤增長率不低於60%
註:以上「營業收入」指經審計的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以上「淨利潤」指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
司股東的淨利潤,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勵計劃股份支付費用影響的數值作為計算依據。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
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個人業績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層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結果確定:
個人層面考核年度考核結果
優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個人當年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層面業績考核達標,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
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注
銷。
三、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說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標分為兩個層次,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
和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針對所有激勵對象公司層面業績指標為營業收入增長率或淨利潤增長率,營
業收入增長率是衡量企業經營狀況和市場佔有能力,預測企業經營業務拓展趨勢
的重要標誌;淨利潤增長率能反映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獲利能力的提升,也是反映
企業成長性的有效指標。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公司為本
次限制性股票計劃激勵對象設置了業績考核目標,具體數值的確定綜合考慮了宏
觀經濟環境、行業發展狀況、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等相關因素,
綜合考慮了實現可能性和對公司員工的激勵效果,指標設定合理、科學。
公司同步要求了個人績效考核,個人績效考核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
出較為準確綜合評價,使得本次激勵計劃更能體現其約束及激勵的作用。
綜上,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標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對激勵對
象具有約束和激勵效果,能夠達到本次激勵計劃的目的。
第九章 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
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
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三)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
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四)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
授予價格。
(三)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五)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三、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應由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審議通過關於調
整限制性股票數量、授予價格的議案。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
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向公司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調整
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並通知激勵對象,
同時公告律師事務所意見。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
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
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數量,並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
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一、會計處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的情況確認「股本」和「資本公積-股本
溢價」;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作收購庫存股處理)。
(二)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
的公允價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將取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
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後續公允價
值變動。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結轉解除限售日前
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廢,則由公司進行回購註銷,並減少所有者權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
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單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
值-授予價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日收盤價。
二、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當前,公司暫以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收盤價作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對
該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費用進行預測算(授予時進行正式測算),產生的
費用應在計劃實施過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攤銷。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假設公司於2020年10月授予1,200萬股限制性
股票,則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單位:萬元
需攤銷的總費用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12,396.00
1,549.50
8,264.00
2,582.50
註: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會計成本除了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
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權益數量有關,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以會計師
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由本激勵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
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正向作用情況下,本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
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不會影響公司現金流。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第十一章 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員會負責擬訂本激勵計劃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辦法》,並提
交董事會審議。
(二)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激勵計劃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辦法》作出
決議。董事會審議本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董事應
當迴避表決。董事會應當在審議通過本計劃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後,將本計劃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負責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回購等工作。
(三)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是否存在
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公司將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本
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
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對本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公司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勵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
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不屬於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洩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
勵對象。
(五)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
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崗位(公
示期不少於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
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
說明。
(六)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計劃向
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
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
計並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
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七)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
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法律意見書。
(八)本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達到本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時,
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經股東大會授權後,董事會負責
實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購註銷等事宜。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召開董事會
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
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並公告。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
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見。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意見。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
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籤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以約定雙方的權利
義務關係。
(四)在公司規定期限內,激勵對象將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按照公司要求
繳付於公司指定帳戶,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確認,逾期未繳付資金視為激勵對象
放棄認購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據激勵對象籤署協議及認購情況製作限制性股票計劃管理名
冊,記載激勵對象姓名、授予數量、授予日、繳款金額、《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
書》編號等內容。
(六)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
象相關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完成後
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勵計
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
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七)公司授予權益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
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八)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後,涉及註冊資本變更的,由公司向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三、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
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
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見。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向證券交易所提出
解除限售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公司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登記結算事
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併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
(二)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四、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
會審議通過。
(二)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變更本激勵計劃的,應當由
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價格的情形。
公司應及時履行公告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
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五、本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
議通過。
(二)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後終止實施本計劃的,應當由股東
大會審議決定。
(三)律師事務所應當就上市公司終止實施激勵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四)本計劃終止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
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公司回購限制性股票前,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
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一)公司具有對本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並按本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
績效考核,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計劃所確定的解除限售條件,公司將按本計劃規
定的原則回購併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
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三)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本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四)公司應當根據本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願解除限售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
任。
(五)公司確定本期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構成公司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
司對員工的聘用關係仍按公司與激勵對象籤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六)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要求為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
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勵對象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
洩露公司機密、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
的,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對於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
(七)公司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
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一)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
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本計劃規定鎖定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四)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
務。
(五)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
及其它稅費。
(六)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
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激勵對象享有;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回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應扣除激勵對象已享
有的該部分現金分紅,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七)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自相關信息披露
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後,將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
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八)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籤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次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
其他相關事項。
(九)激勵對象在本激勵計劃實施中出現《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
為激勵對象的情形時,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終止行使。
(十)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三、其他說明
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籤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
事項。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的
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應提交公司辦公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公司確定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並不構成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
司仍按與激勵對象籤訂的《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確定對員工的聘用關係。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終止實施,激勵對象已獲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激勵計劃的情形。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勵計劃正常實施:
1、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併、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統
一回購註銷處理,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
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
按照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本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一)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內
任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但是,
激勵對象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觸犯法律、違反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
或瀆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職務變更,或因前列原因導致公司解
除與激勵對象勞動關係的,董事會可以決定對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在情況發生之
日,對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價格回購註銷。激勵對象離職前需繳納完畢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個人
所得稅。
(二)若激勵對象成為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持
有公司股票的人員,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公司對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進行回購註銷。
(三)激勵對象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約、辭職、公司裁員而離職,激勵對象已
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計劃的規定回購注
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激勵對象離職前需繳納完畢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
分的個人所得稅。
(四)激勵對象因退休離職不再在公司任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離職前需繳納完畢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個
人所得稅;激勵對象退休返聘的,其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計
劃規定的程序進行。
(五)激勵對象因為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因失職或瀆
職等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職務變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導致公司解除與
激勵對象勞動關係的,則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六)激勵對象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完
全按照喪失勞動能力前本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
入解除限售條件;
2、激勵對象非因執行職務喪失勞動能力而離職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中國
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離職前需繳納完畢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個
人所得稅。
(七)激勵對象身故,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身故的,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將由其指定的財產繼
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代為持有,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不再納入解除限售條件。
2、激勵對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註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繼承人繼承,若該部分股票尚未繳納完
畢個人所得稅,由繼承人依法代為繳納。
(八)激勵對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的,若公司失去對該子公司控制權,
且激勵對象仍留在該公司任職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價格加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進行回購註銷。
(九)激勵對象如因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不再符合激勵對象資格的,其已
解除限售股票不作處理,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價格進行回購註銷。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
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它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認定,並確定其處理方式。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的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公司與激勵對象發生爭議,按照本激勵計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的
規定解決;規定不明的,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應提交公司註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
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派息等事項,公司應當按照調整後
的數量對激勵對象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根據本計劃規定
需對回購的數量、回購價格進行調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出相應的調整。
一、回購數量的調整方法
1、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
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
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
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
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數量不做調整。
二、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1、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
轉增、送股或股票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
2、縮股:
P=P0÷n
其中:P為調整後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P0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
格;n為每股的縮股比例(即1股股票縮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為股權登記日當天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回購價格,
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三、回購數量與價格的調整程序
1、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購數量與回購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回購數量與回購價格後,應及時公
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數量與回購價格的,應經董事會做
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四、回購註銷的程序
1、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並及時公告。
2、公司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公司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回購該等限制
性股票,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項。
第十五章 附則
一、本計劃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二、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景津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中財網